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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投资保险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因投资引进国的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某项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续保时,可以要求调低最高保险金额。当期保险金额是指,当前保险期限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限额。每一投保风险的保险费率约为保险

第一节 国外投资保险

国外投资即国外直接投资( FDI,或称国际直接投资),是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对外投资。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一种形式,国外直接投资是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国际营销网络等多种经营资源的一揽子移动。

一、国外投资保险的概念、特点及类型

国外投资保险( Investment Insuranc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 Invest- ment Guarantee),是投资母国鼓励、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基本措施,是以政府信誉及国家财力为支撑,投资母国政府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工具,具有明显的政策性。

投资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因投资引进国的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某项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损失。由于投资保险承担比较大的责任,而且属特殊的政治风险,因此这种保险多由政府办理。

与其他政策性保险相比较,投资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机构一般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或直属于政府的独立机构。在中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唯一从事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

(2)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战乱险等;

(3)保险的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机构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有特殊的认定标准;

(4)保险只限于海外直接投资,并且是“新”的投资,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投资才有资格投保;

(5)保险赔偿数额一般不是赔偿投资的全部损失,而是按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6)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后,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东道国要求赔偿。其目的不仅在于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在于防患于未然。当然其目标的实现一般需结合两国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建立。

从各国的国外投资保险实践看,国外投资保险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国内进行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定前提,即投资者只有到与本国签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去投资才能投保,这种制度即双边投资保险制度。美国与加拿大是典型的实行双边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另一种是不以本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即保险制度并不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挂钩,这种制度即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日本和中国均采用此制度。

二、中国的国外投资保险内容

中国信保公司开办了国外投资保险业务。该险是为了支持和促进中国企业、金融机构向海外投资,鼓励和促进国(境)外投资者来中国大陆投资,为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地区)发生的战争、禁止汇兑、征用、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而造成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的政策性业务。

(一)投资保险投保人资格

下列投资者可以投保中国海外投资保险: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

2.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3.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

(二)投资保险的种类

中国信保公司目前开办了海外投资保险和来华投资保险。

1.海外投资保险(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该险承保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及其收益和为该项投资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及应得利息,因投资所在国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这也是贯彻“走出去”战略,利用国外资源和国外市场,鼓励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一种保险。

2.来华投资保险( Inbound Investment Insurance)

来华投资保险又称境内投资保险,它承保外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的投资和既得收益以及为中国内地投资项目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及利息,因承保风险发生而遭受损失给予赔偿的保险。

(三)投资保险承保的投资种类

上述两种投资保险所承保的投资包括直接投资( Direct Investment),其中又包括股权投资( Equity Investment)、股东贷款( Shareholder Loans)等;金融机构贷款( Loans)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形式。

由任何金融机构进行的旨在支持直接投资的贷款和融资交易,都可由该金融机构投保海外投资保险。

(四)投资保险承保的风险

上述两种投资保险承保下列风险:

1.征收( Expropriation)。这是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采取批准、授权或同意对投资实行强行征用、没收、国有化或扣押等行为,使投资者无法建立或经营企业或者剥夺、妨碍投资者的权益。至少连续360天丧失上述权益或至少180天影响其货币资产。

2.战争破坏和因战争不能经营( War Damage and Inability to Operate due to War)。这是指投资所在国参与的任何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和诸如国内革命、内战、叛乱、暴乱、政治性大规模骚乱或恐怖行为等类似战争的行为,造成企业有形财产的损失和因战争行为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至少连续120天造成的损失。

3.汇兑限制( Restrictions on Transfer and Conversion)。这是指投资所在国政府实施的阻碍、限制投资者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或者使投资者必须以远高于市场汇率的价格才能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至少连续90天不能汇兑或不得不以歧视性汇率汇兑。

4.政府违约( Breach of Contract due to Government Political Incidents)。这是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违反、不履行或者拒绝承认其出具、签订的与投资相关的特定担保、保证或特许权协议等。

(五)投资保险的保额

海外投资保险有两个保险金额,即最高保险金额和当期保险金额。

最高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承诺保险期限内所承担的责任总限额。该限额在初始保险期限开始时,由被保险人选择决定,并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续保时,可以要求调低最高保险金额。最高保险金额还将在赔款发生后自动相应减少。对股权保险而言,最高保险金额一般应至少相当于承诺保险期内,某一保险期限中被保险人有可能遭受损失的投资与收益之和的最大值,但一般不超过投资额的300%;对债权保险而言,最高保险金额应为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当期保险金额是指,当前保险期限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限额。该限额在当期保险期限开始时,由被保险人选择决定,并经保险人同意。当期保险金额还将在赔款发生后自动相应减少。对股权保险而言,当期保险金额一般应相当于当期保险期限内的投资额与预期收益之和;对于债权保险而言,当期保险金额应为当期保险期限开始时,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当期利息之和。

(六)投资保险的期限

该险的保险期限有两个,即承诺保险期限和初始保险期限。承诺保险期限至少相当于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对于股权保险)、债权回收期(对于债权保险),通常为3年至20年;初始保险期限一般为3年,此后每期为1年。首期届满后,投保人是否续保有自由选择权,保险人无权拒绝续保。

(七)投资保险的费率和保费

该险的保险费率主要考虑投资所在国、投资形式、保险合同期限、投资项目、投保风险等因素,视具体情况按每一种投保风险分别厘定单一风险费率。每一投保风险的保险费率约为保险金额的0. 25%~0. 5%;既可投保单一风险,也可投保综合风险。

保险费=当期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当期年限+ (最高保险金额-当期保险金额)×15%×保险费率×当期年限

