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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流失的再分配效应对收入分配体系的影响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流失直接结果是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减少,偷逃税者的可支配收入增加,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改变了。根据我国征收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应该是对过高收入进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调节重点应该是对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上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来源多元化且隐蔽,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又存在许多漏洞,导致高收入阶层的税收流失严重。本节在该部分将详细论述我国税收流失及其再分配对收入分配体系的影响。

二、税收流失的再分配效应对收入分配体系的影响

税收流失破坏了税收再分配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应收的税款未收,导致利用累进的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目的没有达到;而税收流失额在人们之间的再次分配,使偷逃税者的收入越来越多,合法纳税者的收入却相对越来越少,收入不公平性有加重的趋势,税基也受到侵蚀。

关于税收流失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并不多。澳大利亚经济学家N.C.Kakwani(4)曾经以纳税人对风险的态度为标准,利用T.N.Sirnivasan提出的预期所得最大法模型(5)以及Allingham和Sandmo提出的预期效用最大法模型(A-S模型)(6)来研究偷逃税的收入分配效应,试图从理论上分析偷逃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偷逃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其中有一个结论是:个人所得税税后的收入分配状况可能与税前相比更加不公平,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某些时候不仅没有调节收入差距,反而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税收流失直接结果是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减少,偷逃税者的可支配收入增加,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改变了。第二层关系的改变则体现在国家财政收入的再分配过程中,由于大量的税收流失,使最终可供分配的总额减少了,而合法纳税人实际应得到的再分配收入也就减少了,在这个层面的收入分配格局也被改变了。

税收流失在不同人群中造成不同的影响,部分人的收入增加了,部分人的收入减少了。但这种分配并不是遵循公平原则进行的,而是毫无规则可言,甚至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最初设定的原则。根据我国征收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应该是对过高收入进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调节重点应该是对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上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来源多元化且隐蔽,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又存在许多漏洞,导致高收入阶层的税收流失严重。相反,由于工资薪金的来源固定并且易于监控,因此实际个人所得税的负担都落在中等偏上的工薪收入者身上,收入分配调节的对象已经偏离了原来的设想,经济和社会秩序必然会受到扭曲。本节在该部分将详细论述我国税收流失及其再分配对收入分配体系的影响。

1.我国宏观收入分配状况

首先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有了革命性的变革,中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机制进入收入分配过程,使居民收入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居民收入总量和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我国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现实,这种差距在全国居民之间、城乡居民之间以及城镇居民之间都有体现。

国际上衡量贫富差距的最可行方法普遍采用基尼系数。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大,基尼系数也越大。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资料:20世纪90年代,世界上基尼系数最高的10个国家是塞拉利昂(0.629)、巴西(0.601)、危地马拉(0.596)、南非(0.593)、巴拉圭(0.591)、哥伦比亚(0.572)、巴拿马(0.571)、津巴布韦(0.568)、智利(0.565)、几内亚比绍(0.562)。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2001年为0.459,到了2009年增加到0.47,在所有公布的135个国家中名列第36位,说明我国的贫富差距问题已非常严峻;更值得关注的是,中国贫富差距拉大的速度是世界前十大经济体中最快的(7)。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甚至远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8)

另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资料:20世纪90年代,世界上国内10%最富人口占总收入比例最大的10个国家是巴西47.9%、哥伦比亚46.9%、津巴布韦46.9%、危地马拉46.6%、巴拉圭46.6%、智利46.1%、南非45.9%、巴拿马43.8%、塞拉利昂43.6%、莱索托43.4%。与此相较,中国为30.9%,美国为26.1%。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在短短的十多年间,我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超过了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这样快的变化是值得忧虑的。

