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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书面申请(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以自有外汇支付还是购汇支付、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等);11.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收回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

第十一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

一、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以自有外汇支付还是购汇支付、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等);

2.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3.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5.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6.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

7.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8.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

9.偿还外方投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

10.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财政机关的批复;

11.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收回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无债务,无需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函;

12.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第4~11项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偿还金额应符合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3.合作企业的亏损没有弥补前,外方合作者不得回收投资;

4.外方投资者的出资必须已全部到位,通过询证函回函审查外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通过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查境外实收资本的真实性;

5.缴纳所得税前回收外方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款返还外方投资应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6.企业如曾发生股权变更,应审核其转股外资外汇登记情况;

7.企业须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方可购汇支付。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

2.合作合同无明确约定偿还外方投资及偿还办法的不予办理;

3.未经外汇局事前核准,企业不得汇出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款;

4.外汇局在出具资本项目核准件后,应在相应的完税凭证上做出先行回收投资的说明并加盖业务章;

5.曾发生转股的企业,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已支付对价的股权享有权益,并以此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

6.凡企业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须同时审核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的真实性,凡审计报告为200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须同时审核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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