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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合同涉及我国的自然资源,从政治利益上讲,根据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此类合同直接关涉一国的主权权限,而主权是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无疑是不容剥夺的;其次,从经济利益上讲,自然资源诸如水、石油以及其他矿产资源等,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再次,自然资源常常会涉及土地、矿山等一些不动产问题,根据不动产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惯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一)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既可能是两个平等的私人主体之间的合同,也可能是国家作为合同的主体。例如,在石油开采协议上,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公司,它们通过签订合同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勘探开发;但在有些矿产和水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尤其是在BOT项目中,国家就可能成为其中的一方当事人。

但不管是公司之间的合作,还是国家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作为我国专属管辖权的对象,有着许多正当的理由。首先,合同涉及我国的自然资源,从政治利益上讲,根据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此类合同直接关涉一国的主权权限,而主权是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无疑是不容剥夺的;其次,从经济利益上讲,自然资源诸如水、石油以及其他矿产资源等,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再次,自然资源常常会涉及土地、矿山等一些不动产问题,根据不动产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惯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不过,由于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实际上已经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体现在联大的一系列决议中,而且已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可。根据《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的规定,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因此,即使没有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他国也没有理由来争夺我国对此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更何况此类案件还涉及不动产因素。出于此原因,我们认为不必对此种专属管辖权专门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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