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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油气勘探开发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六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因未完成义务工作量等因素导致发生的放弃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

第三条 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

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第五条 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

(二)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第七条 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一)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二)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

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八条 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三)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

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不确认损益。

转让该矿区组最后一个未探明矿区的剩余矿区权益时,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组)转为探明矿区(组)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区权益。

第十条 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的,应当按照放弃时的账面价值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计入当期损益。因未完成义务工作量等因素导致发生的放弃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

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第十四条 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暂时资本化,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其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二)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钻井勘探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已费用化的钻井勘探支出不作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第十五条 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油气开发,是指为了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

第十七条 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

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确定井位、清理井场、修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

(三)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

(四)购建矿区内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海上平台、海底及陆上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在探明矿区内,钻井至现有已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油气开发支出;为获取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继续钻至未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钻井勘探支出,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处理。

第五章 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油气生产,是指将油气从油气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矿区内收集、拉运、处理、现场储存和矿区管理等活动。

第二十条 油气的生产成本包括相关矿区权益折耗、井及相关设施折耗、辅助设备及设施折旧以及操作费用等。操作费用包括油气生产和矿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井及相关设施包括确定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井,以及与开采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设施。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第二十二条 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应站、通讯设备、办公设施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第二十四条 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六章 披 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拥有国内和国外的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

(二)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项支出的总额。

(三)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原值、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

一、与石油天然气开采相关的定义和说明

(一)矿区

矿区,是指企业进行油气开采活动所划分的区域或独立的开发单元。矿区的划分是油气资产计提折耗、进行减值测试等活动的基础。

(二)矿区的划分

矿区的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六项原则:

(1)一个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

(2)若干相临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

(3)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

(4)一个大的油气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计量的,可以分为几个矿区;

(5)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

(6)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内。

(三)矿区分类

矿区按照是否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分为探明矿区和未探明矿区。

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四)探明经济可采储量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五)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注意: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与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的区别,尤其是在矿区权益确认、钻井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以及油气资产折耗计算中的使用。

(六)矿区权益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

(七)油气资产

油气资产,是指油气开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油气资产属于递耗资产。油气资产是油气生产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价值在总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

注意:油气资产是长期资产而不是流动资产。因为油气资产用于一个油气藏的开采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有的长达十年以上。但油气资产并不完全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它有着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八)油气资产的折耗

油气资产的折耗,是指油气资产随着当期采掘工作的开展而逐渐转移到所开采产品(油气)成本的价值。

(九)油气勘探及油气勘探支出

1.油气勘探

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2.油气勘探支出

油气勘探支出指为油气勘探活动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

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注意:非钻井勘探支出经常在钻井活动开始前发生,是非钻井性质。例如,为了探明和确定某地区的商业性油气生产的潜力所进行的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成本,属于非钻井勘探支出。但是,通常在钻井前为了确定具体的井位而进行的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其所发生的成本是钻井过程的一部分,作为钻井勘探支出。

(十)油气生产

油气生产,是指将油气从油气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矿区内收集、拉运、处理、现场储存和矿区管理等活动。

注意:油气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成本称为油气的生产成本,是指对企业的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进行作业和维护而发生的费用。油气的生产成本包括相关矿区权益折耗、井及相关设施折耗、辅助设备及设施折旧以及操作费用等。

二、石油天然气开采会计核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与相关准则的衔接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会计处理应参照相关准则:

(1)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应站、通讯设备、办公设施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处理。

(2)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3)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4)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弃置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计入井及相关设施成本。

(二)钻井勘探支出资本化采用成果法

钻井勘探支出的资本化,国际同行业有成果法和全部成本法两种。按照成果法,只有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才能资本化,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全部成本法要求全部钻井勘探支出均应资本化。

本准则的规定类似成果法,具体按照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其中,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已有明确计划”,是指企业管理层已通过了该计划并已开始组织实施,如已拨付资金、已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或已将相关计划任务落实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油气资产折耗的计算

油气资产折耗的计算包括探明矿区权益折耗、井及相关设施折耗。油气资产折耗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产量法和年限平均法两种。国际惯例采用年限平均法,新准则允许在产量法和年限平均法中选用一种方法,企业无论采用产量法还是年限平均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产量法

又称单位产量法。该方法认为,特定矿区的油气资产成本与该矿区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密切相关。按照产量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矿区权益应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井及相关设施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

2.年限平均法

又称直线法。该方法将油气资产成本均衡地分摊到各会计期间。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油气资产折耗金额相等。

3.计算方法的选择

企业各期间油气产量相对比较稳定,按照产量法与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相差不大;如果各期间油气产量差异较大,产量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油气资产在报告期间的消耗。

(四)弃置义务的处理

企业确认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时,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矿区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协议,预计矿区废弃时应当承担的弃置义务。

弃置义务应当以矿区为基础进行预计,通常涉及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拆移、填埋、清理、恢复生态环境等。

(五)油气资产的减值

企业的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等油气资产如发生减值,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其中,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应当根据剔除已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弃置费用后的净额进行减值测试。

(2)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单个矿区进行减值测试的未探明矿区权益,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油气资产减值损失;按照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准备的,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分摊至单个矿区权益的账面金额。

(3)油气资产减值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六)石油天然气会计核算专用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1.“油气资产”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油气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持有的探明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按照油气资产的类别、项目和不同矿区或油田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油气资产的账面原价。

油气资产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的油气资产(包括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等),按应计入油气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油气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2)自行建造的油气资产,在油气勘探、开发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油气资产,按不同方式确定的应计入油气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油气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油气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5)处置油气资产时,应按该项油气资产的账面净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耗,借记“累计折耗”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2.“累计折耗”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1)“累计折耗”科目。

