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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辩护技巧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涉嫌贷款诈骗罪辩护,仍然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作为辩护人,应认识到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若对无法履行这一点并不明知,即使到期无法偿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

为涉嫌贷款诈骗罪辩护,仍然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作为辩护人,应认识到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在这些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此外,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不同条件下,银行方面作出贷款决定赖以考虑的条件不同,金融风险的着眼点存在差异,所以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一样:

(1)信用贷款条件下,银行通过贷款申请赖以考虑的基础全凭申请人的信用,一旦申请人出现信用危机,贷款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极大,因此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危险犯为主;而担保贷款条件下,由于多了一道保障,当申请人无法还款,银行可以通过实现担保的方式收回贷款,因此担保贷款以结果犯为前提。

(2)信用贷款情况下,申请贷款时行为人即使用欺诈手段的说明行为人无实际偿还能力,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依赖于行为人行为的欺诈性;而担保贷款情况下,只要担保是真实的,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贷款的安全,因此担保贷款情况下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依据的则是担保的真实性。

作为辩护人,应重点考虑,涉案当事人在贷款过程中:

1.行为人是否已经使用相应的欺诈手段

取得贷款时未采取欺诈手段,还贷过程中非法转移抵押物的,由于贷款是合法取得,并非通过诈骗方法取得,转移抵押物只是一种民法上的“赖账行为”,不应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以构成贷款诈骗罪论处。

2.行为人是否一开始即无履约能力

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若对无法履行这一点并不明知,即使到期无法偿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贷款

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或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也不能以事后故意推及事前,认定行为人在贷款时已有诈骗故意。

4.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所规定的用途

行为人获得贷款后确实是将贷款用于所规定的用途,并正在设法偿还,最终不能偿还贷款是由于不可控的客观原因造成而非故意不偿还的,不应认定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5.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采取了积极归还的措施

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并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但能积极创造偿还贷款的能力、寻找偿还贷款的途径,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宜认定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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