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区别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区别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又先后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制度、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非银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作为社会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随着社会金融活动的快速发展,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对资金到账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安全、快捷、高效的支付结算方式又促进了社会金融的发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1996年月1日实施;2004年8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票据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又先后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制度、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更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有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