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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收入具体包括哪些税法与会计在销售货物收入确认上一致吗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低值易耗品不同于固定资产的特点在于其周转期限短、价值较低。2)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

14.销售货物收入具体包括哪些?税法与会计在销售货物收入确认上一致吗?

答:(1)销售货物收入内容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商品。是指进入流通领域,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最重要的类型。

2)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有形成果。产品可以作为广义的概念,进入流通领域的则成为商品,而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但是也发生交换的,则是狭义概念的产品。因此,这里将产品和商品并列作为货物的类型。

3)原材料。是指原料和材料的合称。原料主要是指来自采掘业和农业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如矿石、木材等;材料则是原料经过加工后可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的物品,如从矿石提炼出的生铁或炼成的钢,还有木材经过初步加工后形成的用于建造房屋的木构件。

4)包装物。是指为包装商品、产品而提供的各种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可随同商品、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以及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5)低值易耗品。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以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低值易耗品不同于固定资产的特点在于其周转期限短、价值较低。

(2)收入时间的确认

税法与会计在销售货物收入确认上不一致。表现在: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为:

1)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3)收入金额的确认

销售收入金额的确认,按以下规定进行:

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2)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3)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货物销售而在货物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4)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货物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5)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货物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4)特殊事项的确认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的模式,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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