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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管理职责,指教育机构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教育机构既包括公办和私立的幼儿园、学校,也包括为未成年人举办的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其他教育机构。即教育机构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行为是失职行为,对于由此导致的损害结果是存在过错的。所谓教育职责,指教育机构依法进行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日常教育的义务。所谓管理职责,指教育机构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即推定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受害人是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对于“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界定,对此应做广义解释。教育机构既包括公办和私立的幼儿园、学校,也包括为未成年人举办的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涵盖了未成年人处在教育机构管理的全过程。

(三)教育机构的失职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教育机构的失职行为是引起受害人受损的原因。

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不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即教育机构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二)被监护人在教育机构受到外来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这种情形,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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