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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生物医药产业的研究报告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中国的生物医药研发生态也变得更具活力,这又为跨国企业拓展其研发的深度和广度提供了新的机遇。实际上,不管用何种标准来衡量,中国都已成为更具吸引力的生物医药研发地。而国家科研单位及国内制药企业也在基础研究和新药开发等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CRO是通过合同形式为制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药物研发过程中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

以研发外包服务的行为主体——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合同研究组织)为例,2006年至2010年,我国CRO行业[1][2]市场规模从30亿元增长到98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4.44%;其中临床试验CRO的市场规模从17亿元增长到5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4.72%[3]。因此可以说,中国研发外包服务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鉴于中国研发外包服务对象更多地为跨国制药企业,同时中国研发外包服务的兴起又离不开中国本土环境,我们可以从跨国制药企业与中国本土环境两个方面来阐述中国研发外包服务兴起的原因。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跨国制药公司推行全球化战略,统一组织国内外的研发活动,并将其置于公司的全球化发展战略之中,从而使企业研发活动进入一个全球化的新时代,海外研发机构不断增加,研发投入也急剧上升。鉴于中国的生物医药研发生态也变得更具活力,这又为跨国企业拓展其研发的深度和广度提供了新的机遇。目前,中国总共有1 600家研发中心,其中跨国公司投资设立的超过1 300家。在世界主要跨国公司中,61%已经在中国建立了至少1个研发中心。比如,全球制药巨头默克公司(Merk)在2012年宣布,在北京斥资15亿美元兴建一个研发中心,其投资规模将超过诺华公司(Novartis)的投资,诺华公司在上海及周边地区建设研发中心投入了12亿美元。事实上,根据猎头公司雷诺士的评估,中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研发投资地”(毕马威,2014)。图1为2012年之前中国持续吸引大量生物制药研发投资的情况。

图1 中国持续吸引大量生物制药研发投资[4]

在一般意义上,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可分为4种类型(见图2):国内生产,国内外包,FDI以及离岸外包,跨国公司的海外研发活动于是采用FDI(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和离岸研发外包两种组织形式。现实也正是,跨国制药公司在华进行的研发活动即包括FDI,又包括离岸研发外包(下称研发外包)。然而,由于开发新产品的复杂程度不断加大,临床试验成本的增加以及监管法规的日趋严格,高额的研发投资并未给跨国医药公司带来与投资相对应的巨额回报,反而导致研发效率不断下降。每个新药的平均研发成本从1975年的约1.4亿美元,上涨到2009年的12亿美元。因此,近年来跨国公司开始调整其研发体系以应对市场变化,并不断增加研发外包的比例。

图2 跨国公司的四种研发组织形式

第一,由于医药产品开发日益呈现多学科性,理论和结构生物学(新兴生命科学领域)、计算机和信息科学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新药的研究阶段,需要不同领域的公司来提供专业化高效率服务,以分解研发活动的复杂性,缩短研发周期[5];第二,跨国公司将部分研发工作向新兴市场外包,可以获得低成本的人力资源优势,减少高额研发成本的压力;第三,跨国公司将部分研发外包工作向新兴市场外包,还有与本土企业进行合作以提升自身创新水平的考量。事实上,作为对以上原因的总结,我们可以引用皮萨诺(2006)的系统性论述:当药物的开发逐渐更多地依赖于对现代生物学的洞察与领悟,在一个领域内的发现会常常牵连另一个领域的工作,因而那些具有规模与洞察力从而能将跨行业的机会资本化,并且拥有组织机制来适当地利用机会的公司就能够获得巨额的收益。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2006年至2010年,全球医药研发外包的金额已经从196亿美元增长到360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6.42%,超过了全球医药公司每年研发费用的增长率(顾露露,2012)[6]。中国研发外包服务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兴起的。

实际上,不管用何种标准来衡量,中国都已成为更具吸引力的生物医药研发地。首先,按照市场规模来衡量,中国医药市场到2015年有望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市场规模将超过1 000亿美元。其20%的年增长率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医疗服务范围的扩大和国内对于医疗服务强劲的需求。对于想要在中国市场全体布局利用这一机遇的外资企业而言,在华研发业务为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立足点。

其次,与消费热潮相呼应的是科研的繁荣发展。2011年,中国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突出强调了生物技术行业为重要扶持行业,并且正在实施政策以推动私营投资——例如,允许对创新药给予溢价定价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政府的举措促成了研发支出激增:从2006年至2010年,中国生物医药行业的研发投资提高了近两倍,达到35亿美元(蔡贵和等,2012)。而位于上海的医药行业资讯公司ChinaBio的数据则显示,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在医药行业的投资约为400亿美元(福布斯中文网,2014)。这些投资为在过去几年显著成熟的生物技术行业助了一臂之力。

再次,人才储备正在迅速增长。高等院校培养出更多相关领域的毕业生,海外华人科学家的回归率在过去几年不断攀升,并在这些接受过西方培训或教育的科学家中,有许多人计划将其在药物研究和开发方面的经验带回中国。显然,人才储备可以转化成我国研发外包服务的价格优势和技术优势。事实上,受政府慷慨投资的刺激,再加上数万名在西方接受训练的中国医药专业人员的回归,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投身到了新药研发的工作中[7]。许多外国制药公司也在积极拓展与他们建立伙伴关系。

