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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结果评述

时间:2022-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我国的发行定价制度规则来看,发行价格主要根据每股收益确定,这实际上并不意味着发行人和承销商充分重视新股的基本面情况和因素,而是由外在的政策力量决定的,根据每股收益定价其实是根据监管当局人为规定的市盈率指标定价。

第三节 实证结果评述

1.在单因素实证模型检验结果中,每股收益指标在各期都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是影响新股定价最强有力的解释因素,表明发行价格主要是按照新股收益情况确定的。

结合我国的发行定价制度规则来看,发行价格主要根据每股收益确定,这实际上并不意味着发行人和承销商充分重视新股的基本面情况和因素,而是由外在的政策力量决定的,根据每股收益定价其实是根据监管当局人为规定的市盈率指标定价。

2.发行时和上市时的市场指数对发行价格也具有一定的作用。虽然在1998~2002年各年的单因素模型检验中,发行时和上市时的市场指数的影响不显著,但1998~2002年这5年的单因素模型检验中,发行时和上市时的市场指数作用较为显著,表明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定价时也考虑到了当时的市场行情走势。总的来说,在二级市场行情看涨时,发行定价相应较高。另外,就定量的程度来看,市场指数指标的作用对发行定价的影响力较小,远不足以说明定价的市场化。

3.发行规模对发行价格基本上没有显著影响。发行规模即市场流通规模在二级市场受到广泛关注,相同条件下“小盘股”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大盘股”。但是,这种情况对发行定价的影响并不大,发行人并没有因为可以预见上市价格较高而相应提高发行价格。这说明发行人和承销商并没有充分考虑二级市场对公司股本规模的反应,并将此纳入发行定价之中;他们至多仅仅是注意到了当时的总体市场行情而已。

4.中签率对新股发行价格没有显著影响。在一级市场上最能反映投资者需求状况的指标——新股中签率,在各年度和全样本的单因素模型检验中,都不具有任何显著性的影响。这表明发行人和承销商在目前的发行制度下,几乎完全没有对市场需求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没有根据投资者的认购需求情况调整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由此看来,尽管发行制度和定价规则办法已经进行了一些改革,表面上看市场化的询价机制已经得到广泛运用,但是实际上发行价格距离真正市场化还非常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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