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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不交货对于卖方不交货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卖方不交货,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买方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一、卖方不交货

对于卖方不交货,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买方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但法院并不一定有义务给予实际履行的救济。因为,如前面介绍的,在大陆法中,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普遍的救济形式存在。而在英美法中,以金钱赔偿为原则,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例外的救济而存在。实际履行是只有在金钱赔偿不能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时才会采取的。因此,公约同样采用了折中的态度,由各国家法院自行决定,根据本国对于实际履行的要求而作出裁决。

而对于损害赔偿,根据第七十五条,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买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根据第七十六条,如果买方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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