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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DTT中一般包括协定适用范围、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权的划分、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税收待遇和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等五部分内容。在所有中外DTT中,中国一律采用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一般承诺给予间接抵免。因此,从总量看,那些已与中国签署了BIT的海外能源投资主要流向国,基本也处于中外DTT网络的保护之下。

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是国家主权独立的具体表现,为了保障税收收益最大化,各国通常在税收管辖权上兼采属地管辖权(即来源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即公民管辖权或居民管辖权),进而将税收来源最大化。开展跨境投资活动的投资者,其投资收益可能同时面临分别基于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国际重复征税。实践中,外国投资者除关注企业所得税外,还会考虑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等其他税费[41]

(一)DTT的概念与变迁

在跨境投资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不像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中完全取决于一个征税主体的单方意志,而必然是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两个征税主体之间意志协调的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DTT,其主要目的就是协调相关征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并实现国际税务协助。虽然DTT的主要目的并不包括促进和保护投资[42],但其作为管辖跨境交易的税收收入的规则[43],发挥了BIT的补充作用[44]。二战后,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签订了大量的DTT。DTT不仅在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上趋向统一,而且其发展中也呈现出“网络化”的特征。截至2010年底,全球共签订2 976项DTT,仅2010年就新签订113项DTT[45]

(二)中外DTT的基本内容

中外DTT中一般包括协定适用范围、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权的划分、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税收待遇和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等五部分内容。其中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权的划分,以及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是中外DTT的核心内容。

结合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国政府拟定了DTT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在所有中外DTT中,中国一律采用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一般承诺给予间接抵免。中外DTT中通常坚持三项原则:第一,坚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同时适当考虑居住国的税收利益;第二,坚持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公平互利原则,对各类跨国所得的征税权分配上体现对等均衡,注意条文表述的对等和双方在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所处的实际地位;第三,坚持税收饶让原则。

(三)中外DTT的现状

自1983年9月中国与日本签署首项中外DTT始,截至2011年3月28日,中国已经签署了96项中外DTT,此外,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之间签署了税收安排[46]。与中国签署了BIT的24个中国能源投资主要流向国中,巴布亚新几内亚、厄瓜多尔、秘鲁、加蓬、也门、刚果(布)和哥伦比亚等7国尚未与中国签署DTT,根据表3-1的数据,这些国家的已探明能源储量并不突出。因此,从总量看,那些已与中国签署了BIT的海外能源投资主要流向国,基本也处于中外DTT网络的保护之下。

(四)中外DTT对海外能源投资的实际贡献

有学者指出,尽管税收管辖权的收缩在DTT文本中的规定是相互的,但是由于资本通常呈单向流动,因此对于那些欠发达的东道国而言,实际上更多是他们作为来源地管辖权的真实收缩[47]。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未将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作为一般原则,但在税法领域,中外DTT优先于国内法并无争议[48]。中外DTT与中外BIT的结合使用,使东道国在接受这些双边条约的同时,也接受了内部监管的变化,进而使外国投资流动更加自由[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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