最后,本土新药研发创新呈上升趋势。最有潜力的是海归创办的生物技术初创公司[8]。而国家科研单位及国内制药企业也在基础研究和新药开发等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当然,中国研发外包服务的兴起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这包括,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完善,跨国制药企业将研发外包到中国的力度不断加大;中国临床试验成本低;等等。

CRO是通过合同形式为制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药物研发过程中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CRO最显著的特点是专业化和高效率,是制药企业一种可借用的外部资源。一般认为,CRO有利于医药企业提高资源集中度,形成企业内部的规模优势;另一方面,CRO大大提高了制药企业新药上市的速度,降低了制药企业的管理和研发费用。CRO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早期的CRO以公立或私立研究机构为主要形式,规模较小,只能为制药公司提供有限的药物分析服务。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美国FDA对药品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药品的研发过程相应地变得更为复杂,越来越多的制药企业开始将部分工作转移给CRO完成,CRO行业进入了成长期。20世纪90年代以来,CRO已成为制药产业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几乎覆盖药物研发的各个部分。正如全球最大的CRO之一——科文斯公司信息学副总裁和首席数据科学家Dimitris Agrafiotis所表明的,“CRO正在逐渐成为制药行业的研发动力”。

随着制药企业越来越倚重CRO作为其研发的外部资源,CRO也面临着极大的发展潜力。其一,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生物医药外包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06年,全球CRO市场规模为196亿美元,2013年达到552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6.42%。以15%的增长率估计,2015年全球CRO市场将达到700亿美元,其中临床前研究约占59%,临床前试验占41%。图3具体描述了全球CRO市场规模及预测。其二,根据全球知名市场调研公司PMR(Persistence Market Research)近日发布的一份新报告,全球生物药品市场在2014年的市值为1 610.5亿美元,未来7年内(2014—2020年),该市场将以10.1%的年度复合增长率(CAGR)增长,并在2020年达到2 871.4亿美元。该市场在2009年市值1016.6亿美元,2013年市值1465.5亿美元,2009—2013年的CAGR为9.6%(王楠,2014)。

图3 2006—2015年全球生物医药CRO市场规模及预测

全球CRO发展趋势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服务范围不断扩大。目前,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服务业务已由最初的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药物基因组学、药物安全性评价等有限服务发展到几十项内容,甚至包括数据管理与分析、信息学、政策法规咨询、产品注册、生产和包装、推广、市场、产品发布和销售支持以及各类相关的商业咨询等诸多领域,而且每年都有新的服务内容增加。生物医药领域研发外包服务的范围已大幅拓宽。第二,向发展中国家加快转移。为降低药物研发成本、占领市场,近年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加快了将生物医药研究转移到印度、中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速度。

药物从研究开始到上市销售是一项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和长周期的复杂系统工程,主要研究与开发工作包括化合物研究、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申请与批准、临床研究、药品注册申请与审批以及上市后持续研究。具体流程如图4所示。

图4 药物研究与开发过程

1.化合物研究

化合物研究是新药研发的初始阶段,具体工作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划分为早期研究、靶标选择与证实、先导化合物研究、早期安全测试和先导化合物优化。早期研究主要是为了尽可能多的理解疾病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了解疾病如何影响蛋白酶的产生进而影响器官内的细胞活动,理解疾病的起因是治疗该种疾病的基础。了解疾病后的重要工作是选择并证实治疗疾病的靶标,药物的靶标包括蛋白酶、受体、离子通道等,靶标通常与疾病有相关性,药物分子可以通过与靶标发生反应,进而治愈相关疾病。确定靶标后,研究者需要寻找一个能够和靶标结合反应的化学分子作为药物候选者,该候选者被称为“先导化合物”。先导化合物的发现主要通过对天然活性物质的挖掘、重新设计合成化合物、对大量现有化合物的筛选以及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制造出具有治疗作用的生物分子。大量的先导化合物发现后,研究者需要通过ADME/Tox测试(一种测试化合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能力以及毒理性的方法)进一步挑选出最合适的化合物进入优化阶段。优化阶段,主要是基于相似性原理改变原化合物的结构,制备一系列类似的化合物,评价其全面的疗效关系并对其物理化学及生物化学性质进行优化,优化后再进行体内外活性评价、循环反馈,最终获得优良的候选药物。

2.临床前研究

临床前研究是指在实验室条件下,通过对化合物研究阶段获得的候选药物分别进行实验室研究和活体动物研究,以观察化合物对目标疾病的生物活性,并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安全性评估主要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多次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药代动力学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试验。

在这个阶段,制药企业也开始致力于研究如何生产临床试验所需的大量药品的技术,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等内容。整个临床前研究过程,研究者一般情况下需要从5 000至10 000个先导化合物中挑选出来1至5个作为正式的新药申请临床试验。

3.临床试验申请与批准

根据FDA和SFDA的要求,候选药物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交新药临床试验批件(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所有临床前研究资料、候选药物的化学结构成分及其对人体的主要作用原理、药物副作用的相关情况、生产制造工艺研究、质量研究和稳定性考察等资料,同时申请材料中必须包括详细的临床试验方案等信息。监管机构根据制药公司提供的申请资料,判断其候选药物在临床试验中不会对受试者产生不合理风险后,批准该药物的临床试验批件。

4.临床研究

临床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新药进行广泛的人体试验,评估其对疾病治疗的有效性以及对人体的安全影响。该阶段主要分为Ⅰ、Ⅱ、Ⅲ、Ⅳ期。新药在批准上市前,需要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而Ⅳ期临床试验通常在新药批准上市后进行。

