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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概述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资本金来看,它是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是股东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此外,我国 《保险法》规定,当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增加资本金,补足实际资产与实际负债之间的差额。收益性就是保险投资收益的最小期望值应大于相应资金投资所获得利益与相应的投资费用总和。投资收益是现代保险企业弥补承保业务亏损、增强自身偿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保险投资的含义

保险投资是指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在保险经营过程中,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和损失程度不同等特点,从某一时点看,保险费的收取与赔偿或给付,将在时间上和数量上产生差异。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收到的保费不会立即全部用于支付赔偿或给付。这种时间差和数量差,导致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沉淀下来,变成暂时闲置资金,同时也就成为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这部分资金表现为负债项目的各种准备金。

二、保险投资的可能性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具有随机性,从某一时点看,保险费的收取不会立即用于保险金的赔偿与给付,两者之间存在着时间差。特别是人寿保险一般年限比较长。另一方面,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具有不同的预计性,因此,从某一时点看,收取保险费的总额不可能正好等于赔偿或给付数量的总额,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差。所以,保险投资具有了可能性。

三、保险公司投资的必要性

(一)保险公司投资首先是由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的

1.负债性

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保费收入与保险金赔付之间存在的 “时间差”和 “数量差”,使保险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处于闲置状态。这些资金除了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这些资金以保险事故发生为契机,在将来某一时刻返还给被保险人

因为保险投资这部分资金的负债性,保险公司不能把这些资金作为业务盈余在股东之间分配,也不能作为经营利润上交所得税,只能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作,使之保值并不断增值,以履行未来的赔付责任。同时,这些资金的负债性也决定了保险公司在投资时以安全性原则作为投资的首要原则。

2.稳定性

从资本金来看,它是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是股东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一般不能撤回资金。此外,我国 《保险法》规定,当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增加资本金,补足实际资产与实际负债之间的差额。这说明资本金只能随投入资本的增加而增加,不可能减少,它是保险公司最稳定的资金来源。

从总准备金来看,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计提的,用于应对巨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它属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在正常年景下,很少动用。总准备金因此也是成为十分稳定的保险投资资金的来源。再从责任准备金来看,虽然责任准备金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保险公司手中始终拥有一笔责任准备金,尤其是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的人寿保险业务使得寿险准备金成为一种不断累积的稳定的责任准备金。由此可见,稳定性是保险投资资金的又一重要性质。

3.社会

保险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集中社会上的分散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风险通过这种经济保障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因此,保险责任准备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上不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成为全社会共同的应对风险的后备资金,属于全社会共同利益的一部分。

(二)保险投资是由保险运行内在的金融性质和保险行业间的竞争所决定的

详情如图3-2所示。

图3-2 保险运行内在的金融性质

四、保险投资的原则

(一)一般性投资原则

1.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保证保险投资资金的返还。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所以保险公司在投资时,首先要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否则会影响到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实现,影响参加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的正常生活和运转,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保险公司在投资前必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同时在投资时注意分散风险。

但是安全性是从投资的总体而言,并非要求每个投资项目都绝对安全,因为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越大,收益越高。所以只要确保保险投资资金的总体安全,在投资总额中,用一部分资金投入风险较大的项目,分散保险投资风险,也无损于保险投资的安全性条件约束。

2.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投资活动获取投资收益的能力。收益性就是保险投资收益的最小期望值应大于相应资金投资所获得利益与相应的投资费用总和。投资收益是现代保险企业弥补承保业务亏损、增强自身偿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在具体实践中,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往往成正比,投资收益率越高,投资风险也就越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投资时,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选择最佳的组合,在总体上符合安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投资收益率。

3.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在不损失资产价值的前提下投入资金的变现能力。

流动性与安全性一样,并非要求每一项投资项目都要有较强的流动性。只要从总体上确保其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即可。

保险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者之间存在着矛盾。安全性是收益性的基础,流动性是安全性的保证,收益性是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终目标。从总体上讲安全性和流动性通常是成正比的,流动性越强,风险越小,安全性越好,反之亦然。流动性、安全性与收益性成反比,流动性强、安全性好的资产往往收益低,而流动性差、安全性不好的资产盈利能力强。

(二)特殊性投资原则

1.对称性

对称性要求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注意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对称性,也就是说保险投资时使投资资产在期限、收益率和风险度方面与保险资金来源的相应要求匹配,以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2.替代性

替代性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时根据自身资金来源、保单的性质和期限以及保险金的给付情况对投资目标定位;其次是充分利用各种投资形式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寻求与保险公司、业务相适应的资产结构形式;最后,在某一投资目标最大化的前提下,力求使其他目标能在既定的范围内朝最优的方向发展或者牺牲一个目标来换取另一目标的最优化。

3.分散性

分散性要求保险投资策略多元化、投资结构多样化,以降低整个保险投资资产组合的风险程度。

为了满足分散性要求,首先,保险公司在投资客体上要实现多样化,在保险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项投资,尽量分散投资风险;其次,在投资的地域上尽可能分散,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分散;再次,投资资产规模尽可能分散,投资于同一部门、行业的资金规模不能过大;最后,适度控制保险投资的结构和比例,即对投资于某种形式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和对某一项资产投资的最高比例限制。

4.转移性

转移性是指保险投资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投资的风险转移给他方而降低自身的风险。

最常用的风险转移方式有:一是转让,即通过契约性的安排让合约的另一方承担一定的风险,如通胀时期的浮动利率债券合约;二是担保,如保单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以银行或信用机构为担保的贷款以及以小动产或动产为抵押的贷款;三是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四是套期保值,保险公司通过持有一种资产来冲销所持有的另一种资产的风险,从而达到降低自身投资风险的目的。

