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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森工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应怎样进行认定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国有森工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业务。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取其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及相关申报资料,对其进行案头审核。

12.对国有森工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应怎样进行认定?

答:(1)概述

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国有森工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业务。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办理程序

1)受理环节。

①查验资料。查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审核。审核《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或《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2)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取其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及相关申报资料,对其进行案头审核。

通过以上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返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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