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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不实的原因分析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规定设计概算经批准后,需突破总概算时要进行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才得变动;还规定设计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投资控制数10%的建设项目费用需重新审批立项。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建设单位不申报调整概算,计划部门照样将其列入计划,建行一如既往给予贷款、用款,项目照常竣工投产。

3.6.5 概算不实的原因分析

通过近几年对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发现造成概算不实的深层次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疏漏

建设项目立项、编制可行性报告过程中,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作出评价。对资金筹集方式的可行性和资金来源渠道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由于各地区、部门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时受到各自局部利益的牵制,并且在现行投资体制下,投资风险尚未真正形成,所以有些部门、地区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均将高投入视为“成就”,而不关心投产的效益,通过争投资争项目来增加国家对本地区、部门的再分配份额,甚至在审查核算时,采用减工程、费用的办法来压概算,将本该报请上级计委审批的概算,压成自身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概算,等项目开工后,再采取调整概算的办法,要求国家追加建设资金。因此,建设项目分级审批,以投资额大小划分审批权限办法弹性大,起不到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流于形式,是项目概算不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2.设计单位编制概算方法不当

(1)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设计单位经费由国家拨款改为向建设单位收费,这是工程设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设计单位收费后,服务对象发生了变化,职能由国家控制工程造价把关转向为建设单位服务。有的设计单位为迁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不合理要求,或为其争项目而压概算,或为宽打窄用而多列概算,或将本不属于本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已成事实的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均列入调整概算中。所有这些都使编制的概算文件缺乏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2)现行的概算编制方法使概算对未来变化的情况反应不灵敏。特别是与建筑安装工程有密切联系的三材,设计人员虽然进行价格测算,但因为项目建设周期长,很难将变化因素都充分考虑到,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次调整概算。

3.投资、基建领域中的法制建设不健全

迄今为止,有关投资、基建管理的法规较多,但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大部分属于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规范性文件不规范,操作性差。如制止向建设项目乱收费,只强调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而没有考虑到这些收费部门是对建设项目操“生死”大权的部门,建设单位对此是无力拒绝的这一事实,对乱收费部门没有制定制裁措施。又如,对建设单位罚款、违约金、加息等,规定一律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等。

(2)缺乏强制力,执行起来软弱无力。如规定设计概算经批准后,需突破总概算时要进行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才得变动;还规定设计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投资控制数10%的建设项目费用需重新审批立项。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建设单位不申报调整概算,计划部门照样将其列入计划,建行一如既往给予贷款、用款,项目照常竣工投产。

(3)行政管理多于法律手段。如投资包干责任制没有引入契约观念,国家与接受投资包干任务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等并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另外,在颁发新的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旧的不能全部废止,造成执行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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