根据有关资料,大陆最高20%的收入户与最低20%收入户年人均收入比,1990年是4.2倍,1993年上升到9.0倍,1998年更达到了9.6倍。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编写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4)》中指出:“最高收入10%的富裕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相应比例仅为1.4%。”财富差距达到32倍,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不断飙升,目前的财富差距至少超过40倍了,而2009年对应的居民收入差距大约是23倍(9)。表8-1为“九五”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动情况。

表8-1 “九五”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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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历年)。

即使在城镇内部,差距也是十分明显的。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显示:1991~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长8.2%,职工平均工资年平均增长15.6%。《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剔除价格因素,2009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根据测算,2009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78年增长了49倍,比1991年增长了9倍。表8-2为“九五”以来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及相关指标变化情况。

表8-2 “九五”以来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及相关指标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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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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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引自杨宜勇,黄燕芬:“中国居民收入分配新格局”,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历年)。

根据发改委发布的《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五等分组显示收入差距呈加速扩大趋势。1990-2000年的十年间,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收入比从3.2倍上升到4.6倍,扩大了44%;而在2000-2005年的五年间,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收入比从4.6倍上升到9.2倍,扩大了一倍。高低收入组的收入增长不平衡,收入越高增长越快。从增长速度来看,2005年,最高10%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13.4%,而最低10%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9.5%,比前者低4.9个百分点。

这些数据表明,城市居民的收入之间的等级差异是十分惊人的。据有关资料表明,城市中的低收入者所承担的生活成本比农村人口更高。这不得不令我们深思,城市人口不占有生产资料,只有出卖劳动力为生,在劳动力供给趋于饱和的情况下,城市人口的收入来源更令人担忧。

案 例

收入差距拉大

数据:八年收入差距拉大2万元

据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对石家庄市区300户居民家庭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石家庄市高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达29525.27元,这个差额比2000年的8950.47元拉大了20574.80元。

“2008年,占调查家庭总数10%的高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969.29元,10%的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44.02元,收入差距达29525.27元,比2000年的8950.47元拉大了20574.80元。”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有关专家向记者介绍道。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长,高、低收入户的差距也在不断拉大。高、低收入户收入之比从2000年的4.2∶1扩大到2008年的5.6∶1,且有进一步扩大之势。

个案:同班同学毕业10年收入差10倍

将3个月辛苦攒下近1万元住房贷款存入银行的按揭账户后,王晓林的银行卡开始亮“红灯”了。他一直认为银行卡至少要有10万元才能在上海这种国际化大都市里有安全感。但自从买房之后,他的存款就没有超过5位数。

王晓林并不是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他已经来上海10年了,在这里工作、结婚、生子、买房,还在一家国有葡萄酒公司做高管。十年间,王晓林的工资只增长了10%,每个月工资税后7000元出头,每个月还完房贷和支付日常开销之后,所剩无几。

有时候王晓林会羡慕或者妒忌他的同班同学李义。李义大学毕业之后通过各种关系进了电力行业的一家公司,房子的一次性支付使他省去了不必要的手续和麻烦,不菲的年收入让他在工作之余,还可以与家人一同去周边游玩,生活品质不知道比王晓林高了多少倍。

王晓林和李义的经历是中国收入分配现状的一个缩影,同样是大学生,同样是进了国有企业,但由于一家是竞争性行业,一家是垄断性行业,十年下来收入就已经相差了10倍。

以行业差距、地区差距为代表的中国畸形的收入分配格局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时表示,一个社会当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那么注定它是不公平的,这个社会也是不稳定的。

案例来源:根据《石家庄市八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拉大2万元》(《燕赵都市报》,2009-02-17)和《同班同学毕业10年收入差10倍,收入差距有待解决》(中国日报网,2010-03-09)等相关报道编写。

2.影响收入分配格局重要因素——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是导致收入分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例相对还比较低。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税收总计59515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为3949.27亿元,占全部税收的5.78%。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率的平均值为30%。如果以发达国家一半的标准来衡量,那么我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应该为17854.5亿元。同时,据世界经济组织估算,结合笔者估算结果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完税率大概只有50%左右,也就是说中国有一半的个人所得税流失。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完税率达到85%以上,挪威、瑞典等国的完税率接近100%(10)

