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应怎样进行认定?
答:(1)概述
回收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共生伴生资源、工业“三废”、社会再生资源和其他废弃资源,生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业务。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办理程序
1)受理环节。
①查验资料。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审核。审核《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或《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2)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阅其税务登记信息、营业执照信息,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复印件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是否有效,与申请的资格认定是否相符。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返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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