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以监管为目的的外债定义

以监管为目的的外债定义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种外债定义的不一致性主要体现在币种上。具体来说,按照核心定义,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均可能成为外债;而我国定义规定本国货币不是外债,只有外国货币才能构成外债。这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的外债基本上是外币债务,以本币计价的外债很少发生,尚不具备形成规范的条件,因此未纳入监管范畴。

2.1.1 以监管为目的的外债定义

为改变各个国家使用不同定义、不同口径的外债造成的统计资料的不可比,以及概念和管理上的混乱,使各国、各国际金融组织在研究和统计外债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外债”下一个普遍的定义是非常必要的。为此,世界银行(World Bank)、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专家、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曾合作组成专门工作组,对寻求统一的外债的定义展开工作,最终对外债的核心定义(Core Definition)达成了共识,即外债总额是指在任意时点上,一国居民对非居民的已经拨付但尚未偿还的契约性负债余额,这种负债需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只还本不付息,或只付利息不还本。[2]除此之外,仍然求同存异。可以看出,以上核心定义着重于统计的口径方面,是一个实用性很强的定义,它统一外债的口径。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定义,仍存在不少分歧,如在债务豁免、偿还期限的调整、本息的调整以及用新债替代旧债等情况下的债务统计口径方面,国际上并无一致的看法。

我国政府对外债的定义是:“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其中‘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3]总的来看,此定义与上述核心定义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差异。其一致性是:第一是外债当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是外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存在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所谓居民是指居住在一个国家境内的法人和自然人。两种外债定义的不一致性主要体现在币种上。具体来说,按照核心定义,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均可能成为外债;而我国定义规定本国货币不是外债,只有外国货币才能构成外债。这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的外债基本上是外币债务,以本币计价的外债很少发生,尚不具备形成规范的条件,因此未纳入监管范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将陆续出现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债务问题。

这种情况说明:各国尚未找到完全一致的共同语言;而各种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来看,均是一国对本国以外的资源负有的契约上的偿还责任的质和量上的说明或注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