尽管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尚不是国家税收的主要税源,但随着国家税制逐渐地转向双主体税制,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大,而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也将使个人所得税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税源。

但由于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建立的时间并不长,而且长期以来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我国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交纳意识还不强,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情况十分严重。我们从前面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个人所得税的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流失规模也在扩大。

我国目前出现越来越多“富人”逃税现象,我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008年的23倍;但现实阶段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缴纳的主体,占到了总纳个税金额的70%左右(11)。我国拥有城乡居民储蓄总量40%的高收入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税收总额的10%,相比之下,收入稳定和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收来源。尽管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目占据个体纳税人的绝大多数,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在所有个人所得税占很高比例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国家的税收在这个层面能得到有效保障,但不能因此忽视对一些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公平纳税的环境是保证纳税人形成良好纳税意识的前提。

(1)对个人所得税流失总额的分解

收入差距以非常的速度在扩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大量的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游离于政府监测的范围之外,也就无法征收税收。在所有原因当中,有显性的原因,也有隐性的原因。

首先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而没有征收相关的税收。2002年,我国GDP首次超过10万亿大关。我们可以考察一下这10万亿是如何在社会的各个部分分配的。第一部分是城镇居民在这一年获得的收入。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703元,比上年实际增长率为12%。应当说这是一个比较高的增长速度,而且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如果城镇人口按5亿人(2002年)计算,2002年城市居民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则为3.9万亿。第二部分是农村居民获得的收入,200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476元。如果农村人口按8亿人计算,2002年农村全部居民的纯收入将近2万亿。这两部分加在一起,为5.9万亿元,占全年GDP的56%。除了这两部分之外,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企业的利润(12)

城镇居民收入在总额中的比重很大,但同时又是最模糊的。因此需要对这块财富的分配加以认真的分析。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又表现在,“工资总额”所代表的劳动报酬在其中所占比例过小。按照统计部门的标准,“工资总额合计”是指国有、集体和其他所有经济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合计。它包括的范围是:①计时工资;②基础工资;③职务工资;④计件工资与计件超额工资;⑤各种奖金;⑥各种津贴;⑦加班工资;⑧其他工资。最近几年“工资总额合计”的情况是,1999年为9875.5亿元;2000年为10656.2亿元;2002年为13161.1亿元;2005为19789.9亿元;2008为33713.8亿元。2008年的“工资总额合计”,只占GDP的11%,占城乡居民全部收入的26%,占城镇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35%。也就是说,在城镇这一部分,有62611亿(占城镇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5%)是通过非工资的方式分配的(13)。这部分收入中隐含着大量税收流失。对于工薪阶层来说,他们有限的收入在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后应纳税的所得实际上并不多,因此交纳的税收额极少;而通过非工资方式分配的那部分收入,除了少部分纳税人能够自觉申报收入来源和金额,大多数收入处于“无税”或“低税”状态。而这些“无税”或“低税”往往是低收入的弱势人群,他们的收入通常都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因此,税收流失中的大部分本来应由那些收入高、社会地位高的人承担,但实际上他们却没有承担起与收入相对应的义务。他们通过逃避税收支出,聚敛了大量财富,进行着高支出的消费;他们享受着社会的繁荣,却将大部分负担留给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

(2)收入分配体系失衡的原因分析

收入分配体系表现出不平衡发展的趋势,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是形成失衡的收入分配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首先从总量的角度来看,目前中国征收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究竟是多少?根据统计年鉴和相关数据资料得知,2000年税收总额不到13000亿。其中,个人所得税为600多亿,在总体税收中仅占4.7%;2001年中国税收总额为15301亿,个人所得税收入近996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2002年税收总额达到17636亿,其中个人所得税为1212亿元;2009年全国税收总计59515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为3949亿元,占全部税收的5.78%,而发达国家平均则为30%。有专家认为,如果按照15%的国际标准计算的话,个人所得税收入应是8927亿元。据此,他们认为,中国此项税金的流失达到将近5000亿元(14)

