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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技巧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法经营罪要求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亦即并非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可构成本罪,而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此外,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单独罪名后,对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立法原意分析,对传销活动仅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要求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亦即并非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可构成本罪,而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作为辩护律师,为非法经营罪进行辩护,可以从行为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加以考虑,所谓“情节严重”,首先,就要参照经济衡量标准:(1)经营数额是否属于巨大?(2)销售金额是否巨大?(3)获利数额是否较大?(4)是否造成合法经营者的严重经济损失?(5)是否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其次,还要考虑如下问题:

(1)违反“国家规定”还是地方规章。所谓“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2)对没有在法律司法解释(如两高司法解释的“20”种)列明犯罪案件中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使得本罪成为“口袋罪”,一些未被法律规定的行为也被纳入法网。

刑不可知,其威不可测,关于此条款的规定应由国家完善立法,公民才能依法守法。作为辩护律师,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被指控的,可从此角度为当事人辩护。

(3)此外,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单独罪名后,对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立法原意分析,对传销活动仅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5)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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