Ⅰ期临床试验是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从绝对安全的初始剂量开始,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同时对人体能够耐受的剂量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为Ⅱ期临床试验的给药方案提供依据。Ⅰ期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一般为健康志愿者,在特殊情况下也选择病人作为受试对象。一般受试例数为20至30例,因此I期临床试验通常在1到2家临床研究机构开展。Ⅰ期临床试验包括药物代谢动力学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和耐受性试验。药物代谢动力学试验简称PK,用于分析研究药物在人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等药代动力学特性;生物等效性试验简称BE,利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药物耐受性试验用于初步研究药物对人体的安全性情况,观察人体对药物的耐受程度,判断人体能够承受新药的剂量范围。

Ⅱ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试验通常与标准疗法进行比较,可以使用安慰剂。按照我国现行法规规定,试验组和对照组的例数都不得低于100例,参照临床前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制定药物的剂量研究方案。

Ⅲ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按现行法规规定,Ⅲ期试验组例数一般不低于300例,对照组与治疗组的比例不低于1:3,具体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以进一步考察不同对象所需剂量及其依从性。

Ⅳ期临床试验则是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Ⅳ期临床试验一般可不设对照组,但应在多家医院进行,观察例数通常不少于2 000例,以便及时发现可能有的远期副作用,并对其远期疗效加以评估。此外,Ⅳ期试验还进一步考察了新药对患者的经济与生活质量的影响。

5.药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通过Ⅰ至Ⅲ期的临床试验后,制药企业将分析所有的试验数据。如果数据能够成功证明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药企业将向监管机构提出新药注册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NDA)。新药申请必须包括制药企业所掌握的一切相关科学信息,监管机构的专家根据申办者提供的所有信息,最终确定该新药是否具有上市资格,其主要的判断标准包括新药的对病患的治疗效果是否超过其潜在风险、新药上市后需提供哪些信息给医生以指导其用药、新药的生产工艺是否可行及其样品质量能否保证新药的各类生物活性等。新药申请获得监管机构审批后,制药公司才能最终生产并在市场推广该种药物。

6.上市后持续研究

新药上市后,随着大批的患者开始使用该类药物,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续考察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递交报告。根据需要,制药企业还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Ⅳ期临床试验,以进一步研究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目前CRO行业的服务范围基本覆盖了新药研究与开发的各个阶段和领域,主要包括化学结构分析、化合物活性筛选、药理学、药代学(吸收、分布、代谢、排泄)、毒理学、药物配方、药物基因组学、药物安全性评价、Ⅰ至Ⅳ期临床试验的设计、研究者和试验单位的选择、监查、稽查、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以及注册申报等工作。

CRO企业分为临床前CRO和临床试验CRO两大主要类别(见图5),目前临床前CRO主要从事化合物研究服务和临床前研究服务,其中化合物研究服务包括调研、先导化合物和活性药物中间体的合成及工艺开发;临床前研究包括药代动力学、药理毒理学、动物模型等。临床试验CRO主要以临床研究服务为主,包括Ⅰ至Ⅳ期临床试验技术服务、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注册申报以及上市后药物安全监测等。

图5 CRO行业的服务范围

昆泰(Quintiles Transnational):成立于1984年,总部位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在53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全球拥23 000位员工,是全球最大的CRO公司,也是《财富》全球1000强。昆泰公司通过为制药、生物技术及卫生保健行业提供专业服务、信息咨询和提出合作解决方案等多方位的服务,帮助和促进全球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1997年昆泰在上海成立办事处,2001年注册了总部在上海的独资公司—昆泰医药发展有限公司,随后在北京、香港设立分公司,向客户提供临床研究、中心实验室、数据统计等多项专业服务,服务范围涵盖中枢神经系统、肿瘤治疗、心血管疾病、血栓病、呼吸道疾病、泌尿系统疾病、自体免疫疾病、内分泌疾病和各类感染性疾病等。昆泰帮助完成了全球最畅销30种药品及最畅销9种生物制剂的研发或者商业化工作。

科文斯(Covance):成立于1997年,总部位于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在全球60多个国家地区设有办事处,拥有超过10 000名员工,旨在为全球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临床试验监查、管理和药品注册的服务,是全球第二大CRO企业。科文斯可以参与到整个药物研发过程的每个项目当中,从生物标志物的发现到临床前研发、临床试验、健康经济学和效果研究,甚至是营销。1998年,科文斯进入中国,成立了北京办事处,在中国的业务发展已涵盖临床试验可行性调查、临床试验监查与项目管理、临床试验基地的选择与管理、受试者招募、数据管理、生物检测、药品注册、生物分析和中心实验室服务。2007年在上海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张江科技园区成立科文斯(上海)中心实验室,进一步拓展了在中国的业务发展能力。

PPD(Pharmaceutical Product Development Inc.):成立于1985年,总部位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威尔明顿,在全球42个国家设有85个办公室,拥有员工11 000名。PPD公司于2003年首次在北京开设代表处,其后分别在上海、成都、广州设有办公室。在江苏泰州,PPD拥有一个疫苗临床研究中心。在北京,PPD于2008年通过与北京协和洛奇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PUL)签署独家协议,将其全球中心实验室业务拓展至中国。2009年PPD公司完成对依格斯(北京)医疗科技公司(Excel PharmaStudies,Inc.)的收购,进一步扩充了其在亚太地区的Ⅱ-Ⅳ期临床研究、数据管理、生物统计、临床试验质量保证和全球药品注册法规事务服务能力,并为中国地区增加了300多名员工。