但必须说明的一点是,以上的结果并没有包含农民以种种形式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而农民交纳的各种“费”,无论是从征收依据还是从用途来看,实际上都可以看成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这个问题值得我们重视。零点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农民确实已经得到农业税减免的实惠,从税费缴纳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来看,2005年农村家庭负担的税费占家庭收入的5.1% 。2005年农民缴纳的税费中,有超过60%的税费属于乡镇政府加收税费;农村居民最难以忍受的前三种税费中,市场管理费和养路费都属于地方政府税费(15)

农民上缴的各类款项,大体可以分为四部分:一是交给市以上政府的,主要包括需必须上缴国库的农业税和特产税(2006年后已免除。从2006年起,农业各税只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税,2008年的农业各税为1689.39亿元),农业开发基金,以及全市统一征收的一级电排费和汛防统筹费等。二是镇政府征收的“五统”(教育附加、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地方交通和优抚)费,镇集资,以及其他由镇政府决定征收的款项;村级提留,包括“三提”(公益金、公积金和村行政管理费),村共同生产费和村集资等。2006年后,“三提五统”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三是各种名目的摊派和集资,但这项负担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数字。四是义务工负担,每个劳动力均在20个工时以上。每个工时以15元计,就达300元。由此可见,中国农民每年总的经济负担,当在2000亿元以上,保守一点说也在1500亿元以上,人均达200元以上。如果将这一块看成是农民上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我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总额就不是2000年的600亿元或2001年的近1000亿元,而是2500亿元左右。占总体税收的比重,也就不是4.7%或7%,而是将近17%(16)。实行了税费改革后,这一比重才下降至10%左右。因此可以说,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大体相当于或略高于国际水平,并不存在大大低于国际水平的问题。

这些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会落到哪些人的头上,并且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最终的收入分配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果我们将农民以各种形式交纳的“费”看成是个人所得税的话,那么一个令人吃惊的数字是,在全部个人所得税中,农民占了绝大部分,大约有60%。我们可以按照2009年的数字计算一下。如果不考虑农民交纳的税费,城市居民的收入相当于农村居民的3.33倍。如果考虑到农民交纳的税费的因素,则扩大到4.7倍。也就是说,通过这个层面的调节,使得城乡居民的收入进一步拉大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农民的全部纯收入只占城乡居民收入的30%,而个人收入所得税则占了全部个人收入所得税的60%。而在城市内部,有关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600多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但在城市地区,工资只占全部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3%,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占了40%以上(17)

财政部2009年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显示: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据统计,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薪收入所占比重达71.6%。这无疑也会扩大城市内部的收入差距。还有零星的数字表明,2001年尽管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在广东,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额的2.33%。从上面的数字可以看出,人们所说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上存在“逆向调节”的怪现象无疑是明显存在的。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杠杆,然而这一杠杆在调节高收入群体前却有些“失灵”,高收入群体税收“管不住”已经成为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普遍难题,许多富人是靠偷税漏税迅速发家,巨额税收就化为个人财富。事实很明显,通过这样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不会缩小,而且会进一步扩大。

案 例

内地对富人群体税收监管无力 流失惊人 加剧贫富分化

记者在湖南采访时获悉当地一起令人震惊的富人逃税案。在湖南某地有一家当地最大的槟榔企业。由于企业解决了当地3000人的就业,被政府视为关系地方稳定的重点企业,平日基本不允许政府职能部门进入企业检查。企业主自己也特地养了好几只高大威猛的狼狗看守院门,防止人员擅自闯入。

