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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黄金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的黄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金黄金的一切交易活动,客户、指定的仓库、指定的清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择期填写提货申请单须在招金黄金交易工作时间内进行。

九、深圳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黄金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黄金)的黄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金黄金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用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金黄金的一切交易活动,客户、指定的仓库、指定的清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四条 交易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18楼。

第五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交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上午09:00~11:30(10:15~10:30休息),下午13:30~16:30(14:10~14:20休息)。

第三章 交易品种与规格

第六条 交易种类为黄金、白银。

第七条 黄金的成色为99.99%,白银的成色为99.95%。

第八条 交易的品种及规格:标准金条为10克、30克、50克、100克、300克、500克、1000克,纪念金条、金银纪念章以发行时公布的重量为准。

第九条 招金黄金交易的黄金、白银是经招金黄金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银制品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黄金、白银。

第十条 报价方式:标准金条为人民币元∕0.1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三位小数;纪念金条、金银纪念章为人民币元/枚,人民币元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一条 纪念金条、金银纪念章交易的最小单位为1枚。标准金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0.1克。

第十二条 招金黄金按每笔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率为千分之一,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足人民币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第十三条 客户的当日报价在当日收市前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成交或被客户撤销。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四条 交易方式为全额交易。全额交易是指买方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招金黄金指定的银行账户;卖方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部实物存放在招金黄金指定的仓库。

第十五条 交易业务是指通过招金黄金交易系统进行集中撮合买卖的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客户通过招金黄金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一)客户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二)客户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买报价是指客户买入交易品种的报价。卖报价是指客户卖出交易品种的报价。

第十七条 开盘价、收盘价: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第十八条 集合竞价

(一)在开市时,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确定开盘价,开市后采用公开叫价方式(买入的最高价、卖出的最低价),按规定的程序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确定买卖双方成交价格的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10分钟内进行,其中前9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交易撮合原则产生。

(三)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申报量成交。如果成交量最大的价格有两个,取价高者。

(四)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

第十九条 招金黄金交易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为:买卖双方按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如果卖方在前,买方在后,则取卖方的委托价作为买卖双方的成交价;如果买方在前,卖方在后,则取买方的委托价作为买卖双方的成交价。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条 客户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库存账户相应实物即被冻结。

第二十一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客户可以撤销原报价。客户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客户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实物库存即被解冻。

第五章 清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 清算业务程序:招金黄金交易实行T+0的清算方式办理资金清算。交易成交后招金黄金将资金从买入客户资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出客户的资金账户,下一个交易日,再划入卖出客户在清算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六章 交收业务

第二十三条 客户的实物账户按交易品种在同一账户中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收品种:标准金条标准重量为10克、30克、50克、100克、300克、500克、1000克黄金,黄金成色为99.99%;银章中白银的成色为99.95%;纪念金条、金银纪念章以发行时公布的每枚重量、成色为准。

第二十五条 标准金条最小交收数量为10克,且交收数量为10克的整数倍。纪念金条、金银纪念章最小交收单位为1枚,且交收数量为1枚的整数倍。

第二十六条 每日收市后,由招金黄金为交收双方办理实物交收。交收买方的实物计入其实物库存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全额交易:应交收数量为该品种当日成交净买卖量。

第二十八条 当日交收处理后,买方即可在交易端填写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收。择期填写提货申请单须在招金黄金交易工作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指定的仓库有实物时,申请提货的第二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天指定仓库无实物的或实物不足的,由招金黄金负责统一调运,提货时间延迟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客户应按照规定缴纳实物交收时的相关费用,由招金黄金代收代付。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金黄金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招金黄金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对交易风险进行监控。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突发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招金黄金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招金黄金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客户出现清算、交收危机;

(三)招金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招金黄金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项异常情况时,招金黄金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限制涨跌幅度、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因异常情况招金黄金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招金黄金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招金黄金对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予以发布。

第三十七条 招金黄金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涨跌幅及成交金额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客户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查询,包括:

(一)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客户历史成交量。

(二)当日委托统计:统计本客户的所有当日委托。

(三)客户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客户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客户的历史成交记录。

(四)客户资金查询:查询客户在招金黄金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

(五)客户实物账户查询:查询客户在实物账户中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招金黄金交易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招金黄金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招金黄金依据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招金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办法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客户交易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各客户的财务、资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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