百瑞精鼎(Parexel International):成立于1982年,是全球领先的生物制药服务公司,面向全球制药业、生物技术业以及医疗设备业提供广泛的基于知识的合同研究、医学交流和咨询服务。公司总部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Parexel业务覆盖52个国家和世界各地,并在70个地点拥有9 275名员工。在中国,分别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及香港成立有办事处。

新一轮全球产业布局调整的大潮,为中国研发外包服务市场赋予了高速成长的强大推进力。近几年,研发外包服务正在迅速向亚洲等地区转移,而我国已成为科技外包的最大承接国。面对这一趋势,我国也进行了积极回应。比如,2005年初,上海张江的“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外包基地”、“浦东新区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服务中心”成立,其发展目标是:成为亚洲规模较大的研发外包服务中心,在全球范围内承接各种药物开发合同(黄海川,2005)。

作为研发外包服务的一个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CRO当前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高技术服务业并成为我国化学药和生物医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本土CRO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成都、广州、深圳等城市,并形成了产业集群。其中,上海拥有完善的生物医药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是国内生物医药领域研发机构最集中,创新实力最强,新药创制成果最突出的基地[12]。另外,国内CRO还成立了诸多产业联盟,如中国生物技术外包联盟(ABO)、中关村CRO联盟、浦东新区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服务联盟、医药研发外包联盟(CROSA)。

CRO开始传入中国时只局限在临床服务[13],后来扩展到药品研发的整个过程,从化合物的筛选一直到药品上市后的推广,服务范围广泛,可以满足药品研发企业的不同需求。我们可以将本土CRO进一步划分为临床前CRO和临床实验CRO[14]。从事临床实验的本土CRO主要有:

(1)北京凯维斯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总部位于北京,是由美国Kendle International Inc.和北京汇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的CRO公司,2011年被爱尔兰爱康临床研究(ICON)收购,主要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药品I期至Ⅳ期临床研究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及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医药市场开发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

(2)润东-科若华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总部位于上海,是由日本Cronova株式会社和润东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CRO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产品战略咨询、进口注册、临床试验、数据统计、市场开发的一站式服务。

(3)广州博济国家新药临床研究中心: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广州,主要业务范围为新药、中药保护品种、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的I至Ⅳ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等。

(4) VPS万全阳光临床研究服务集团: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北京,主要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国际水准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药效药代药理毒理研究、注册及市场推广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5)依格斯(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总部位于北京,2009年10月被PPD公司收购,现已成为PPD公司全球业务网络的一部分。依格斯主要为跨国制药公司及生物技术公司提供药物注册申报、临床试验(Ⅰ-Ⅳ期)以及生物统计学服务。依格斯也提供受试者招募、试验方案设计、病例报告表(CRF)设计、调查及可行性研究、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培训、药物管理等服务。

在本土CRO行业中,目前规模较大的是从事临床前研究的CRO。目前,在本土从事临床前研究的CRO主要有:

(1)药明康德:成立于2000年,是中国领先的制药、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器械研发外包服务公司,在中美两国均有运营实体。主要为全球制药公司、生物技术公司以及医疗器械公司提供一系列全方位的实验室研发、研究生产服务,包括从药物发现到开发的全方位制药服务,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开发和测试服务,以及全面的毒理服务。2007年8月9日,母公司WuXi PharmaTech (Cayman) Inc.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WX。

(2)尚华医药:成立于2002年,是国内领先的CRO企业,控股6家从事CRO业务的子公司,包括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开拓者化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开拓者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凯惠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凯惠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为国内外客户提供组合化学、药物化学、合成化学等领域的科研服务,化工医药产品质量测试,医药生物技术引进、孵化以及成果产业化等业务。2010年10月19日,尚华医药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SHP。

国内从事临床前研究的CRO还包括保诺、上海美迪西、康龙化成等企业,在此我们不作一一介绍。表1总结了国内CRO重点企业的业务分布(包括了部分国外CRO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表1 国内CRO重点企业的业务分布

当跨国制药企业最初将研发活动外包给中国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成本,因为他们对中国科学家设计并实施复杂实验的能力仍心存疑虑。工作重点是交易式的、以执行为导向的任务,如化学合成等。如今,虽然这些领域仍是CRO的核心优势,但这些组织正在参与到研发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一些CRO正在形成可以媲美世界一流标准的能力。而根据蔡贵和等(2012),对于中国研发活动的发展,跨国企业不应再问“我们能获得哪些服务?”而是“哪些服务需要进行外包?”事实上,中国本土CRO有能力在研发价值链的各个环节降低成本并提高灵活性(见图6)。现实也正是,几乎所有的跨国制药企业都至少将部分研发活动外包给中国,以利用中国多元化的CRO(有专项服务,也有一站式服务)。

图6 中国CRO的能力已拓展至研发价值链的各个环节[15]

在研发外包服务中,本土CRO与跨国药企可以为一次性交易,比如,2010年7月,赛诺菲-安万特公司获得一项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的技术专利授权,该技术专利与抗血管生成剂抗癌药物前期研究有关。而现实的情况是,跨国公司与中国本土企业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发展之中,正在转向基于长期激励机制和复杂活动的战略合作关系。一些跨国企业已将整个研发价值链外包。部分跨国企业放远眼光,不仅对本土企业加以利用,而且正在帮助本土能力加速发展。例如,葛兰素史克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签订了10年的合作计划。强生公司已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以进行非临床安全测试。药明康德方面向强生公司提供毒理学和其他服务,而强生公司则提供有关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系统和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由药明康德方面偿付)。

