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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权限申请条件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询盘询盘,又称询价,是指在对外贸易洽谈中,由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就某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向另一方发出的询问。在进出口贸易中,发盘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超过了规定的有效期限,发盘人就不再受该发盘的约束。

第一节 交易磋商的程序

一、询盘

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是指在对外贸易洽谈中,由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就某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向另一方发出的询问。询盘一般由买方向卖方发出,也可由卖方向买方发出,其目的是为探询对方对交易的诚意和了解对方交易的条件,以便为下一步彼此间进行详细而周密的洽谈奠定基础。

询盘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性,询盘的一方对能否达成协议不负有任何责任,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点,所以,我们应对询盘予以重视并及时作出适当处理。

(一)询盘的内容

询盘的内容可详可简,没有固定格式,它可以涉及所交易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期、运输方式等交易条件,也可以向对方索取样品、样本和商品目录等。因实践中询盘多数是询问价格的,所以又称询价。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通常采用下列一类词语来表示询盘,如:

请发盘……PLEASE OFFER...

请告……PLEASE ADVISE...

请报价……PLEASE QUOTE...

对……感兴趣,请……INTERESTED IN ...PLEASE...

[例]“对中国松香WW级有兴趣,请报价。”(Interested in Chinese Rosin WW Grade please offer.)

“可供BD850试验台,请递盘。”(Can supply Test Bench Model BD850 please bid.)

“请报三枪牌自行车1 000辆CIF科隆最低价12月装运,请速复。”(Please Quote The Lowest Price CIF Kelang 1 000 Pieces THREE GUNS Brand Bicycles December Shipment Cable Immediately.)

(二)使用询盘时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询盘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可作为与对方的试探性接触,询盘人可以同时向若干个交易对象发出询盘。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区分函电是询盘还是发盘,避免将询盘当作发盘而急于接受,这种错误的出现会明显暴露我方销售或购买的迫切愿望,从而使我方在交易条件的具体磋商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借询盘的特点了解行情,通过对方对询盘的态度分析其交易心理,摸清情况,以便调整策略和目标,在交易磋商中占据主动地位。但是,为了建立和保持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应尽可能避免只询盘而不购货、不售货的情况发生。

二、发盘

发盘(Offer)又称发价或报价,法律上称为“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其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在实际业务中,发盘可以由卖方提出,也可以由买方提出。前者称卖方发盘(Selling Offer),又称受货发盘;后者称买方发盘(Buying Offer)或递盘(Bid)。

资料卡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明确具体;(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发盘构成的条件

《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四项条件:

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即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特定的人是指发盘必须指定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指定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但是,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只能构成“发盘的邀请”,不是有效的发盘。例如:出口人向国外大批客户寄发商品目录或价目单,虽也含有“欲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因其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盘,因而不属于有效的发盘;在报刊上登载广告或向社会公众宣传推销商品,因不是向特定的人提出也不构成发盘。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即发盘中所列的条件必须是完整、明确和终局的。《公约》规定,发盘至少包括三个要素:(1)标明商品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商品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商品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商品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商品价格的方法。也就是说,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只要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或数量、价格的确定方法)就属于“内容是完整的”。

在我国外贸业务中,一项完整的发盘一般要求列明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式六项主要交易条件。发盘的确定性和终局性,是指发盘没有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字眼,没有保留的交易条件。例如:在价格、交货期中使用“大约”、“左右”等字词,或使用“以我方确认为准”、“不受约束”、“我方有权先售”等词句,都不属于明确、终局的发盘,只能属于发盘的邀请。

3.发盘要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即在发盘被有效接受时合同即告成立。受盘人只要接受发盘的条件,发盘人就要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如发盘由于在传递中遗失以至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发盘无效。

(二)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发盘中规定受盘人作出接受的期限。在进出口贸易中,发盘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超过了规定的有效期限,发盘人就不再受该发盘的约束。《公约》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有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在实际业务中,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种:

1.笼统规定

如对“请复”、“电复”、“即复”等笼统规定方法,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有效。但由于各国对“合理时间”的解释不一,容易产生纠纷,所以我国一般不采用笼统规定法。

2.规定一段时间内有效

如:“本发盘有效期五天”(OFFER VALID FIVE DAYS)。计算有效期的起止时间一般依据《公约》的规定,发盘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订立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封上载明的发信日期(无发信日期则依据信封上的邮戳日期)起算。发盘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可立即传达到对方的方法订立的接受期间,从发盘到达受盘人时起算。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达发盘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盘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这段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3.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由于进出口双方所在地时间多存在时差,所以发盘中应明确以何方所在地时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以发盘人所在地时间为准。如:以我方时间为准。

发盘人在规定有效期时最好明确具体。如果规定不明确,双方在交易中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实际业务中很少采用笼统规定法。

(三)发盘的失效

发盘的失效,即发盘人不再受该发盘的约束。发盘的失效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盘的过期

发盘在其明确的有效期内或合理有效期内没有被接受,即告失效。超过了有效期的发盘即使被受盘人接受,合同也不能成立,因为原发盘已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对于受盘人的“接受”还需要原发盘人的确认。

