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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商与卖方信贷银行签订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协议,约定一旦出口商获得了保险人的赔偿后,出口商应以该赔偿金额偿还银行的贷款。这是因为每笔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额、进口商的资信、进口国与进口商的风险差别较大,因而很难有统一的格式,换言之,每笔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单及内容可有会有所不同,甚至差异较大。

第二节 中国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Supplier's Credit Insurance)是中国信保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之一。该险对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出口设备等资本货物,并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可能产生的出口收汇风险加以承保。

一、出口卖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械装备与成套设备贸易中,为方便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出卖设备融资,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对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出售设备、技术和劳务而提供的一种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具有以下特点:

1.卖方信贷是中长期的人民币贷款,资金并不出境;

2.卖方信贷一般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指导利率;

3.卖方信贷的商务合同一般采用延期付款方式,出口商发货后不能即期收汇,且必须承担汇率风险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4.出口商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该笔负债。

目前,中国绝大部分出口卖方信贷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其利率比商品贷款优惠。

根据出口项目的不同,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出口卖方信贷分为六类:

1.设备出口卖方信贷;

2.船舶出口卖方信贷;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4.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5.对外工程承包贷款;

6.境外投资贷款。

出口卖方信贷的程序与做法是:

1.出口商(卖方)以延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向进口商(买方)出售大型机械装备或成套设备。在这种贸易方式下,出进口商签订合同后,进口商先支付10%~15%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支付10%~15%的货款,其余70%~80%的货款在全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偿还(一般每半年还款一次),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2.出口商(卖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商借贷款,签订贷款协议,以融通资金。

3.进口商(买方)随同利息分期偿还出口商(卖方)货款后,根据贷款协议,出口商再用以偿还其从银行取得的贷款。

出口商向银行借取卖方信贷,除按出口信贷利率支付利息外,并须支付信贷保险费、承担费、管理费等。这些费用均附加于出口成套设备的货价之中,但每项费用的具体金额进口商不得而知。所以,延期付款的货价一般高于以现汇支付的货价,有时高出3%~4%,有的甚至高出8%~10%。

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出口商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政策性保险,对因进口国或进口商的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导致出口商在商务合同下应收的延期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该险对出口商承保以下风险:

1.进口商和担保人破产、倒闭、解散和被清算;

2.进口商自付款日起6个月仍未按合同支付货款,而且担保人也未履行合同;

3.进口国颁布法律,使进口商合法欠债和改变付款货币种类;

4.进口国发生政治事件、经济困难,阻碍或延误进口商履行付款义务;

5.进口国政府政策致使合同无法执行;

6.进口国发生战争、暴乱,致使合同无法执行。

三、投保人资格与投保条件

出口商若决定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必须符合下列资格和条件:

1.出口项目符合进出口双方国家法律、法规,而且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

2.投保时,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应属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接受的风险范畴,而且投保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进口国国家限额的余额;

3.买方和担保人的信用较好;

4.投保人是在中国注册的具有相关出口经营权和资质的法人。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经历中,不存在不良记录或违约行为;

5.出口的标的应主要为中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半资本性货物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船舶类产品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他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70%,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中国成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6.出口项目技术可靠,经济效益较好,而且符合进口国的环保规定;

7.商务合同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8.商务合同应规定有一定比例的现汇付款或预付款。船舶类产品交船前进口方现汇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其他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9.延付期自商务合同约定的买方第一笔还款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款日止,一般不超过10年,大型项目最长不超过12年。宽限期为商务合同生效至延付期开始之前的期限,视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建设期或发运期2年。项目信用期(宽限期与延付期之和)最长不超过15年;

10.买方延期付款利率应反映市场利率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融资成本。

四、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业务程序

如果出口商决定投保卖方信贷保险,保险人同意承保,通常情况下,一笔保险业务大致需要经历以下程序。

1.签订贸易(商务)合同

出口商与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并约定以延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2.申请开立保函

进口商向该国银行申请开立延期付款保函,由该银行对延期付款进行担保。

3.开立保函

进口国的担保银行接受进口商的申请后,应对向出口商提供信贷融资的银行(卖方信贷银行)开立延期付款保函,开始承担担保责任。

4.转递保函

当卖方信贷银行接到进口国担保银行开立的保函后,将其转递给出口商,出口商可凭此投保。

5.出口商投保

当出口商接到保函后,依据投保单的相关内容,填制投保单,并向保险人发出投保的要约。

6.风险评估

保险人接到出口商的投保要约后,开始对进口商以及进口担保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资信调查,对其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以决定是否或如何承保。

7.承保

如果保险人在进行风险评估后接受了出口商的投保要约,则保险人与出口商协商承保条件和条款,达成协议后向出口商签发保险单。至此,保险合同成立。

8.签订信贷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后,出口商与卖方信贷银行协商贷款协议,达成一致后,该银行向出口商发放贷款。

9.转让权益

出口商与卖方信贷银行签订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协议,约定一旦出口商获得了保险人的赔偿后,出口商应以该赔偿金额偿还银行的贷款。

10.发运货物

出口商按贸易(商务)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发运合同货物,履行贸易(商务)合同义务。

11.分期付款

进口商按有关协议向开立保函的担保银行分期支付货款,履行贸易合同和保函协议的义务。

12.分期付贷

当进口担保银行接到进口商的货款后,再向卖方信贷银行分期偿付贷款。

13.结算贷款

卖方信贷银行接到进口担保银行转来的进口商支付的货款后,再与出口商结算贷款。

14.索赔

如果进口商的分期付款出现风险,最终将导致卖方信贷银行损失,因此,该银行将依据协议向保险人索赔损失。

五、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单

与运输货物保险单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相比较,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单的格式在形式上比较简单。这是因为每笔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额、进口商的资信、进口国与进口商的风险差别较大,因而很难有统一的格式,换言之,每笔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单及内容可有会有所不同,甚至差异较大。以下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常用的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单格式。

出口卖方信贷

保 险 单

保险单号:

鉴于被保险人(名称见明细表第1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中长期出口信用(卖方信贷)保险投保单,要求本公司承保他与买方(名称见明细表第3项)签订的合同(下称“商务合同”,详情见明细表)并同意缴付明细表第16项规定的保险费,本公司在充分信赖其所作陈述的基础上,同意出具本保险单。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使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下遭受经济损失时,本公司作为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限制以及作为本保险单组成部分的明细表和批单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盖章) 授权签字

本保单于 年 月 日在 签发

六、出口卖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出口商不履行商务合同或违反法律所导致的损失;

2.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3.因进口商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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