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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财务管理与核算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险公司由总公司统管整个财务核算,只有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下级保险公司一般通过收支两条线进行财务核算,即收入上缴上级,支出由上级按年初预算划拨。目前账簿设置到地市级分公司,县级支公司不设置单独账簿,均实行报账制管理,其账务处理由地市级分公司统一操作。保险业务以储金利息为保费收入的,也在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要确认一笔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三节 财险公司财务管理与核算

一、财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模式

财险公司由总公司统管整个财务核算,只有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省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省级对地市级实行转授权管理。下级保险公司一般通过收支两条线进行财务核算,即收入上缴上级,支出由上级按年初预算划拨。

目前账簿设置到地市级分公司,县级支公司不设置单独账簿,均实行报账制管理,其账务处理由地市级分公司统一操作。

县级支公司发生业务、费用收支后,将纸质原始凭证送到地市级分公司财务中心报账,财务中心审核后在电子系统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打印装订凭证,纸质凭证由地市级财务中心保管。

二、财务核算内容

(一)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包括各个财险险种和短期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取得的保费收入的核算,以及采取各种收款方式下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等;

(二)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包括各个险种的保单取得成本、赔付成本、损余物质、代为追偿款等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三)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转销与调整;

(四)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包括应收分保准备金、分出保费及摊回成本费用、预收赔款和分入分保保证金等;

(五)再保险合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包括分保费收入及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预付赔款和存出分保保证金等。

三、系统应用介绍

目前,我国财险公司信息化应用水平在不断提高,自动化集中管理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应用的信息系统通常包括:收付费系统(处理公司各项业务收支、资金收付、行政支出和营业外收支);财务系统(账务处理和通用统计,包括账务管理、出纳管理、固定资产、报表管理、系统管理等);业务系统(业务运作主系统,主要功能是承保、核保、收费、变更、核赔、理赔等业务以及记录相关业务数据);再保系统;精算系统等。

我国财险公司普遍使用财务软件核算,具体情况为:平安、太保等应用ORACLE商务套件系统;新华、泰康、中国人寿等应用SAP系统。

在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数据传递方面,逐步实现了一体化,即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间实现了操作流程和技术上的一体化,业务信息完成审核后,实物单证由业务岗交接给财务岗,系统数据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流转到财务系统,在财务系统中按照业务信息核算的规则引擎(由总公司统一设置和管理)自动生成核算等财务信息。

四、设置的主要科目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财产保险行业主要设置以下科目:

(一)资产类:“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预付赔付款”、“代付赔付款”;

(二)负债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付分保账款”、“应付手续费”、“应付赔付款”、“保户储金及投资金”;

(三)损益类:“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赔付支出”(二级科目包括直接赔款、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五、财务核算的特点及流程

(一)保费收入

1.收入的确认

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为承担一定风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或是投保人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支付的代价。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够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保险合同签发,保险金额通常已确定,这表明保费收入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保费收入的确认有三种情况:(1)收费日与签单日相同,应于签单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收费日晚于签单日,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收费日先于签单日,应于承担保险责任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此前为“预收保费”。

2.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1)“保费收入”科目核算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保险业务以储金利息为保费收入的,也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也可根据需要增设“收保费”、“退保费”两个二级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2)“应收保费”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借:应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待收到保费时,做如下结转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

(3)“预收保费”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收到预收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保费

将预收保费转为实现的保费收入时:

借:预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4)“保户储金”科目核算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投保费的保险业务。

收到保户储金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储金专户

  贷:保户储金

按会计期间与预定利率计算保户储金应收利息,转做保险收入:

借:应收利息

  贷:保费收入

保险的保单到期,专户存储的定期存单转为活期存款,并将银行存款归还保户储金:

借:银行存款—活期户

  贷:银行存款—储金专户(应收利息、保费收入)

借:保户储金

  贷:银行存款—活期户

(5)中途加保的核算。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事项若有变化,比如保险的升值、财产重估等原因,保户中途会要求加保。中途加保的保费收入核算与投保时保费的账务处理相同。

