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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保险管理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是投资连结保险管理的主要规范。《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通知》第三条规定,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第四条规定,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

二、投资连结保险管理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投资连结保险管理的主要规范。

(一)定义

1.投资连结保险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2.投资账户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他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3.连结保险产品基本特征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申报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1)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2)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3)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4)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5)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6)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7)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8)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二)销售管理

1.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资格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过连结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2)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通知》第三条规定,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第四条规定,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

2.销售说明书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连结保险保单时,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以下事项:

(1)保单基本特征及其风险,包括投资连结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和影响这部分利益波动的重要因素;

(2)该投资账户投资策略和主要投资工具;

(3)该投资账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4)过去10年该投资账户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存续时间的业绩;

(5)费用扣除办法;

(6)投资账户采用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7)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利益给付情况,但应申明是建立在投资收益率假设基础上的。

3.销售规范

《通知》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通知》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通知》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评制度。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三)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每月至少评估一次投资账户中的单位价值,并向保单持有人公布。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只连结一个投资账户的连结保险,其投资账户按成本价计算,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国债之和不得少于20%。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账户的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资账户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资账户利益的活动,不得与该投资账户进行交易。

(四)信息披露

1.给保单持有人的报告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30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

2.信息公告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1)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投资账户过去5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5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3)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

(4)上期投资账户管理费用;

(5)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

3.账户情况报告

《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资账户日净赎出价值达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1%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会计年度内投资账户累计净赎出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投资账户资产30%的,或发生经营亏损的,投资账户管理人自身难以扭转或发生可能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险公司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关闭投资账户。净赎出为会计期间内累计赎出与累计买入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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