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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无法实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除构成共犯外,一般不构成本罪。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决意为之。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所谓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同时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1、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存在出让问题;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以国有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为基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民事物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国家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之间的一种平等、自愿、有偿、有期限的民事合同关系,而非不平等的行政合同关系;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即一级市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垄断经营,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5、国有土地使用权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及于地下物。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虽有非法低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如果不降低出让的最低价而将土地的面积故意减少,致使价格实际降低至最低价以下的,也应以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论。即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的总价款除以出让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得出的单价如果低于出让最低价的,即应认定为低价出让,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国有土地出让行为的只有国务院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土地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实际构成本罪主体的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土地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无法实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除构成共犯外,一般不构成本罪。如果将单位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使用权非法转让、倒卖,构成犯罪的,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决意为之。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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