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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竞争的游戏规则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避免员工擅自离职,在意向书中应初步规定员工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避止义务。同时协议中还应规定违约金,将义务与经济利益挂钩,以便于操作。有关单位和企业对人员流动进行适当的规范,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各种合法权益已成当务之急。许多省市制定的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竞业避止是同业竞争中必须遵守的一种游戏规则。

竞业避止(又称竞业限制)是同业竞争中的一种约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都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具体地说,就是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接受原单位竞争对手的聘用,不为原单位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服务性服务,不聘用原单位的其他员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原单位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由此可见,竞业避止实际上是包括在原单位期间的避止和从原单位离职后的避止。

至于签订协议的时间,可以在员工进入单位时达成初步意向,也可在员工调入需要保密的岗位前达成意向。而具体需要回避的行业、地域,协议规定的避止时间、避止补偿金等,则应该在员工离开单位时确认。为避免员工擅自离职,在意向书中应初步规定员工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避止义务。同时协议中还应规定违约金,将义务与经济利益挂钩,以便于操作。

现在我国尚无专门的人员流动的法规,涉及到的法律也仅有《劳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劳动法》的出发点是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相对来说,对单位的保护就弱了一些。有关单位和企业对人员流动进行适当的规范,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各种合法权益已成当务之急。

这种适当的规范,主要就体现在对人员流动的方向作一定的限制,也即竞业避止。在国外,这种做法已在劳动合同或知识产权及保密合同中广泛应用。此法也逐渐被国内法律所认可。国家科委1997年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与有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定一段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许多省市制定的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最近,排名世界前50位的两大跨国公司A、B之间发生了一起竞业避止纠纷,起因是一个在他们各自在中国公司的北京分部用了同一个员工。

X先生刚到A公司北京分部就职半年,作为该公司的销售代表,来往于公司与客户之间,公司也按规定和有关的政策为该职工提供了培训、保险、薪酬等方面的待遇。可是,X先生在A公司上班的同时,看到了B公司的招聘启事,又写了一封应聘信,将B公司所需材料寄了过去,之后,又参加了B公司的面试,并接受了B公司的邀约,在未向A公司说明、照样享受A公司的各种福利的情况下,到B公司上班了。

A公司得知这一事情后,非常气愤,当即决定,按公司规定,不准许X先生今后辞职,而是予以开除的处分,并通知B公司X的情况,声称如果B公司一意孤行,A公司保留与之对簿公堂的权利。

竞业避止是同业竞争中必须遵守的一种游戏规则。无论是跳槽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得违背竞业避止的基本原则,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干预。因此,对于接受单位来说,同样也必须深刻认识竞业避止意义,坚持按竞业避止的有关规定对待跳槽者。有人概括,为了避免因雇用跳槽人员而产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接受单位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新录用职工所签的劳动合同、求职时的谈话记录妥善保存;

(2)向被雇用的新职工提出避免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权的要求,必要时令其作出书面保证;

(3)对带有商业秘密的人,安排岗位时应有所考虑,使其不担任有可能侵犯原单位权益的工作;

(4)对在原单位处于敏感地位的求职者,帮助其妥善计划,以免引起与原单位纠纷;

(5)如果雇用新职工会引起商业秘密纠纷,且弊大于利,应考虑从其他渠道另外雇用需要的人才。

有的企业不仅注重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也特别注意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维护。朱某原是某武警支队的文书,退伍回乡后得知某公司招聘一名文秘职员的信息后,他报名应试,初试名列榜首。决定命运的最后一份考卷发下来了:“请你写出原单位最秘密的东西和对本公司最有价值的材料”。短短一行怪题,却将信心十足的朱某难出了一身冷汗。身为退伍战士,他深知保守军事秘密的意义,眼看规定时间即到,朱某牙关一咬,在附页纸上写道:“我非常愿意为贵公司效劳,可保守军事秘密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只有交上一份白卷,请谅解。”公司总经理对着这唯一的一张“白卷”露出了喜悦的笑容。他对工作人员说:“保守军事秘密与保守商业秘密同等重要,对原单位不忠诚,也将意味着对本公司的不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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