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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致害的狼狗系被告高某饲养,原告被狗咬伤,狼狗的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条文解读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表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害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以案说法29】高某因在自家院内雇用工人修缮房顶,便将自家饲养的一条狼狗用一米长的绳子拴在后院角落里。邻居家7岁的郑某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自行走入高某家,并进入了高某家的后院,后被狗咬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治疗中,高某先后拿出几千元的医疗费积极参与了抢救。郑某父母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高某承担郑某的各项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6万余元。被告主张其将狼狗拴于家中后院,事后又进行了积极的救助,对于郑某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主张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致害的狼狗系被告高某饲养,原告被狗咬伤,狼狗的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案中被告事前采取了安全措施事后又进行了积极救治,但根据本法规定,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饲养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的抗辩不能够成立。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免责情形,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联参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款、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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