如此一家戒备森严、备受保护的企业,却不断被举报有严重的偷漏税行为。为此,当地国税部门在缜密的前期调查后,联合公安部门对企业进行了一场突击检查。在公安部门的支持保护下,税务稽查人员迅速进入企业,封存了财务电脑,结果发现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额为1900余万元,而实际销售收入高达2个亿。更令人意外的是,企业内部还专门设有一间金库,堆放着成箱的现金,用于日常交易,以躲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账户监控。

“1900万元与2个亿,相差10多倍,这中间的税收流失十分惊人。如果没有突击检查,这部分钱就直接进了企业主的腰包。”参与此次稽查的湖南省一位税务干部由此发出这样的感叹,“现在的富人不是照章纳税发展起来的,很多是靠偷税漏税迅速发家的。”

这家槟榔企业的逃税经历典型反映了目前税收杠杆的“调高”无力。不少基层税务干部表示,由于对高收入群体监管困难,使得许多高收入群体没有按章纳税,产生了很多暴发户。一些企业一年利润几千万元,但纳税只有一点点。很多开矿的千万亿万富翁税收也少得可怜。此次如果无人举报,这家槟榔企业同样难以监管,巨额税收就化为个人财富。

湖南耒阳市是有名的煤矿产区,煤老板众多且十分富有。基层税务干部也表达了同样的无奈。当地国税局副局长罗利翀表示,现在地方的大老板很多,可是由于无法准确掌握这些人的资产状况,因此税收也很难落实。

按照规定,耒阳市一个煤矿企业不仅要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企业主还要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在由于企业通过做假账虚报销售额和不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税收监管,使得一部分人没有按章纳税。为此,去年耒阳市专门组织了一次专项治理,结果一下子就挤出9000万元的税收增幅。“如果没有进行专项整治,这9000万元就装进了煤老板个人的腰包。”罗利翀说。

除了通过虚报收入、不开发票等虚假手段逃税,一些纳税人还利用现有的税收制度漏洞“合理合法”逃税。辽宁省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朱江天介绍,现在很多企业老板采用各种手段偷逃税款,增加个人财富,而税务部门由于征管手段跟不上,很难查处。如,目前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通常是按照其获得企业利润的20%进行征税。但很多老板为了避税,尽管企业利润已经很多了,但却长期不进行分配,个人的购车、购房、吃喝等开支都从企业出账。这样,尽管个人工资收入很低,但却是实实在在的高收入群体。对此,税务部门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十分无奈。

一些纳税人还通过多头“收入”来逃避税收。辽宁省本溪地税部门就曾查处一起个案,当事人共有七处收入,每处都低于2000元纳税起征点,这样尽管每月拿着万元以上的收入,却不缴税。

案例来源:摘引自《内地对富人群体税收监管无力 流失惊人 加剧贫富分化》(经济参考报,2010-05-17)。

3.不公正的收入分配体制造成的社会矛盾与社会稳定问题

有学者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从全民“分享型”或“共享型”转变成“部分获益型”增长,从全民“非零和博弈”转变成“零和博弈”增长,从“人人受益”转变成“部分人获益型”增长。在变化的过程中,有人获益,有人失利,并不是所有人都平等地分享了改革开放的成果。中国社会已经在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过程中呈现出“马太效应”。中国从一个平均主义的社会,到如今演化为收入不平等程度高于大多数东欧转型经济体、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中国的一些亚洲邻国,然而,社会目前缺乏一个使收入不公导致的不满情绪释放的渠道和过渡准备。

在任何社会,不平等从来都是社会不满的根源,严重的不平等都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我国愈演愈烈的税收流失正在不断地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性,例如,一些不法商人放肆地偷税、漏税、逃税、骗税,在短时间内非法暴富,引起大多数人的强烈不满。对社会的不满在真正爆发以前如同能量一样被储存起来了,当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政治稳定的基础就会被动摇。因此,税收流失及其再分配过程对收入分配造成的影响,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或伦理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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