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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估价基本原则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也要对所采用的地价资料按变动原则修订到与基准地价评估期日的标准水平。

三、农用地估价基本原则

(1)预期收益原则:是指评价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依据。

(2)替代原则:在进行地价评估过程中,以邻近地区或类似地区的功能相同、条件相似、交易方式一致的交易实例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经比较修正估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

(3)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在投入水平较低时,每增加生产要素的单位投入量,纯收入均会随之增加。但增加到某一投入以后,继续增加投入,其纯收入不会再随追加的比例增加。

(4)贡献原则:土地总收入是土地各种投入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基准地价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土地对总收入的实际贡献。

(5)合理有效利用原则: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不仅能充分发挥土地质量的效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能避免因为土地质量的明显降低而对周围土地的利用造成不利影响或危害。

判断和确定待估农用地合理有效利用方式应考虑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持续的使用:根据农用地自身条件和有关规划的要求,评估对象土地按照所确定的使用方式应是多年持续的,并能保持持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有效的使用:在已确定的利用方式下,能带来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三,合法的使用:即合乎法规、政策、规划等限制条件下的最佳利用状态。

第四,农用地条件的适用:即从评估对象农用地的气候、地形、地势等条件考虑的适宜利用方式。

(6)变动原则:土地与基准地价评估应充分考虑地价形成因素的变化,对将来地价的变动作出准确的预测。同时也要对所采用的地价资料按变动原则修订到与基准地价评估期日的标准水平。

(7)供需原则:土地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要充分考虑供地需求的特殊性、地域性和市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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