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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资源商品化原因的理论分析

时间:2022-02-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本质上讲,公共信息资源的商品化就是对公共信息资源产权的侵犯和剥夺。客观地分析,公共信息资源商品化现象的出现与相关制度安排的缺陷有着内在关联性。而政府超载是指政府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过度干预超过了政府人、财、物的可承受能力,给部分人的信息寻租行为以可乘之机,并培育了公共信息暗箱操作的土壤,导致公共信息资源供给能力的降低。
公共信息资源商品化原因的理论分析_公共信息资源的多元化管理

(二)公共信息资源商品化原因的理论分析

经济学分析问题的前提是资源是稀缺的,而人的需求又是无限的,二者的矛盾促使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理性的,即竭力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时时处处地在进行着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并在不同约束条件下,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行为方式。同时,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人们的理性也是有限度的,并具有一种机会主义倾向,若缺少有效的制度约束,就会不同程度地产生损人利己的投机行为。斯蒂格利茨指出:“我们今天都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而政府产生、采集和处理的信息如同可授予专利的发明一样,同样具有知识产权权利性质。因此,将公共知识产权权利占为己有,与盗用其他公共财产的危害性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从本质上讲,公共信息资源的商品化就是对公共信息资源产权的侵犯和剥夺。客观地分析,公共信息资源商品化现象的出现与相关制度安排的缺陷有着内在关联性。

1.政府隐含的自利性

根据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政府与市场主体一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也就是说,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行为目标与公共利益原则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只要政治代理人即政府是信息优势者,即拥有一些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而政府代理人的本性中又包含有自私自利的成分,那么,理性的政治代理人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牟取私利。”[43]自利性驱动下的信息行为必然会扭曲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公共性原则,破坏政府与公众之间正常的委托代理关系,正如人们所说,“信息被扭曲的原因在于官僚制本身”[44]。自利性动机使得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人有激励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某种形式,追求诸如社会地位、改善职业机会、强化在职消费或导致权力寻租等自我目标。也就是说,公共信息资源的政府垄断和信息不对称为公共信息资源的私人占有创造了条件,文过饰非的自利倾向使得隐匿扭曲公共信息成为解决其当前工作困境的重要手段,曾经发生的同仁堂“龙胆泻肝丸”事件,当事人分明知道药中的关木通可致肾中毒,但为了避免个人经济损失,竟把消息封锁起来,直至被揭发。[45]

2.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超载

正如布坎南所言,寻租活动直接与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管理权限和作用范围有关。从职能运作情况看,政府并不是单纯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者,而是兼具了参与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在负责公共信息资源的宏观调控与专业管理的同时,还要直接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的生产、开发和建设,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信息产品,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为一身,对政府综合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政府超载是指政府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过度干预超过了政府人、财、物的可承受能力,给部分人的信息寻租行为以可乘之机,并培育了公共信息暗箱操作的土壤,导致公共信息资源供给能力的降低。因此,政府不应当也不可能在所有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方面都是唯一的或最适当的提供者,因为它不是在每个公共信息服务的提供上都是最低成本和最高效率的。“施本格勒把政府管制作为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来看待,人们的注意力也因而转向获取管制的成本和收益上来,同时,管制的商品化也产生了不断的设租和寻租过程。”[46]公共信息资源的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的混淆重叠不仅导致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垄断式管理,而且助长了政府信息管理职能的无限蔓延,严重脱离了政府自身信息资源管理能力,也导致政府信息机构和人员无节制地增加,加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大都分散在各部门管理,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行政壁垒使政府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宏观控制越来越困难。

3.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自身的复杂性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并不是个别信息机构职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项牵涉面非常广泛的复杂系统工程,尤其是在信息源多样化、手段智能化、服务超时空化等现代信息环境下,公共信息的传递高效快速、交流频繁密集,服务对象不断扩大,信息传输渠道也不断增加,管理的难度和专业性也与日俱增,无论是新技术的尝试还是新标准的试行都有可能仅顾及某一方面的问题而遗留下管理的隐患和漏洞,为个别人尤其是技术类官员操纵公共信息提供了可能。而且由于不同的行业标准形成了不同的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各部门间信息化程度的差异和管理规范化深度的不同步等,使得公共信息资源的协同管理还只能停留在目标建议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讲,缺乏统一的评价和管理标准也就为少数人以行政自由裁量的幌子侵吞占有公共信息资源创造了借口。

4.公共信息资源产权制度的脆弱性决定了它比私有产权更容易受到侵蚀

公共信息资源产权是最脆弱的产权,由于公有产权结构不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即所有权的普遍性和产权主体对公共信息资源支配权利的无差别性致使公共信息资源的所有者代表对公共信息资源关注程度的降低,即对公共信息资源的流动、运行以及权益的实现等缺少必要的关注和维护,容易出现公共信息资源资产价值的流失。同时,极低的复制成本不仅使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且在产权保护过程中的监督费用过于昂贵,都使公共信息资源的保护更多停留在口号层面。当然,经过多层级委托代理链条的层层转嫁,公共信息资源的实际产权主体落实到少数人行使的局面,既增加了产权监督的难度,也为专业官僚的“内部人控制”提供了条件。

5.公共信息资源配置模式选择的误区

公共性程度的差异决定了信息资源配置模式的多样化选择,对于纯公共信息资源,基本上以政府生产加工和提供为主,而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准公共信息资源则可以采用政府委托的市场化运作,每种模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公共信息资源的属性划分,并没有绝对的统一模式适合所有公共信息资源。但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上采用政府配置的方式生产、加工和获取公共信息资源,将其作为免费物品来看待,不仅造成了政府公共信息资源配置的低效,而且也为部分官员信息寻租大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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