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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其自己的意愿的原则。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改革开放以后,为顺应国际商标保护的趋势,又恢复了自愿注册的原则,这反映在1983年开始实施的《商标法》中。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采用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并不排除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这就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的含义

申请在先的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可以通过核准注册而获得商标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则被予以驳回。申请在先的原则是商标注册中根据申请的时间先后来确立申请顺序的原则。

(二)申请日的确定

在如何确定申请日的问题上,原则上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为准。按照规定,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申请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在先原则的运用

按照申请在先原则,无论商标是否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都可以通过申请而获得商标权。即使在先使用了商标但没有注册,他人也完全可以通过申请而抢先就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获得商标权,从而排斥在先使用人的继续使用。意识到申请在先原则的客观存在,对市场经济中竞争激烈的各门类商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商家应当注意及时或尽早注册商标。[1]当然,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同一天商标申请的处理。《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实行的是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的商标申请审核制度。在程序要求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有详细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另一方面,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商标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法条强调商标的申请在先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这样规定,一是对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保护。这里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与下一节所提到的商标注册的非冲突性是一致的,主要指商标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二是对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制止商标“抢注”行为。在此,未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时,必须证明自己的商标已经在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同时还要证明他人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或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从商标抢注的目的与效果看,被抢注的商标往往都是在先使用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商誉。而抢注人若仅仅因为在先申请就获得该商标(包括与该商标类似的商标)的所有权,无疑是无偿地利用他人的经营成果即商标价值,对先使用人而言是显失公平[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因此制止商标“抢注”行为是完全必要的。

二、自愿注册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的含义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其自己的意愿的原则。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我国关于商标注册原则的变化

在商标注册是否采用自愿原则的问题上,中国的商标立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取的态度并非一致。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时条例》采用的是自愿注册原则。而到了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则改为采用“全面注册”的原则,即所有的商标都必须先注册才能使用。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通过商标管理商品质量的思路是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以后,为顺应国际商标保护的趋势,又恢复了自愿注册的原则,这反映在1983年开始实施的《商标法》中。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3]《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在一开始,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三)自愿注册原则的运用

采用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并不排除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这就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这就提供给商家根据其自己具体的经营情况进行选择的机会。对于准备长期使用的商标,他可以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得商标权,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对于一些例如仅是在试销产品使用的商标,商家也可以选择不注册而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并且在获得显著性以后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法律的保护,或者当成长为驰名商标时,也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从权利人的角度,获得注册的商标,不仅在全国范围内有通告的作用,而且在遇到侵权纠纷时也易于举证,这是未注册商标所不能具有的好处。[4]

【案例13-1】

博客商标被注册后开价出售[5]

当多家公司准备使用“博客”推销自己产品的时候,摩托罗拉公司就已经开始使用“bokee”推广自己的手机新品。杭州人叶先生看准了这个流行趋势,把自己的“博客”香烟品牌挂在网上开始叫卖。起初,他的“博客”香烟商标定价为1000万元,但仅仅一个月后,他就把商标定价抬高到了1800万元。

点评: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报道,事实上,随着近两年博客在网络上的兴起,就不断有自然人和企业打算用“博客”生产商品,目前提出“博客”商标的申请至少有上千个。而最终能获得“博客”商标注册并使用于核定的商品上的,则必须首先要满足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一)优先权原则的含义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商标申请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某一成员国首次提出某项商品商标注册申请或使用相关商标的商品首先是在国际性展览会上展出,从该申请日算起的6个月内,再向其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提出这项商品商标注册申请,均可以该申请日作为评定商品商标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日的原则。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的这种优先于其他商标申请人的权利被称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二)优先权的产生

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有两种,一是首次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二是首次展览而产生的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优先权申请

无论是因首次申请还是因首次展览而产生的优先权,都不是自动产生的。相关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商标法规定的各种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相关文件的,将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具体而言,主张首次申请而产生优先权的,须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主张首次展览而产生优先权的,须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但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案例13-2】

“丽美芬”商标注册的优先权问题

2008年5月,甲公司欲注册“丽美芬”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新型美体内衣上,正在准备相关材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际,接到我国政府主办的“2008年度内衣国际展销会”的参展邀请,甲公司决定参加此次展销,但又担心展销后“丽美芬”商标被他人抢注。甲公司就此事咨询了律师。

点评:律师表示,公司若决定参加2008年6月1日举行的“2008年度内衣国际展销会”的展销活动,就应当注意收集好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内衣上使用“丽美芬”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那么,2008年11月30日以前,只要公司向商标局提交在内衣上使用“丽美芬”商标注册申请与该商标首次展览而产生的优先权申请,那么“丽美芬”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就应当确定为200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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