2.发盘被拒绝或还盘

一项发盘的受盘人将拒绝接受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该项发盘即告失效。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所以一旦发盘被还盘,原发盘即失效。

3.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由发盘人主动阻止其生效。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而受盘人尚未发出接受之前,发盘人通知受盘人取消发盘的行为。

发盘被撤回或撤销,发盘的有效性即告终止。但是各国法律对发盘的撤回、撤销解释不一。《公约》规定:发盘人的撤回通知如果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发盘得以撤回;受盘人已收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则可以撤销。但订有期限或标明不可撤销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此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盘信赖而行事的发盘则不可撤销(比如受盘人接到发盘以后没有声明接受就通过银行开来了信用证,则该发盘不可撤销)。

议一议

我某公司10月2日向美商发盘,以每打84.5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全棉男衬衫500打,限10月15日复到有效。该盘于10月7日抵达美商,10月8日我发现问题,向美商发传真要求撤销该发盘,问能否撤销?

三、还盘

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的修改或增加条件的意思表示。从法律上讲,还盘并非交易磋商的必经环节,然而在实际业务中,交易磋商中还盘的情况很多,特别是复杂的交易经常需要多次还盘才能最后达成交易。

还盘的法律后果是对发盘的拒绝或否定。一项发盘一旦被受盘人还盘,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所以还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再接受原发盘,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内也如此,除非原发盘人对该项“接受”给予确认。

还盘是一项新的发盘,判断其有效性的标准仍然是《公约》规定的有效发盘的条件。还盘可以是对原发盘中的商品价格提出修改意见,也可以对其他交易条件提出意见。

还盘可用“还盘”字样表示,也可以只用与发盘条件不同的内容通知对方,以求修改、附加对方的交易条件。

四、接受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人提出的各项条件。接受与发盘一样,既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受盘人对发盘(或还盘)一旦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或还盘)中的交易条件对发盘人(或还盘人)、受盘人都构成法律约束力。

《公约》规定:(1)受盘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接受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接受的通知在发盘所规定的时间内或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无效,但必须适当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式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特别情况不在此限。

(一)接受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构成法律上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发盘是向特定人提出的,因此,只有特定的受盘人才能对发盘作出接受。由第三者所作出的接受是无效的接受,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必须由原发盘人予以确认,合同才能成立。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根据《公约》规定,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即,接受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声明表示,也可以用行为表示出来。例如,受盘人收到发盘后在其有效期内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或开出信用证,这些都属于用行为表示接受发盘的各项交易条件。目前,我国在进出口业务中仍然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所以用行为表示接受在我国尚不适用。

3.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发盘中通常都有有效期,受盘人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若发盘未规定具体有效期,则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并送达发盘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盘有效期之后才到达发盘人的接受称逾期接受,它构成一项新的发盘。

4.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完全相符

《公约》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增加、限制或其他变更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接受内容应当与发盘内容完全一致,并不提出任何更改、添加或限制的意见,也无任何保留条件,否则该项“接受”无法律效力,只能构成一项还盘。但是,《公约》对载有添加、限制或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又有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之分。如,对发盘中商品价格、质量、数量、支付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及争端解决办法的更改,均视为对原发盘的实质性修改,此类“接受”均无法律效力。如果增加或变更的条件不属于上述内容的变更之列,则视为非实质性修改,不影响接受的法律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例如发盘中写明用“完好麻袋包装”,受盘人表示接受,但要求用“新麻袋包装”,这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接受有效,除非原发盘人及时表示反对,否则合同成立。

资料卡

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是指接受的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发盘未规定具体有效期而超过了合理时间)才到达发盘人的接受。逾期接受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但是《公约》规定,如果发盘人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疑地向受盘人作出确认,则该项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法律效力;如果逾期接受使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该及时送达发盘人,但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则该项逾期接受也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声明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议一议

我外贸公司与一美商洽谈一笔交易。我方2012年4月7日的电报发盘中规定, 4月12日复到有效。我方于4月14日接到对方“接受”复电,请问我方可以如何处理?

(三)接受的撤回

《公约》规定:接受发盘的通知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公约》在接受生效问题上采用的是“到达生效”的原则,因此接受在发出后而未送达发盘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公约》还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也就是说,受盘人撤回接受的通知在接受到达发盘人之前送达发盘人或者二者同时到达,则该项接受可以撤回。

接受常用的表述是:“接受”(Accept)、“同意”(Agree)、“确认”(Confirm)等。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的做法是受盘人以较简单的语句表示接受,而不一一重复列出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交易条件。但是,金额较大或磋商环节较多的交易,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一般要将最后商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复述一遍,以避免产生差错与误解。

“你16日电我方接受。”(“YOURS SIXTEENTH ACCEPT.”)

“你方16日电接受美加净牙膏货号101纸箱装每箱6打每罗31英镑CIF伦敦11月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告合同号码。”(“YOURS SIXTEENTH ACCEPT MAXAM TOOTHPASTE ARTNO 101 PACKED CARTONS OF SIXDOZ EACH STERLING THIRTY- ONE PER GROSS CIF LONDON NOVEMBER SHIPMENT IRREVOCABLE CREDIT PLEASE ADVISE CONTRACT 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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