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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科创版退出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12月,万众瞩目的科创板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板,对投资者来说,股份可以在科创板市场实现定价流通,意味着又多了一条退出渠道。③市值不少于2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累计不少于200万元;上述市值可参考股权投资机构在申请挂牌公司报送申请文件前十二个月内对其进行股权投资的价格估算,并由推荐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2015年12月,万众瞩目的科创板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板,对投资者来说,股份可以在科创板市场实现定价流通,意味着又多了一条退出渠道。

科创板挂牌条件

科创板主要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挂牌条件如下:

(1)属于科技型、创新型股份有限公司;

(2)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较高成长性或一定规模;

(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4)公司股权归属清晰;

(5)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挂牌条件解读:

(1)上述“科技型”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公司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其中公司研发投入强度是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或一期)研发经费支出与同年(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②公司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其中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是指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掌握某种专门科学技术知识、技能的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占同年(期)公司职工总数的比例;

③公司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或一期)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提供高新技术劳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同年(期)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④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公司自主研发或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发明专利、著作权等。

(2)上述条件中“创新型”公司应符合《上海“四新”经济发展绿皮书》导向,属于上海“四新”经济热点领域,具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特征。

(3)对不满足前述“科技型”“创新型”条件的公司,可充分披露其“科技型”“创新型”的特征,并由其聘请的具有科技创新板推荐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推荐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4)上述条件中“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公司可表现为尚未实现收入或盈利,但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公司经研发后取得明显的技术突破;

②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③公司获批取得特许经营资质

(5)上述条件中“较高成长性”的公司为完成了前期的研发或渡过了初创期,已具有一定的营业收入,且最近连续两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公司。

(6)上述条件中“一定规模”为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连续两年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400万元;

②最近一年盈利,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市值不少于2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④市值不少于3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⑤市值不少于6亿元,总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4000万元。

上述市值可参考股权投资机构在申请挂牌公司报送申请文件前十二个月内对其进行股权投资的价格估算,并由推荐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第十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三)项所指“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指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制定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能证明其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7)上述条件中“公司股权归属清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②企业历次股权变更、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③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④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⑤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8)上述条件中“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万元;

②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

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

④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偿还的情形以及欺诈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⑤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科创板挂牌退出流程

科创板挂牌退出流程如下(见图5-9)。

图5-9 科创板挂牌退出流程

科创板引入注册制审查制度,采用简易注册程序和普通注册程序,成为区别于其他资本交易市场的一大亮点。

适用简易注册程序的非公开发行:

(1)申请挂牌公司所聘请的推荐机构在申请文件受理前十二个月内对其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且推荐机构承诺自其所持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托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的;

(2)上海股交中心及推荐机构认可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申请挂牌公司申请文件受理前十二个月内对其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且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承诺自其所持股份在上股交登记托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的;

(3)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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