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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互补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困难,致使社会上大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2006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弥补了这一缺口。

骗取贷款罪的规范罪名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主观上并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也可能相互转化,甚至在案件性质上刑事可能转化为民事,民事可能转化为刑事。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1)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处罚。

(2)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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