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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俵与抑配之争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目的就是要用散俵、抑配的办法来抑制豪强兼并之势,从而实现统治集团内部不同利益的结构性调整,实现有利于向代表国家的官府的倾斜,或者说再分配。所以王安石设计的贷款对象就不仅是贫民下户,而且包括了富户,这就无可指摘了。只可惜在反对派的猛烈攻击下,本来就在动摇中的宋神宗不再支持抑配散俵的作法,王安石也就无力坚持,抑兼并的目的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就草草收场了。

四、散俵与抑配之争

按照青苗法的规定,兼并之家必须与贫民下户结为一保,依其户等在官府请贷青苗钱。这一政策在反对派中激起强烈反响。毕仲游(52)在《青苗议》中指责:“上户自足,无假官钱,而强与之使出息……名为厚民,实乃剥下;名为惠民,实有利心。”范镇在《论青苗三害疏》中,从豪强兼并之家的利益出发,作了充分的表白:“富者十才二三,既榷(征)其利,又责其保任下户,下户逃则于富者取偿,是促富者使贫也”。同样,韩琦在《请罢青苗法》的奏章里,将反对派的意见阐发得简明扼要,全面系统:“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业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钱,每借1000令纳1300,则是官放息钱。与初诏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又,乡村每保须有物力人为甲头,虽云不得抑勒,而上户既有物力,必不愿请,官吏坊保内下户不能送纳,岂免差充甲头以备代赔(53)”?

在他们眼里,青苗钱,这一官营农贷的贷放对象和贷放方式大有问题,不能成立。贷放对象不论贫富,不管需不需要,一律按等配给贷放。上三等农户及坊郭大户本来都是兼并之家,如今却要强迫他们请借青苗钱,支付利息,这哪里是“抑兼并,济困乏”,明明是图利,剥下。何况这些富户还得充任下户、客户的甲头,代他们担保,既非情愿,又难免不代贫民下户还本付息,这样下去,富者也会变贫,恐怕不出十年,富者无几人了。

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目的就是要用散俵、抑配的办法来抑制豪强兼并之势,从而实现统治集团内部不同利益的结构性调整,实现有利于向代表国家的官府的倾斜,或者说再分配。所以王安石设计的贷款对象就不仅是贫民下户,而且包括了富户,这就无可指摘了。更何况三等以上富户不等于就是豪强兼并之家,他们“亦有缺乏之时,从人举债,岂皆是兼并之家?今贷贫民有余,则以给此等户,免令就私家取一倍之息,乃是元(原)敕抑兼并之意(54)”。因为在灾凶之年确有自耕农和中小地主被兼并之家吞噬的,而青苗钱则在“凶年可使熟户常保其土田,不为大姓兼并(55)”。起到缓和土地加速集中和农民加速贫困破产的作用。只可惜在反对派的猛烈攻击下,本来就在动摇中的宋神宗不再支持抑配散俵的作法,王安石也就无力坚持,抑兼并的目的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就草草收场了。

官营借贷所发放的是抵押贷款,须有金银财物作抵(如市易法就是这样要求的),或者是信用贷放,由有能力偿还本息的人户出面担保。当时只有三等以上的富户人家才有这种资力,所以青苗法做出相应规定,以防止官府吃倒账,才能保证青苗钱周而复始,且不断发展;否则,就可能前功尽弃,毁于一旦。因而贫富搭配,结成一保,由富户出任甲头的做法,是符合信用规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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