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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支持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2-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时间先后看,上海自贸区服务业开放措施早于全国版负面清单;从法律层级看,上海自贸区第一批服务业开放措施写入了国务院《总体方案》,因此与全国版负面清单的法律层级一样。由于全国版负面清单在某些服务业特别管理措施中的开放程度,与上海自贸区服务业开放措施相比明显有所收紧。第二批服务业开放措施中,则没有发布任何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开展业务。

结合全球服务业的发展趋势,以及与其他四地服务业开放试点的比较,我们认为,上海自贸区服务业开放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第一批和第二批服务业开放措施与2015年全国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存在冲突和适用性问题,导致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较差。从时间先后看,上海自贸区服务业开放措施早于全国版负面清单;从法律层级看,上海自贸区第一批服务业开放措施写入了国务院《总体方案》,因此与全国版负面清单的法律层级一样。由于全国版负面清单在某些服务业特别管理措施中的开放程度,与上海自贸区服务业开放措施相比明显有所收紧。而国家层面并没有发文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和适用性问题,这必然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混乱。例如,在信息服务业开放方面,工信部同意在保税区片区28.78平方公里继续适用,但不适用于上海自贸区其他三个片区。但是,在外商独资设立医院方面,国家卫计委认为要根据2015版负面清单,即仅允许合资、合作,这与上海自贸区第一批服务业开放措施明显相悖。从企业来看,德国阿特蒙集团早在2014年初就已经开始筹备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但现在由于两个法规之间的适用性问题导致项目迟迟无法落地,这同时也影响了政策的透明度和政策可预见性。

第二,在服务业开放模式方面,以放宽股权为主的开放形式过于单一,不符合全球服务业的发展趋势。ICT技术发展迅速的背景下,许多服务可以通过在线方式提供,如在线教育、在线金融、在线保险等业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这种业务主要通过跨境交付的方式来实现,而上海自贸区服务业开放很少涉及到跨境交付形式。另外一方面,专业服务业这种主要依靠高端人力资本投入的行业,最关键的开放方式不是通过放宽股权,而是通过自然人流动以及资质认可等形式来实现,这一点在广东和福建自贸区多有涉及,但上海自贸区基本没有涉及。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的背景下,自然人流动的问题更是亟待突破。

第三,由于缺乏操作细则,或者细则内容不明确,导致企业在项目落地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尽管上海自贸区第一批服务业开放中的部门细则基本已出台,但是这些操作细则内容的本身存在差异,以是否明确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半径为例,有将近一半的细则没有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半径,使得企业在投资经营决策时存在疑虑。第二批服务业开放措施中,则没有发布任何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开展业务。

第四,即使部门细则明确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也可能面临与境内区外政策的协调问题。尽管国务院《总体方案》中明确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障碍,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根据相关细则经营,但是该企业如果到自贸试验区外经营时必然受到原有法规和政策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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