5.平衡性

平衡性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规模与资金来源规模大体平衡,并保证一定的流动性,既要防止在资金来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投机性的买空卖空交易,增加投资的风险性,又要避免累积大量资金不运作或少运作而承担过高的机会成本,无法满足将来保险金赔付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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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把防范风险放在首位

在近日举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保障保险资产安全,是保险资金运用必须坚持的生命线。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基本全面放开的情况下,要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健全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机制。

吴定富表示,目前我国保险资金配置的空间基本接近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的水平,但是新的投资渠道也意味着新的风险因素。无担保债券、不动产、非上市股权等新的保险资产投资渠道都是风险相对较高的领域,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相对突出,并且具有一定的顺周期特性,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很高。保险业在相关的投资领域缺乏经验和人才,对涉足这些领域的潜在风险更应该高度警惕。

吴定富表示,保险资金运用关系到广大被保险人根本利益和金融稳定大局。只有始终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才能实现保险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有机统一。

据了解,下一步保监会将健全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机制,加快推进资产托管制度,制定发布 《保险资产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规运用资金的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资料来源:新华网2010年10月8日

五、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商业保险的保险资金由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和其他投资资金三部分构成。

(一)自有资本金

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金包括注册资本 (或实收资本)和公积金

(1)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一般由保险公司法规定,在开业时可视作初始准备金,在经营期间又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承保能力的标志之一。最低资本金的数额,各国保险法作了法律规定。我国 《保险法》69条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保险法还要求保险公司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交存保证金,存入管理当局指定的银行,未经管理机关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动用,在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我国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以注册资本额的20%交存保证金。

在正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了上交部分保证金外,基本上处于闲置状态,这部分资金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一般可以作为长期投资。

(2)公积金,是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法的规定从历年的利润中提存,它和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 (或实收资本)共同构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承保能力。我国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二)保险责任准备金

1.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内容如图3-3所示。

图3-3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内容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于保费的收取总是早于未来义务的履行,加之保险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不相吻合,对会计核算年度内收取的保费不能全部作为当年收入处理,而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部分保费以责任准备金的方式提存起来,作为未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资金准备,这种资金准备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我国 《保险法》规定,经营寿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应以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财产保险为例,某投保人于2002年4月26日投保一年期的企业财产保险,交纳保费12 000元,则其中8个月的8 000元保险费属于2002年度的收入,称为已赚保费;另外4个月的4 000元保费属于下一年度的收入,称为未赚保费。这部分未赚保费就是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存,提取方法主要有年平均法、季平均法、月平均法和日平均法。

(2)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是用于赔付所有已经发生但尚未赔付的损失的金额,它包括三种情况:①未决赔款准备金。当会计年度结束时,被保险人已提出索赔,但在索赔人与保险人之间,尚未对保险责任归属、赔付额度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对这种未决赔案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就是未决赔款准备金。②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对于已经理算完结、赔付金额已确定的索赔案件,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款项的已决未付赔案,对其提取的准备金称为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它是赔款准备金中最为确定的部分,只需逐笔计算即可。③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有些损失在年内发生,但索赔要在下一年度才能提出。因赔案发生在本会计年度,仍属本年度支出,为其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即为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其数额大小只能由每家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业务的不同经验来确定。

(3)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计提的,用于应付特大风险损失的一项专用准备金。总准备金只有在当年的保险业务经营发生亏损并且当年的投资利润还不足弥补时才动用,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总准备金是长期沉淀的,是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一项主要的资金来源。总准备金归属为所有者权益。

2.寿险责任准备金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专门针对1年期以上的长期人寿保险计提的准备金,由保险人所收的纯保费中超交的部分及其利息积累而成。在不同的人寿保险种类和交费方式下,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有差别的。

以交费方法为依据,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可分为自然纯保费、趸交纯保费和均衡纯保费。自然纯保险费是以死亡率为交付标准计算的保险费,它按年收取。随着年龄的增大,人死亡的概率越来越高,需交纳的保险费也越来越多。根据其计算的原理,自然保费收入恰好等于当年给付的支出。从理论上讲,在自然保费条件下,无须在营业年度末计提责任准备金。

趸交纯保费是指毛保费中扣除附加保费的部分,并在投保之日一次性交清的纯保费。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一次性交清所有保险费。在趸交保费方式下,由于投保人在以后的保险期限内不再交纳保费,而保险人的给付责任并没有在付费当期结束,它将对以后保险期限内的各年度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所以保险人对趸交方式下的长期性人寿保险合同,应在每个营业年度末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

均衡纯保费是指在约定交费期限内,每次交费金额始终不变的纯保费。这种交费方式在保险业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在均衡纯保费方式下,保费金额在各交费期限内是均衡的,但保险责任却是变动的。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死亡率在增加,死亡保险的给付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保险期限前期,均衡纯保费高于自然保费 (或支出);在保险期限后期,均衡纯保费低于自然保费 (或支出)。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均衡纯保费中多于自然保费的部分,不能视为保险人的业务盈余,只能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必须逐年提取作为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履行将来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从一般意义上讲,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就是指均衡纯保费责任准备金。

国外一般按长期人寿保单的价值净额提取准备金。我国的做法是将本业务年度的人寿保险收入总额抵补本业务年度的人寿保险全部支出后的差额全数转入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三)其他投资资金

其他投资资金主要包括结算中形成的短期负债、应付税款、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企业债券等。这些资金可根据其期限的不同作相应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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