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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信用风险不容忽视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证行于8月18日第一次提出“不符点”,内容为未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已发货提单的传真收据。本案中,开证行在被保险人补寄单据后,又针对其他问题第2次提出“不符点”,明显违反了UCP600规定的上述程序性规则。中国信保根据上述判断向开证行据理力争,同时致函我国驻孟加拉经商处通报案件情况并请求协助。最终开证行迫于各方压力支付了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

43.开证行信用风险不容忽视

吴 佳

一、案情简介

国内化肥出口企业A公司于2010年7月向孟加拉买方B公司出口1批磷肥,价值520万美元,约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A公司交单后,孟加拉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并拒绝付款。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一)交单流程分析

根据A公司提供的贸易单证和相关材料,本案项下信用证有效期为2010年6月2日至8月20日,约定交单期为装船后21日内。A公司实际装船日期为2010年7月30日,实际交单日期为8月11日,符合信用证约定。开证行于8月18日第一次提出“不符点”,内容为未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已发货提单的传真收据。A公司于8月19日补寄了相关单据。开证行收到后,针对A公司第一次提交的单据再次提出“不符点”,内容为未提交信用证要求的租船协议副本。

(二)开证行责任分析

本案项下,中国信保查询了信用证相关国际惯例,结合本案项下信用证条款的具体约定,初步判定:

一是开证行第1次提出“不符点”后,A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信用证有效期和约定的交单期内及时补寄了相关单据,开证行收到补寄单据后,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虽然UCP600对此种情况未做明确规定,但在信用证实务操作中普遍被视为“相符交单”。

二是根据UCP600第十六条第C款及第F款之规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时,必须一次性提出所有“不符点”,否则即视为放弃宣称“不符点”的权利。本案中,开证行在被保险人补寄单据后,又针对其他问题第2次提出“不符点”,明显违反了UCP600规定的上述程序性规则。

(三)处理结果

中国信保根据上述判断向开证行据理力争,同时致函我国驻孟加拉经商处通报案件情况并请求协助。最终开证行迫于各方压力支付了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

三、案件启示

(一)开证行风险不容小觑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贸易单据的交易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且作为参与方的银行,其信用情况一般会优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因此信用证被视为一种安全可靠的结算方式。但在本案项下,恰恰是本应信誉良好、操作规范的银行未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审单等相关操作,而是两次以“不符点”为由拒付款项。

在南亚、非洲等欠发达地区,一些银行信誉较差,操作欠规范。如孟加拉的银行经常在没有“不符点”的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或在进口商没有办理付款手续的情况下放单,进口商提货或看货后向出口企业提出质量索赔[1]。因此出口企业在上述地区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应充分了解开证行的信用情况,尽量挑选信用记录良好的银行。

(二)出口商应规范操作,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作为制单、交单一方的出口企业,应从自身做起,规范相关操作,不给开证行以“不符点”拒付的可乘之机:一是要严格做好信用证审证工作,明确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需提交的单据等关键信息;二是要严格根据信用证的相关约定缮制、提交各项单据,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三是在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时,应结合信用证操作的国际惯例和信用证的具体约定,分析“不符点”的合理性,如确为开证行的“无理之举”,出口商应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项下,出口商正是借助了中国信保的专业力量,经过多方合力追讨最终成功追回了全部款项。

【注释】

[1]详见中国驻孟加拉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http://bd.mofcom.gov.cn/aarticle/zhongyts/200811/ 20081105885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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