基于上述背景,我们可以依据研发外包服务中双方合作的紧密程度,在理论层面上将企业研发外包服务中的组织形式划分为现货(技术)市场、保持距离型的合同(如许可合同)、战略联盟以及研发合资等。我们可以进一步将现货市场和保持距离型的合同视为一次性交易;将保持距离型的合同视为CRO,而将战略联盟和研发合资视为研发合作。图7具体描述了理论意义上的中国本土CRO与跨国药企的关系演变。

图7 中国本土CRO与跨国药企的关系

Lai et al.(2009)以及Hermosilla和Qian(2013)具体讨论了研发外包中的支付方式问题。在他们看来,企业研发外包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支付形式:事前的固定支付(前期款)、事中的里程碑式支付与事后的按收益提成的支付,这其中,第一种和第三种支付方式最为常见。在第三种支付方式中,收益提成的比率一般不超过30%(Teece,2000)。

表2 近年来中国本土CRO与跨国药企的研发合作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4—2018年中国生物医药外包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了解,2006年我国CRO市场规模只有30亿元,2013年达到220亿元左右,2006—2013年年均复合达到30%以上。随着跨国制药公司研发中心纷纷到中国“安营扎寨”,中国医药研发的产业链日益成熟,2015年我国CRO市场将达350亿元。图8具体描述了中国CRO市场规模及预测。

图8 2006—2015年中国CRO市场规模及预测[16]

中国病种、病源和疾病谱丰富,临床病人多,与西方相比,中国病人还有良好的依从性,适宜开展临床研究。因此,对跨国制药企业而言,中国不仅是支持其现有产品的平台,而且是其创新药物的创意源泉。目前,只有少数跨国公司在中国开展新药创新研究活动,并且侧重于在亚洲发病率较高的“本地”疾病。例如,辉瑞公司将对抗感染药物的研发活动从美国和英国迁入位于上海的新部门;阿斯利康公司的本土研发侧重于针对亚洲人群的胃癌和肝癌;葛兰素史克公司将重点锁定在神经退行性疾病上;礼来公司正在建立研发机构以推动糖尿病研究,并重点关注亚洲糖尿病药物特有的分子差异。尽管如此,随着行业努力重振产品线以及中国生物技术产业日渐成熟,越来越多的公司无疑将跟随这一潮流。

对中国CRO而言,一方面,通过联通上下游环节、拓展业务范围,从而实现纵向一体化,正成为CRO行业新的趋势(见表3)。

表3 CRO的趋势——纵向一体化[17]

另一方面,生物医药外包市场经过一段时间发展竞争以后,会逐步进入市场整合期,这就需要通过并购做大做强,同时通过并购确立每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表4具体说明了CRO并购整合的趋势。

表4 CRO的趋势——并购整合分析[18]

由于中国整体生物医药外包企业规模较小,市场也没有到达饱和阶段,因此,快速整合的时机还未到。预计从2015年开始,生物医药外包企业会进入快速整合阶段,到那时候,可能会看到大量的收购、合并或并购的案例出现。

在中国本土CRO承揽跨国制药企业的研发外包任务的最初阶段,尽管凭借着人力成本低以及市场规模的优势,中国本土CRO所承揽的研发外包业务越来越多,但是,与制造业起步时类似,中国的研发外包服务目前带有浓重的劳动密集型烙印。鉴于大多数CRO在研发外包服务的过程中,仅仅是执行委托方的设计蓝图,而本身并不参与创造过程(比如,上海开拓者化学研究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研发外包颇为成功的企业,其主要工作就是在实验室合成已被委托方所设计好的化合物结构),对中国本土CRO而言,“研发外包”在一定程度上可称作“生产外包”。许多企业于是在研发外包服务的过程中陷入了“做苦工,赚小钱”的境地,其获得高科技产品的附加值也只有10%[19]。本土CRO向高端市场的突破举步维艰,真正具有高额附加值的订单屡屡被印度捕获,对于行业创新流程的不熟悉,也让许多中国本土CRO在接单时显得底气不足。显然,上述研发外包服务模式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而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中国本土CRO在研发外包服务过程中的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完成了从“生产外包”到“研发外包”,从制造到创造的蜕变。

Gautam和Yang(2014)发表了一篇强调中国在生物医学领域未来创新的报告。Gautam和Yang(2014)分析了11个新兴市场国家,发现中国在资金、专利、高影响力出版物、全球大学排名、临床研究及人才储备方面名列前茅。

首先,Gautam和Yang(2014)从创新生态系统所处的阶段以及公共资金的充裕程度两个维度对11国进行了创新定位(见图9)。

图9 11国的创新地位图

由图9可知,中国属于未来型创新者。中国以“国家政策支持”起步,然后将不同的“创新优势”结合起来,成功转型为“未来型”。未来型创新者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大型制药公司在这些国家的研发活动活跃,包括内部研发、学术合作、许可权合作及战略性外包。

其次,从年生物医药研发公共资金来看,中国每年投入的研发公共总资金为20亿美元,在11国家中居首。表5列出了每个国家的具体投入情况。

表5 11国年生物医药研发公共资金

再次,从“创新分数”来看,中国的分值为5,在11个国家中也居首。Gautam和Yang(2014)通过评估每个国家5个关键因素计算“创新分数”:高影响因子科研文章数量、全球排名靠前的一流大学数量、专利数量、生物科学博士数和正在进行的临床研究数量。将这5项因素归一化分数相加,可计算出创新总分。表6为每个国家的创新分值。