(八)投资保险的保单种类

该险的保险单可以分为以下3种:

1.股权保险单( Equity Insurance Policy) ;

2.股东贷款保险单( Shareholder Loan Policy) ;

3.贷款保险单(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oan Policy,又称金融机构贷款保险单)。

(九)投资保险的代位追偿权

同其他保险的代位追偿一样,在投资保险下,保险人一旦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即可代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投资的一切权利,包括资产所有权、债权、索赔权等。向东道国代位追偿的权利,其依据还包括国际法关于外交保护权的一般原则。

(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B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是指为调整国家间的直接投资关系,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由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一种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防范政治风险的作用。

中国从1982年到2004年6月底已经与11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政府间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该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

禁止缔约国对对方国民实行差别待遇,亦即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和营业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2.政治风险的保证

(1)外汇限制。规定投资者的股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须保证可自由兑换为外币汇回本国;禁止实行歧视性外汇限制。但缔约国一方为防止本国外汇储备降到最低水平,或外汇储备极少,或为确保本国为支付国民“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商品或劳务需要的外汇,允许保留限制外汇的权利。

(2)国有化征用。一般规定,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考虑,东道国可进行征用,但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禁止歧视性的征用行为。也有双方约定,在一定年限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不进行征用。

3.投资的形式

一般规定投资是指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包括:

(1)不动产、动产及其他物权;

(2)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

(3)金钱的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行为的请求权;

(4)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品和商誉;

(5)特许权。

4.代位权

经缔约国双方同意,缔约一方政府对投资者在另一国内因政治风险所受的损失,基于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后,缔约他方应承认对方政府有权代位取得该投资者所取得或应取得的一切权利,同时也应承担该投资者所承担的一切义务。

5.争端的解决

缔约双方因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争端,或因代位权所引起的争端,属于两国政府间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获解决,则应缔约一方的要求提交仲裁,依国际仲裁秩序,按照国际公法的相应原则和准则,予以解决。

(十一)投资保险的除外责任

根据中国投资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下列投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汇出汇款而造成的损失。

4.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5.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

(十二)投资保险索赔与赔款处理

根据中国投资保险条款的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索赔与赔款:

被保险人应自获悉或应当获悉风险发生之日起30天通知保险人,并在该日起18个月内提出索赔。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详情,包括证实和支持有关索赔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索赔金额的文件、资料和信函等。

保险人的赔偿,股权保险的赔偿比例为90%;债权保险的赔偿比例为90%~95%。保险人对不同损失,按下列时间和情况赔偿:

1.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进行6个月后赔偿。

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

4.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投资合同项下的投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按投资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

5.追回征用、没收的款项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三、投保国外投资保险的准备工作

若投资者有意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则应为此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以便及时、准确地办理投保事宜。

(一)投保者情况资料

投资者的情况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外贸权/外经权的证明、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与投资项目相关的经验和能力证明资料。

(二)投资情况介绍

投资情况介绍包括: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进度计划;出资方式、自有资金的金额和比例;融资方式和比例、融资机构(名称与地址) ;还贷期限、还贷计划;投资回收计划等。

(三)投资项目情况介绍等

投资项目情况包括:投资项目背景情况及简要介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期限和经营期限;项目目前进度;项目受中国和东道国(地区)政府的关注程度;项目对中国和东道国(地区)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对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等。

(四)项目企业情况介绍

项目企业情况介绍包括:项目企业名称、地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律性质、法人代表;项目企业章程、投资者占项目企业股权的比例等。

(五)合资方情况介绍

若项目企业是与东道国(地区)或他方合资设立,则应提供合资方的相关资料,其内容与上述(四)基本相同。

(六)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

这些协议包括:已经或准备与东道国(地区)政府和其他合作方签订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特许权协议、投资保护协议、投资协议等。

(七)国内批准文件

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各种文件等。

(八)东道国(地区)政府文件

东道国(地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各种文件等。

(九)东道国(地区)的相关规定

东道国(地区)的相关规定包括:东道国(地区)政治、经济情况介绍;现行的或将要颁布的针对外国投资的征收和国有化;当地货币和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的汇兑;外汇的取得、使用及资本和利润的汇出;投资回收、合资企业中外商股权转让等各方面的相关规定。

此外,投资者还必须准备项目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及最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

四、中国的国外投资保险投保程序

凡符合投保人资格的投资者均可投保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保险投保手续,保险人审核后决定是否承保。

(一)询保

若投资者对投资项目有投保意向,则可主动与保险人接触,向其咨询投保事项。保险双方当事人相互沟通信息,为未来的投保和承保做好准备。

(二)投保兴趣函

若投资者准备投保,但投资项目尚未最后核准,投资者可填写保险人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兴趣函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保险人若有意向承保,则出具《海外投资保险兴趣函》,收取审核费( 1 000元人民币),对项目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审核。

(三)投保意向书

当投资项目被核准后,投资者若决定投保,则向保险人提交《海外投资保险意向书申请书》,提供相关资料;保险人若有意承保,则出具《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书》,收取审核费(投资金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下的,人民币2 000元;投资金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的,人民币5 000元),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审核。保险人出具的《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书》有效期为半年,到期可展延一次。在此基础上,双方可继续洽谈,投资者可着手办理贷款等事宜。

(四)承保

投资者若最终决定投保,则填制《投保书》,同时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向保险人正式提出投保要约。保险人若最终同意承保,则向投保人提出承保方案,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正式成立。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险费。

(五)保单续转

若被保险人在当期保险期限将届满时,决定续保,则应在期限届满前60天填写《续保申请书》,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审核后,若同意续保,则向保险人签发《续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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