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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审理时指仲裁庭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的仲裁活动。另外,开庭审理时,如一方拒不出庭,仲裁庭可以根据出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理或裁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是指当事人提请仲裁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所经过的步骤。一般而言,仲裁机构从受理申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开始,至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为止的整个过程是仲裁程序阶段。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程序大体如下:争议发生,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交仲裁后,向有关仲裁机构提交申请;接受后,双方按照有关约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召开预备会议,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明确仲裁程序、仲裁体制,该会议是正式仲裁开始前的非正式会议;双方进行书面证据材料的交换,确定争议重点,明确有关的证据和事实;仲裁庭进行有关审理,双方出示有关证据;仲裁庭经过审理最终做出裁决。

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仲裁的申请

仲裁的申请是指有关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发生以后,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该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他们约定的仲裁机构,请求对争议进行仲裁审理的活动。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及仲裁申请。仲裁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仲裁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证据;仲裁机构的名称等。除此之外,申诉人还应写明提交申请的日期,并签名、盖章。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提交仲裁请求时还应附具申诉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并在仲裁委员会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机构主席指定一位。同时,申请仲裁时,申诉人还应按仲裁规定的标准预缴有关费用。

(二)受理

受理,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对此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要求且手续完备,即应受理。受理后应及时通知被诉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诉人。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本国法律的规定,提请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仲裁所在地法院作出关于保全措施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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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二、仲裁庭和仲裁员的组成

仲裁庭是指具体负责对某项已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最终就争议事项作出实质性裁决的组织。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组成仲裁庭来仲裁案件。从世界各国关于仲裁的法律和各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来看,仲裁庭有两种形式,即合议制仲裁庭和独任制仲裁庭。某一具体案件的仲裁庭采取什么形式,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

合议制仲裁庭,是指仲裁庭由3名或3名以上的仲裁员组成的形式;所谓独任制仲裁庭是指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形式。从仲裁实践来看,合议制仲裁庭运用比较广泛,独任制仲裁庭一般只适用于一些简单的案件。

仲裁庭的形式确定后,就需确定仲裁员。关于仲裁员的选任,各国法律一般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允许当事人选任仲裁员或规定选任仲裁员的方式。只有在当事人未对仲裁员的选任作出约定,各国法律或仲裁机构的规则或有关的国际公约才规定以何种方式选任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选择有独任仲裁庭进行仲裁,则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仲裁员;如果是选择了合议制仲裁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应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三、仲裁的审理

仲裁审理时指仲裁庭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的仲裁活动。在仲裁中,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两种: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各国一般都规定应该采取口头方式开庭审理,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书面审理,即不开庭审理,依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仲裁庭都必须贯彻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使双方都享有答辩或提出书面证据的均等机会。另外,开庭审理时,如一方拒不出庭,仲裁庭可以根据出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理或裁决。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为支持各自的观点和主张,都需要提出充分的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另外,一些国家的仲裁法还规定在证人自愿前提下,仲裁员可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但如果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仲裁员无权强令证人出庭,只能由仲裁员或当事人申请法院发出传票,命令证人到庭;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诉人应及时申请撤销案件。

四、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Arbitration Award)是仲裁庭通过对仲裁案件的审理作出的最后裁决。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裁决的形式、内容、所依据的理由、仲裁费用以及该裁决的效力等问题,并由仲裁庭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署名,并写明作出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或者公断人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根据其内容和参加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中间裁决。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前就案件中某个具体问题作出的裁决是中间裁决。中间裁决一般不对当事人的责任或者实体权利作出结论。(2)部分裁决。是指在审理过程中,最终裁决前,仲裁庭对于已经审理清楚的部分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决。部分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对于已经进行了部分裁决的事项,在终局裁决中不再进行裁决;(3)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提交仲裁的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全部的、最后的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向法院上诉,也不可以向其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即经过适当的、合法的仲裁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的内容自动切实地加以履行。

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不许起诉,这是当前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规定和总的发展趋势。在实践中,各国的做法仍不相同。大多数国家规定裁决是终局的,但也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裁决起诉,但允许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求法院撤销裁决。概括起来,这些条件是:(1)无有效的仲裁协议;(2)仲裁员行为不当;(3)仲裁程序不当,裁定不符合法律要求;(4)裁决内容超出协议所规定的范围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5)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发现了新的足以推翻原有证据的证据。

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多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只有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才由对方当事人请求有关国家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各国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一般都区分仲裁裁决国境内执行和仲裁裁决国境外执行。

(一)仲裁裁决国境内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在本国境内执行时,一般都依据本国的国内立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按法定程序执行。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二)裁决在作为国境外执行

裁决在国境外执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本国所作的裁决要求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另一方面是外国所作的裁决要求得到本国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的问题,国际上先后缔结了三个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即1923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制订的《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和1958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目前,《纽约公约》已取代了前两项公约,成为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个最全面、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了该公约,声明有两项保留:一是仅适用于缔约国间作出的裁决,二是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的裁决。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纽约公约》主要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程序,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具体如下:

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1)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条件;

(2)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3)仲裁程序合法;

(4)请求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是确定的裁决;

(5)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与国内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6)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2.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世界上各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1)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司法判决

采取这一规则的国家用对待本国判决的同样态度和方式对待外国仲裁裁决。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这些国家一般要求该裁决在其作出所在地国是可以执行的,并要求裁决所在地国对该裁决进行确认。经确认的裁决由执行地国法院审查后发给执行令,再予以执行。

一些国家发给执行令的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也有些国家仅仅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了执行地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欧洲的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土耳其和东欧的一些国家,以及埃及、伊朗、菲律宾、泰国和印度等国家。另外,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也采取这一规则。

(2)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合同之债

这种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普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要由当事人基于外国裁决提起一个普通民事诉讼,通过诉讼将仲裁裁决转化为本国裁决。

(3)将外国裁决视同本国裁决

适用该方法的国家通常将本国裁决的执行规则扩大适用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式与执行本国仲裁裁决基本相同,即由当事人向执行地国家的法院或其他有执行权的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执行令。然后由该国法院或有关主管机构按照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同样方式和程序予以执行。采用这一规则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家。

3.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仲裁协议无效。《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如果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依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者没有选定的时候,依据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该项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则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法院,可根据反对裁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

(2)仲裁过程违反正当程序。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过程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包括:未给予当事人适当通知;当事人未能有机会提出申辩;仲裁庭超越权限;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当;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等六个方面。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定在第269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中国《仲裁法》第70条、71条则明确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如果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情形,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

小知识

简易仲裁程序

由于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贸易纠纷数量相应增多,仲裁工作量也在加大。为了提高仲裁效率,改进商事仲裁,参照国际上一些仲裁机构的做法,我国在《仲裁规则》中,增加了“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虽超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案件可按简易程序受理。简易程序主要简便在四个方面:(1)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独任;(2)缩短审理时间,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提出反请求的也一样。(3)审理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如要开庭审理,在开庭前15天通知当事人。(4)缩短裁决时间。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内作出裁决。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审理或再次开庭审理之日起90天内作出裁决。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审理或再次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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