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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范畴层次的外债定义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说明了外债有关双方的主客体关系,符合债务本身是双向关系的特点。在以监管为目的的外债定义中,为统计和管理的需要,必须规定外债的起算标准或者是协议“承诺金额”,或者是“已提取未偿还余额”。

2.1.3 理论范畴层次的外债定义

这类外债定义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将外债作为一个理论范畴用科学的方法对其本质特征的描述和概括。此类定义可表述如下:外债是按国家划分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关于资源有条件暂时转让行为的信用。其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是“按国来划分”明确了界限,即是说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资源做跨国流动就构成了外债。至于跨国的划分,则可以以属地为标准,也可以以属人为标准,还可以在实践中混用这两种标准,这样就涵盖了实践中的各种情况。

第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说明了外债有关双方的主客体关系,符合债务本身是双向关系的特点。如果是按上述狭义的理解,将“外债”理解为对外债务的简称,也只需相应改动这个主客体关系的角度就行了,即定义为:外债是一个国家的居民与外国债权人之间关于资源有条件暂时让渡行为的信用。

第三是“资源有条件的暂时让渡行为”说明了外债的“的”是资源,这样便概括了各种形态的借债方式(以物抵贷,以劳务抵贷);“有条件暂时让渡”中的“条件”就包含了利息,而“暂时”就涵盖了各种期限的贷款及偿还的意思。

第四是“信用”概括了外债的本质。外债是一笔钱,但它更是一种以信用关系为基础,靠这种关系所维系的钱。一旦解除了这种关系,这笔钱就再也不是债了。因此,从理论上讲,外债不是“金额”而是一种特殊的“信用”。

第五是抽象掉了外债的起算标准。在以监管为目的的外债定义中,为统计和管理的需要,必须规定外债的起算标准或者是协议“承诺金额”,或者是“已提取未偿还余额”。而重新定义强调的是“质”而不仅是“量”。因此,抽象掉这个量的概念是合理的。

这类外债定义揭示了外债的本质特征,拓展了外债的理论空间,开辟了新的思路;在实践中,则为不断提高外债的管理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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