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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国家应予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1)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3)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三类人因犯罪活动而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在于:第一,这些人确实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应予制止,而在有时将其羁押起来是必不可少的制止手段之一。第二,司法机关将其羁押是依法进行的,只是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一时难以辨别清楚是否为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知道其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必要时为了制止或防止违法犯罪活动,减少社会危害性,将其短期羁押也是一种积极的合法措施。第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存在错误羁押问题,被羁押的人之所以会被释放,并不是由于缺乏犯罪事实,而是法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对此种羁押不予赔偿是合理的。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在下述两种情况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是被羁押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没有犯罪事实,属羁押错误;二是被羁押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有犯罪事实,但自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确认后,因释放延迟而违法羁押的期间,国家仍有赔偿责任。[18]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依照刑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国家应予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司考真题

(2009年试卷二第89题)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考点解析】本题考点为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赔偿期间自原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原判决确定之前被羁押的日期不予赔偿。本案中的二审判决才是原生效判决,因此本案的原判决确定之日应为20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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