表6 11国创新分数

最后,Gautam和Yang(2014)还总结到:中国既有资深专业人员,又有获得经费资助的机会,是大药企投资的理想地点。不仅如此,在上海、北京、苏州、深圳还聚集生物技术产业集群,临床实验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国家提供大量科研资金,“十二五”计划年生物医药资金为60亿美元,比“十一五”增加6.5倍。中国创新的驱动力之一是“千人计划”,促使中国创建强大的本土专业人才库,推动学术和产业创新。

正是有着上述背景,近年来,中国本土CRO的研发能力已获得长足发展,跨国制药企业针对中国本土CRO正在从简单的研发外包转向相对高端的研发外包。中国CRO研发外包服务水平的增长与跨国制药企业对创新的追求相得益彰。

事实上,我们可以借助Puga和Trefler(2002)的相关论述来进一步佐证上述结论:本土CRO的研发能力越强,其将能够承揽更为高端的研发外包。Puga和Trefler(2002)将研发外包的程度体现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上。基于代理方是否创造知识和控制知识的二维选择,他们定义了跨国企业研发外包的三种组织形式:Ⅰ型(执行型)组织形式、K型(知识型)组织形式与C型(控制型)组织形式(如图10所示)。其中,本土CRO不创造知识意味着本土CRO仅仅执行跨国企业的创新蓝图,而本身并不参与到创新过程中;本土CRO不控制(控制)知识意味着当多个创新蓝图同时存在时,跨国企业(本土CRO)有权决定执行何者的创新蓝图[20]。图中的虚线箭头既可表示代理方创新参与程度与控制权的增加,又可表示委托方研发外包程度的增加。Puga和Trefler(2002)的结论是,当本土CRO的研发能力(体现在本土CRO的创新蓝图同跨国企业的创新蓝图的相似程度)逐渐增加时,跨国企业将依序分别选择I型、K型和C型的组织形式。

图10 基于是否控制和是否创造的研发外包的3种组织形式

上述结论在很大程度上也契合了Ernst(2006)有关本土企业实验室类型的判断:Ernst(2006)将本土企业承包研发的实验室划分为3种类型:跟随型、合同型以及参与型。其中,跟随型与合同型反映了较低水平的研发外包,这类实验室只是执行跨国企业的设计蓝图,与跨国企业的知识交流受到严格控制;而参与型的实验室则被授予设计某一地区或全球产品的权力,并享有与跨国企业进行充分地交流知识的权力。对大多数中国本土企业所承揽的研发外包业务而言,跟随型与合同型占主导地位;而对于移动通信和软件等产业,由于中国本土企业有着很强的设计能力,则存在有参与型的实验室——这显然意味着随着研发能力的提高,中国本土企业承揽研发外包的组织形式将依次递进。

本土CRO从低端服务到高端服务所带来的效应不仅体现在组织形式的嬗变上,还体现在福利水平的提高上。这一结论也已经被很多文献所阐明。Puga和Trefler(2005,2010)就认为,由于中国较之于亚洲其他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在以下三个方面——代理方(如本土CRO)与委托方(如跨国制药企业)合作的有效程度,代理方的专业训练水平以及代理方企业的工资水平与国家的市场规模——具有更多的优势,因而中国也就表现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表现为累积性创新的替代程度上),而由此所产生的均衡效应是,代理方企业不仅可以更多地参与到创新过程中,获得较高的工资水平,更重要的还可以承揽更多的研发外包业务(吸引更多的跨国企业)。

Gick(2006)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考察了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在国际专利系统中的申请策略。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一般缺少资金或相应的互补性资产等支持因素,它们往往在国际专利系统中申请专利以寻求跨国企业的合作。在此过程中,申请专利往往是一种显示自身创新能力的信号,作为一种分离均衡,那些有着较高创新能力的企业(表现为较低的创新成本)将会获得与跨国企业合作的机会,而那些有着较低创新能力的企业(表现为较高的创新成本)将选择不进行专利申请进而失去与跨国企业合作的机会。

路风(2006)则依托中国的现实案例在自主创新模式(主要通过自主产品创新)与传统技术引进模式比较的基础上高度肯定了自主创新模式对提高国家技术能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在他看来,只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而不是包括要素禀赋在内的任何外生因素)才可以导致企业能力和工业能力的升级,同样,也只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才能使中国企业在整个创新的价值链中获取更多的资金。

综合以上,中国本土CRO只有提升自身的研发外包服务水平,才有可能更深层次地与跨国企业进行研发合作进而获得更高的福利水平以及在创新价值链中获得更多的资金。

(1)在微观层面上,我国CRO数量虽然较多,但多数是中小企业,缺乏领军的大企业。我国CRO目前已经有上千家,尤其临床CRO数量迅速膨胀,这些CRO很多以服务水平较低的注册申报为主,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并且无法提供完整的临床试验服务。因此,如何扶持我国主要CRO成为国际CRO巨头,就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广而言之,虽然在西方受过训练的科学家和全球范围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提升中国CRO研发的智慧,但就培养基础研究和新药研发所需的后备队实力而言,中国尚远远落后。比如,中国没有什么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具有冒险心态的教学和实践,而冒险心态则是美国在生命科学领域创新的助推剂[21]。故在未来旨在提高中国CRO研发能力的现实举措上,如何综合性地提升后备队实力也将构成一项重要的内容。

