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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所讲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人的行为无错或无罪,而是说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些被羁押的人的行为已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司法机关对其羁押审查亦无过错,故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司法机关在应当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已经确定后,仍然拒绝释放或违法延迟释放的,此时,司法机关就要对此后的羁押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结果的免责问题要注意,国家是否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受害人是因自己的自伤、自残行为或因为自己的体质等自然的原因而死亡的,即意味着司法机关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受害人死亡是因为司法机关实施了刑讯逼供、暴力侮辱、违法使用武器或者警械等违法行为死亡的,即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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