“累计折耗”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对油气资产计提的累计折耗。

本科目应当按照油气资产的类别、项目和不同矿区或油田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对油气资产计提的累计折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油气资产累计折耗额。

(2)主要账务处理。

累计折耗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按月计提油气资产折耗,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勘探费用”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勘探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核算的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地质调查、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和非成功探井等支出。

本科目应当按照勘探活动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勘探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非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中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一、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矿区权益

【例27-1】甲公司购买一块未探明矿区,成本包括支付的价款350000元、中介费20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1.取得矿区权益成本的确认

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2.取得矿区权益成本的计量

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具体包括:

(1)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

(2)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取得矿区权益的账务处理

(二)计提探明矿区权益折耗

【例27-2】乙公司2006年年初在矿区A钻第一口成功井。该公司计划在以后几年中完全开发这个矿区。到2006年12月31日止,该矿区的有关数据如下:

1.计提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的方法

计提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的方法有产量法和年限平均法。

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2.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的计算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18000÷(2880000+18000)×100%=0.62%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500000×0.62%=3100(元)

每月计提矿区权益折耗金额=3100÷12=258.33(元)

3.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的账务处理

(三)计提矿区权益减值准备

【例27-3】2006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一个未探明矿区,支付大额矿区权益的取得成本500000元。当年甲公司在该矿区中钻了两口干井。根据钻井结果,在12 月31日该矿区权益减值25%,即减值价值为矿区权益取得成本的25%。

1.矿区权益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1)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2)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

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2.矿区权益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四)矿区权益的转让

【例27-4】2004年乙公司以450000元取得了一块未探明矿区,2005年乙公司对该矿区单独计提减值准备50000元。2006年乙公司为分散风险,将其矿区权益的25%转让给丙公司,取得所得120000元,存入银行。

1.矿区权益转让的有关规定

(1)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3)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不确认损益。

转让该矿区组最后一个未探明矿区的剩余矿区权益时,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矿区权益转让的账务处理

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450000×25%=112500(元)

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计提的减值准备=50000×25%=12500(元)

(五)未探明矿区(组)转为探明矿区(组)

【例27-5】甲公司因在未探明A矿区内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其转为探明矿区。A矿区的取得成本为370000元。

1.未探明矿区(组)转为探明矿区(组)的有关规定

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组)转为探明矿区(组)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区权益。

2.未探明矿区(组)转为探明矿区(组)的账务处理

(六)未探明矿区的放弃

【例27-6】甲公司放弃了下列未探明矿区(所有矿区都是单独估价的):

1.矿区权益放弃的有关规定

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的,应当按照放弃时的账面价值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计入当期损益。

因未完成义务工作量等因素导致发生的放弃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2.矿区权益放弃的账务处理

C矿区:

D矿区:

二、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一)钻井勘探支出

【例27-7】甲公司2006年1月5日以400000元成本取得未探明矿区权益,并开始探井的钻井操作,发生下列支出:

(1)为确定井位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的费用50000元;

(2)委托钻井承包公司完成钻井准备及钻井工作,以银行存款支付合同款1200000元;

(3)在评价该井过程中发生成本40000元。

根据该井的录井、相关测试和试验等甲公司决定完井。

1.钻井勘探支出的构成

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2.钻井勘探支出的确认

(1)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2)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3)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①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②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4)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资本化,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①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其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②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钻井勘探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已费用化的钻井勘探支出不作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3.钻井勘探支出的账务处理

假设该井工作完成并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账务处理为:

假设该井工作完成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扣除打捞设备的净值200000元,账务处理为:

(二)非钻井勘探支出

【例27-8】2006年甲公司为了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发生下列非钻井勘探支出:

(1)支付30000元取得勘探权;

(2)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使用的勘探计算机、地震设备等的折旧额120000元;

(3)研究、勘探人员的工资150000元。

1.非钻井勘探支出的构成

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例如,为取得矿区权益并实施这些研究的费用;地质工作者、地球物理工作者和其他实施这些研究的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等。

2.非钻井勘探支出的确认

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非钻井勘探支出的账务处理

(1)支付30000元取得勘探权:

(2)计提设备折旧:

(3)结算工资:

(4)期末结转:

三、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例27-9】乙公司2004~2005年间在矿区E钻了几口成功的探井,决定于2006年在探明区域内钻一口开发井,操作中发生下列支出:

(1)为确定井位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工程设计等费用65000元;

(2)为准备井场清理和平整场地及修筑进场道路费用100000元;

(3)为该井购置管线、套管等费用258000元;

(4)购置储罐、分离器等各种设备320000元,安装成本15000元。

1.油气开发支出的确认

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

2.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构成

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1)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确定井位、清理井场、修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2)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

(3)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

(4)购建矿区内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海上平台、海底及陆上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注意:在探明矿区内,钻井至现有已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油气开发支出;为获取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继续钻至未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钻井勘探支出,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处理。

3.油气开发的账务处理

该井工作完成,账务处理为:

四、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1.油气生产成本构成

油气的生产成本包括相关矿区权益折耗、井及相关设施折耗、辅助设备及设施折旧以及操作费用等。操作费用包括油气生产和矿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2.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

【例27-10】乙公司2006年年初在矿区A钻第一口成功井。该公司计划在以后几年中完全开发这个矿区。到2006年12月31日止,该矿区的有关数据如下:

(1)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的范围。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的范围包括:确定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井,以及与开采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设施。

(2)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的方法。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其中: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18000÷(342000+18000)×100%=5%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900000×5%=45000(元)

【例27-11】2006年丁公司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1)拥有国内和国外的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

(2)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项支出的总额。

(3)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原值、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账面原价、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

注意:要求披露油气储量等内容是新增加的内容,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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