(2)在中观层面上,尽管我国CRO的能力已拓展至研发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但不得不说的是,我国CRO行业结构依然不合理,CRO要么集中在新药发现和临床前研究领域,要么集中在临床研究领域,服务内容相对单一,能够提供新药研发全程服务的CRO所占比重较小。因此,我国CRO行业的结构应尽快完善,以便能够更好地为制药企业提供研发外包服务。另外,我国CRO缺乏资质认定。鉴于制药企业只愿意与正规的、有实力的CRO合作,尽快完善CRO的资质认定制度就很有必要。

事实上,要使中国CRO行业更具创造性,需要解决生态系统问题,这就要求整个医药系统和医疗保健系统都要进一步发展,而具有可操作性的举措则包括构建可以激励并吸收新科技的药品监管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及医疗保健系统等。

(3)在宏观层面上,由于目前我国监管法规还没有与国际接轨,审批时间太长,致使我国比之于印度等周边国家较少承接国际多中心试验(MCT)。MCT是指申办者组织多位研究者按照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国家不同试验地点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MCT的申办者主要是国外大型制药企业和生物技术企业。虽然MCT只占我国每年开展的临床试验中较少的部分,但它代表了药物临床研究开展的最高水平。此外,我国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与西方仍有差距。故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监管环境也是必要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在提供监管架构以鼓励创新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鉴于美国食物及药品管理局(FDA)有数千人管理医药项目,而中国国家药监局从事这些工作的还不到一百人,它仍然还是一个需要充实人员和提升能力的年轻机构[22]

总而言之,CRO所在的生物技术行业作为高附加值,科研导向型的行业,理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行业。因此,我们应该创造一切条件提升中国CRO产(行)业的智慧优势进而促进CRO行业的升级,毕竟,产业升级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本国企业在“全球创新网络”中由低附加值制造向高附加值创造的转型(岳健勇,2014)。在此背景下的本土CRO,也会从成长到成熟,最终化茧成蝶,与全球新药研发市场融为一体。

(执笔:李靖)

[1]Ernst, Dieter. Innovation Offshoring: Asia's Emerging Role in Global Innovation Networks [J]. East-West Center Special Reports, 2006(July), No. 10.

[2]Gautam, Ajay, Steve Yang. Market watch: A framework for biomedical innovation in emerging markets [J]. Nature Reviews Drug Discovery, 2014, 13: 646-647.

[3]Gick, Wolfgang: Little Firms and Big Patents: International Patent Filing Incentives and Competition for Technology Partners [C]. Working Paper, Harvard University, 2006.

[4]Hermosilla, M. and Y. Qian. Development and commercialization strategies for new technologies: an empirical study of pre-market licensing for drug innovation [C]. Working Paper,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2013.

[5]Lai, Edwin L. -C., R. Riezman, P. Wang. Outsourcing of Innovation [J]. Economic Theory, 2009, 38(3): 485-515.

[6]Puga, D. and Trefler, D. Knowledge creation and control in organizations [C]. NBER Working Paper, No. 9121, 2002.

[7]Puga, D. and Trefler, D. Wake Up and Smell the Ginseng: The Rise of Incremental Innovation in Low-Wage Countries [C]. NBER Working Paper, No. 11571, 2005.

[8]Puga, D. and Trefler, D.Wake Up and Smell the Ginseng: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Rise of Incremental Innovation in Low-Wage Countries [C]. Centro Studi Luca d'Aglaino Development Studies Working Paper, No. 222, 2007.

[9]Puga, D. and D. Trefler. Wake Up and Smell the Ginseng: The Rise of Incremental Innovation in Low-Wage Countries [J].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10, Vol. 91: 64-76.

[10]Teece, D. J., Managing Intellectual Capital: Organizational, Strategic, and Policy Dimensions [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11]毕马威.中国成为全球研发新前沿[N].人民日报,2014年1月26日.

[12]蔡贵和,李敏,黄培杰.中国生物医药研发:从研发投资中获益[R]. BCG研究报告,2012年11月.

[13]福布斯中文网.中国生物医药繁荣的驱动力是什么?[EB/OL]. http://www.forbeschina.com/review/201406/0033788.shtml.

[14]顾露露.全球医药研发外包和CRO产业情况[EB/OL]. http://www.biodiscover.com/news/hot/industry/2922.html.

[15]黄海川.崛起的“中国服务”[N].经济观察报,2005年3月21日.

[16]李菲.解读CRO行业:CRO行业概况[EB/OL]. http://www.biodiscover.com/news/hot/industry/2950.html.

[17]李菲.解读CRO行业:知名的CRO企业名单[EB/OL]. http://www.biodiscover.com/news/hot/industry/2950.html.

[18]路风.走向自主创新:寻求中国力量的源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19]加里·P·皮萨诺.生物制药技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0]前瞻研究院.2014—2018年中国生物医药外包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R].2014年4月.

[21]前瞻研究院.2015—2020年中国生物医药外包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R]. 2014年8月.

[22]张淼.跨国公司的“隐身衣”[J].读书2006年第3期:52-57.

[23]岳健勇.全球化导致了中国崛起吗?[J].领导者总第59期(2014年8月):41-58.

