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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内涵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业与经济在“质”上相互适应,是指保险业与经济在彼此发展过程中,在结构、制度和国际化进程等方面的相互适应。保险业与经济在“量”上比例合理,是指保险业与经济在彼此发展过程中,在总量、均量和速度等指标上保持一个适当的对应关系。

四、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内涵

(一)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含义

根据前文对协调发展的界定,所谓保险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就是指在经济主体(主要指政府和其他代表公众利益的主体)特定价值目标和经济(及产业)发展内在规律的共同支配下,保险业与经济相互适应、相互配合、协同有序、共同发展的状态和过程。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主体对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发展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取向,即保险业与经济共同向着与经济主体价值目标相一致、相符合的方向发展变化;二是保险业与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具有内在的相互关联,即保险业与经济发展通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存在着密切的内在关联;三是保险业与经济相互关联的规定性,即保险业与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实现或基本实现了“质”上相互适应、“量”上比例合理以及功能上的相互配合。具体如下:

第一,经济主体对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发展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取向。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国家的政府或其他经济主体谋求经济的发展,其目标都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人们的社会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险业作为以风险配置为主导业务的金融行业,具有重要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通过其特有的手段或途径,同样服务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一目标,因此,政府或相关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和保险业发展方面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取向,这一点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政府或相关经济主体不仅对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价值目标相同,而且还存在着采取措施促进其协调发展的天然倾向。因为只有二者的协调发展,才能实现整体功能最优和相关综合成本最小,进而促进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满足经济主体对其获得最佳利益的追求

第二,保险业与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具有内在的相互关联。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之一,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源于其所具有的产业特性和功能,也就是说,保险业的产业特性和功能直接决定了它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对经济发展影响的程度和方式。而经济系统作为保险业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与保险业之间存在着不断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交换,对保险业发展的空间、潜力、水平和态势有着直接的决定或影响作用。关于保险业的特性、功能以及保险业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联,前文已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实现保险业与经济之间的协调发展乃是政府和相关经济主体的一种必然选择。

第三,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关联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包括保险业与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质”上的相互适应、“量”上的比例合理以及“功能”上的相互配合。由于“功能”上相互配合是“质”上相互适应、“量”上比例合理的必然结果,因此,保险业与经济相互关联的规定性主要集中在“质”与“量”关系的规定性上。保险业与经济在“质”上相互适应,是指保险业与经济在彼此发展过程中,在结构、制度和国际化进程等方面的相互适应。保险业与经济在“量”上比例合理,是指保险业与经济在彼此发展过程中,在总量、均量和速度等指标上保持一个适当的对应关系。关于这些,本书将在第二章通过对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国际比较,对其进行更具体、更全面的探讨,以期获得一个较为明晰的认知。

对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可进一步做出某种区分,即可以把前两个方面的内容看做是实现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具备的前提和条件,这些前提和条件蕴涵着相关经济主体谋求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因,而后一个方面可以看做是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需要达到的目标,这些目标标示着推进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应把握的方向,以及衡量保险业与经济是否实现了协调发展的标准。

保险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不是要求某一方单向地去适应另一方,而是要求双方应相互适应,在动态发展中形成基本和谐一致的关系。换句话说,保险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不仅意味着保险业的发展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意味着经济的发展能基本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倘若一方的发展与另一方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就会出现不协调的局面。在此过程中,由于经济是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因素,是决定保险业发展潜力和未来走向的主导力量,因此,为实现保险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经济发展要能够为保险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足够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由于保险业的发展最终要通过其自身的努力来完成,在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条件或空间的前提下,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如何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努力程度。因此,为实现保险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险业必须在“质”和“量”上去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即保险业发展必须在结构调整、制度建设、国际化进程以及发展规模的总量、均量和速度上努力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特征

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阶段性。保险业是国民经济大系统内部的一个子系统,保险业的发展直接受制于国民经济大系统的影响和制约。在人类历史上,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相应地,保险业发展也就呈现出阶段性特征。在不同的阶段之间,无论是保险业还是国民经济,其发展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质”上,而在同一阶段内部的不同时期,发展的区别则主要不在于“质”而在于“量”。

2.层次性。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可将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程度分为不同的层次,如很不协调、不太协调、基本协调、比较协调等。从低层次的不协调状态到高层次的协调状态,是一个协调程度逐渐提升的过程,也是保险业的发展水平逐渐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过程。

3.整体性。保险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本身就强调保险业子系统和国民经济大系统的整体性,强调两者功能的综合集成效应。一方面,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大系统内部各要素的支持;另一方面,经济大系统的演化也需要保险业子系统的相应跟进。只有这样,保险业与经济发展的各种效益才有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4.动态性。保险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一个动态的演化过程。由于保险业与经济有着不尽相同的发展规律,并受到不同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保险业与经济发展的步调不可能完全同步。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程度,除了逐渐提升这一一般趋势外,也会在不同时期间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甚至在特定因素作用下还会出现暂时的倒退。

5.互制性。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大系统内部的一个子系统,其发展不仅受到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也会对经济发展本身构成诸多方面的影响,因此,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并非一个单向作用的过程,而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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