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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中的相关主体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资格都有所规定。此外,与某特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有关的内幕人士也不能进行相应的委托买卖。其中经纪商是直接代理证券买卖双方,进入证券市场参加交易并收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实施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中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一、证券交易中的相关主体

1.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资格都有所规定。比如在我国,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关机关决定暂停其证券交易资格而期限未满者;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法人提出开户但未能提供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等。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故不能委托代为买卖股票;但可以买卖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基金。此外,与某特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有关的内幕人士也不能进行相应的委托买卖。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的资格也不断放宽。从境内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和国资控股的企业、保险公司、社保基金都可以合法得参与证券交易。境外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直接购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也可以通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并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债发行的申购。

2.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在证券交易中根据服务的类型不同可以分为证券经纪商、做市商和自营商。其中经纪商是直接代理证券买卖双方,进入证券市场参加交易并收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做市商是指不断公开向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以维持证券流动性的特定的证券交易商。而自营商是指投资银行使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进行证券买卖。由于我国没有开展做市商制度,所以投资银行在证券交易中扮演经纪商和自营商的角色。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要获得投资银行(即证券公司)的经营资格,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②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③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⑤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⑥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如果要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如果要经营自营业务,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登记、存管、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结算公司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设立,要求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具体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股权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和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记名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或权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务,实物证券的保管,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服务等,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立,原上海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变为分公司。

4.第三方存管机构

“第三方存管”是指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证券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存管。在我国是由商业银行扮演第三方的角色。在操作上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操作的做法保持不变。也就是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证券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交收提供结算支持。实施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中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在2007年下半年,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全面实施了第三方存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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