[24]王楠.2020年全球生物药品市场将达到2 871.4亿美元[EB/OL]. http://www.biotech.org.cn/information/124085。

[1]一般而言,我们对产业和行业两个概念不作区分。然而,在更为严格的意义上,产业的概念更加宽泛,产业概念的外延要大于行业。产业链上的所有行业都可划入该产业。因此在本报告中,我们有“生物医药产业”、“生物技术行业”以及“CRO行业”的称谓。

[2]通常情况下,在生物医药产业中,生物技术行业通常位于产业的上游,而制药行业位于产业的下游。鉴于本报告主要关注的是上游企业为下游企业所提供的研发外包服务,我们将重点讨论位于上游的生物技术行业。事实上,生物技术的多样性创造了一个更为复杂和多维的生物医药产业环境,因而要想区分“生物技术行业”和“制药行业”已变得越来越困难了。

[3]有关中国CRO行业市场规模更为详细的数据,可参见下文。

[4]资料来源:蔡贵和,李敏,黄培杰.中国生物医药研发:从研发投资中获益[R]. BCG研究报告,2012年11月.

[5]更进一步地,有两个因素促使跨国药企越来越多地利用外部的研发资源:一是新技术代表的技巧与知识的宽度。从历史上看,药品的开发意味着在医药化学领域内要具有深度的、高超的技巧,更不用说分子生物学变革是许多技术和科学知识体一起快速演进的过程。因此,即便是对于制药行业内最大的公司(研发预算每年达到几十亿美元)来说,想要独立建立一个涵盖所有技术范畴的专门研究体系简直是不可能的;二是新技术的知识基础与传统的医药化学领域相比具有非常大的差异,建立内部的研发能力也就意味着比简单地外包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而且还需要建立全新的组织程序与体系。故对跨国药企而言,建立与已有的知识基础完全不同的技术能力将面临着困难(皮萨诺,2006)。

[6]对全球CRO近年来发展状况更为详细的描述,可参见下文。

[7]2008年,中央政府推出了“千人计划”(Thousand Talents Program),旨在在未来5到10年中引进2 000位在中国出生的高端科技学者和专业人才。截至目前,该计划至少已吸引了2 000多人回国。摩立特集团(Monitor Group)2010年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在令人兴奋的机会和政府对这一部门资助的感召下,除“千人计划”之外,另有约8万名生命科学人才回到了中国(福布斯中文网,2014)。

[8]“海归已经成了改变中国这一行业面貌的一支主要力量。”ChinaBio的共同创始人格里格·斯科特(Greg Scott)谈道,这位曾经在美国帕洛阿尔托(Palo Alto)工作的前生物技术天使投资者于2007年来到上海,进入了中国这一不断成长的行业。“如果一家公司的整个管理团队都有在西方工作的经验,那么,该公司的关注焦点、运营、管理创新的能力以及在中国构建人才队伍的能力就都会随之改变。”现在出现了很多跨境合作伙伴关系,这类合作往往由在西方受过训练的中国科学家和经理人管理(福布斯中文网,2014)。

[9]对这部分内容的介绍,我们参考了《解读CRO行业:CRO行业概况》,资料来源:http://www.biodiscover.com/news/hot/industry/2950.html。

[10]对这部分内容的介绍,我们参考了《解读CRO行业:知名的CRO企业名单》,资料来源:http://www.biodiscover.com/news/hot/industry/2950.html。

[11]在本报告中,本土CRO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本土CRO是指在中国本土创立的CRO,而广义的本土CRO还包括国外的CRO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本文称之为国内CRO。

[12]一份2008的数据表明,上海医药研发外包服务的业务量占全国市场份额的30%,企业数超过300家,主要集中在张江药谷。

[13]1996年,美国国际研发外包服务企业MDS Pharma Service在我国投资设立了国内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CRO,从事新药的临床试验业务。

[14]对这部分内容的介绍,我们参考了《解读CRO行业:知名的CRO企业名单》,资料来源:http://www.biodiscover.com/news/hot/industry/2950.html。

[15]资料来源:蔡贵和,李敏,黄培杰.中国生物医药研发:从研发投资中获益[R]. BCG研究报告,2012年11月.

[16]资料来源: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资料整理而得。

[17]资料来源: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资料整理而得。

[18]资料来源: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资料整理而得。

[19]张淼.跨国公司的“隐身衣”[J].读书,2006(3): 52-57.

[20]Puga和Trefler(2005)进一步明确了三种组织形式在创新层面上的现实含义:I型表示本土CRO不参与的创新;K型表示本土CRO协助的创新;C型表示本土CRO管理的创新。Puga和Trefler(2007)进一步将I型表示为跨国企业主导的创新,将K型和C型共同表示为本土CRO主导的创新。事实上,更现实的含义可以理解为I型组织形式对应着生产外包;K型组织形式对应着一般意义上的研发外包;C型组织形式对应着进一步的研发外包。因此,此种组织形式的划分方式不仅仅限于理论上的逻辑推演,隐藏在其中还有更现实的组织含义。

[21]当然,中国也建立过几家此类机构。这包括有中国科学院和上海市政府共同建立的上海高等研究院,以及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这些结构仿照美国霍华德·休斯研究院的模式运作。以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为例,该所“为海归科学家提供资金……以便让他们围绕新药开发开展有趣的科学试验。”

[22]2008年,中国生产的血液稀释肝素受到污染的丑闻曾让中国国家药监局备受困扰,该事件导致数人死亡,因接受贿赂而发放产品许可证的前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则在2007年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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