借: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6)中途退保的业务核算。中途退保或者部分退保,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退保时保户必须将保费收据、保险单正本退回,尚结欠的应收保费则直接从退保费中扣除。

借:保费收入

  贷:应收保费(或银行存款)

(二)赔付支出

1.内容及特点

赔付支出是已经核赔通过的应该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和已经发生的理赔费用等各项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赔款,即在核赔通过的赔案中确定的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反映在赔案中);直接理赔费用,一般指在赔案处理过程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相关费用,如公估费、律师及诉讼费、专家费、损失检验费(反映在赔案中);间接理赔费用,指理赔部门所发生的除直接理赔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赔付支出中一般还要将代位追偿款和收回的赔款及物资折价进行冲减,减少赔付支出数额。

赔付支出的主要特点是赔案已经结案。因赔案从事故发生到最终赔付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状态:

(1)发生后还没有报案。保险公司要对已发生但未报案状态的赔案负责,对于这类赔案根据规定要求按照精算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2)已发生已报案。当赔案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要按照正常的理赔流程进行赔案处理,赔案处于已发生已报案但未赔付完毕的状态。保险公司要确认一笔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3)理赔费用。保险公司在确认已发生已报案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同时,还要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要求确认一笔理赔费用准备金,因为在结案之前保险公司还将发生相关的理赔费用。

2.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1)“赔付支出”。“赔付支出”科目核算保险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财产保险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企业也可以分别设置“赔款支出”、“分保赔付支出”等科目,分别核算支付的赔款支出,分保赔付支出。科目按照险种和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在确定实际支付赔款款项金额的当期,支付赔付款项时:

借:赔付支出—赔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

(2)“应付赔付款”。“应付赔付款”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应付未付的保险赔款,可以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借:赔付支出

  贷:应付赔付款

(3)“预付赔款”。“预付赔款”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在没有确定赔款金额的情况下预先支付给投保人的保险金,本科目按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预付时:

借:预付赔款

  贷:银行存款

转销预付的赔款时:

借:赔付支出

  贷:预付赔款

(4)“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财产保险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代位追偿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帐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本科目按照对方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赔付支出—赔款支出

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5)“损余物资”。“损余物资”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财产保险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本科目按照损余物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

借:损余物资

  贷:赔付支出

对于损余物资,如果保险人一时不愿处理或无法处理,可由保险公司收回,作为物料用品暂存:

借:损余物资

  贷:赔付支出—赔款支出

以后变卖损余物资,得到价款并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损余物资

    赔付支出—赔款支出(或在借方)

(6)错赔或骗赔案件的核算。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错赔或骗赔案件,保险公司发现后应依法查处并追回赔款,会计上采取冲减赔款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赔付支出—赔款支出

(三)准备金

1.包括内容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业务险种或类别提取准备金。

2.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核算公司为承担一年以内保险业务的未来保险责任而提存的准备金。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年末,应当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进行调整(或做相反的分录):

(2)“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核算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索赔案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

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结果提取: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确定支付赔付款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再保险

1.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

2.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当期,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手续费、相关税金等费用,作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五)手续费支出

1.内容及特点

手续费支出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手续费支出作为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既包括营销员个人,也包括银行等代理机构)支付的销售费用,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成本费用项目之一。

2.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给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的手续费及佣金。

计提手续费时: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应付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支付手续费时:

借:应付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六)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除手续费、佣金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本科目借方登记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数额,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六、财险公司会计核算与税收制度差异

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核算和处理存在一定差异。保险企业因其自身特殊性,其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存在特有差异。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在会计处理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作为当期税前扣除数的依据。

因此,应根据企业“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科目当期的发生额总计数,与计算出税法规定的提取数相比较,进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保险公司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手续费在实收保费收入1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因此,应根据保险企业“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当期发生额,与计算出税法规定的提取数相比较,进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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