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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筹资的内部控制措施与要点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措施主要有:投资评估控制、投资买卖控制、保管与异动控制、盘点与抵押控制、申报与公告控制、投资记录控制、风险控制。财会部门受理后,应详细记录在投资明细账簿,存放于防护措施健全的场所,并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和盘点人签章后,交由权责主管部门审核,会计人员根据处理意见编制调整会计分录。作废股票的销毁,应经呈报批准后,由财务部主管监督服务部门,会同稽核部门办理。

第二节 投资与筹资的内部控制措施与要点

一、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措施与要点

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措施主要有:投资评估控制、投资买卖控制、保管与异动控制、盘点与抵押控制、申报与公告控制、投资记录控制、风险控制。

(一)投资评估控制

(1)投资事务的处理应按照企业相关程序处理。

(2)所有股权投资总额及作业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

(3)凡对外所有投资活动需要经有关部门分析,并考虑企业的经营政策和资金状况,经相关主管批准后,方可执行。

(4)投资建议方案产生后,应将该项投资的建议及有关资料汇集,就该项投资的特性进行分析后,形成书面的投资评估报告。

(5)投资评估报告经决议通过后,交付负责部门执行投资事宜。

(二)投资买卖控制

(1)投资执行部门向财务部门申请投资预算,取得资金后,按计划进行投资活动。

(2)需要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处办理的,投资负责部门应分析研究行情,经上报核准后,决定买卖价格。

(3)不需要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处办理的,投资负责部门应将交易价格参考依据或计算及交易条件上报批准后,决定买卖价格。

(4)如有需要,可聘请证券分析专家对价格的合理性表示意见,并详细说明评估的理由。

(5)价格决定后,执行部门进行交易买卖。

(6)交易资金应依据企业融资循环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管与异动控制

(1)取得有价证券后,应将有价证券转交财会部门保管。财会部门受理后,应详细记录在投资明细账簿,存放于防护措施健全的场所,并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

(2)有价证券需要借出或领出时,必须取得权责主管的书面核准文件,财会部门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借出、领出的情况。

(3)超过期限仍未交还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要负责追回,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理。

(四)盘点与抵押控制

(1)企业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有价证券的盘点,并请会计人员参与盘点。

(2)盘点时,根据实际盘点数填写盘点卡,注明差异原因并及时处理。保管人和盘点人签章后,交由权责主管部门审核,会计人员根据处理意见编制调整会计分录。

(3)有价证券抵押作业须经权责单位主管核准后,按相应的程序处理。

(五)申报与公告控制

(1)取得或处分投资的股权,应于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依规定公告,并将相关资料向证监会申报,上市公司须将副本抄送证交所、证券商同业公会及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

(2)有关投资股权的公告,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格式撰写,经签核后,方可对外公告。

(六)投资记录控制

(1)所有投资标的都要设置账卡保管。

(2)账列证券如供作质押、债务保证或寄托保管等,需详细记录。

(3)各项有价证券投资、股利等应按期领取及记录。

(4)有价证券交易应保留出售证券成交单、交易完税凭证及所得税申报资料等,应设立专档备查。

(5)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

(七)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方法要求企业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方位防范和控制。具体包括: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论证阶段,需要掌握被投资企业外部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环境,防止各种环境因素对投资项目造成不利;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分析投资企业自身因该项投资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

(2)在投资决策执行过程中,当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连续长时间亏损且超越可行性报告中的预计以及总投资额大幅度增加且难以取得利益补偿时,投资企业应充分估计这种不利影响的程度并提取足够的投资减值准备。

二、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措施与要点

(一)发行股票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要点

(1)本期内如无盈余可用于派发股利,由公积金拨充股利时,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

(2)股东领取股利时,应注意下列内部控制要点:

①股东必须在基准日前办妥过户手续,方可领取股利;

②发放股利时,股东印鉴须与登记印鉴相符;

③发放股利时,股东应出示股利发放通知书、身份证明、印鉴,核对相符后发放;

④股东领取股利后,应在股利清册上盖章,如由金融机构代发,则应填入代发银行名称及代发日期,以便复查;

(3)发放股利手续力求简洁,处理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稽核部门应根据已发行股票明细表核对股票存根,并盘点空白股票的张数。

(5)有换发收回作废股票的情形时,稽核部门应抽查作废股票,并查核作废原因。作废股票的销毁,应经呈报批准后,由财务部主管监督服务部门,会同稽核部门办理。

(二)债务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要点

(1)举借债务前应先分析举债用途、利弊得失以及获利来源、获利率是否足以偿付利息,并衡量举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再决定是否对外借款。

(2)对员工、股东、附属公司或关系人的借款应分别列示。

(3)中、长期借款如有一年内到期的,应转列入流动负债。

(4)借款如指定用途的,应按计划或约定行事,不可改变用途。

(5)发放债券筹资要严格按照发行债券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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