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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县(市、区)设立的项目部,凡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回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暂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113号)规定: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按《关于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执行。即对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的认定由其总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具体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执行。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县(市、区)设立的项目部,凡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回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暂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证明文件。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县(市、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凡未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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