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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月4日

4-1税收文件解读

对于职工工资,该文件明确了判断工资合理性的标准。企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企业管理层应该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薪酬计划。

2.企业实行绩效工资考核,应该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并贯彻执行。

3.企业应该建立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对于季节性用工,如果数量较大,例如,脱水蔬菜企业生产季节使用的临时工,可以采取切合实际的变通办法,通过法律手段和措施保证用工的真实性。

4.对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内退返聘人员,建立相应的用工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

5.除非资金周转问题,一般情况下,对于结余工资、拖欠工资,及时发放,在年底决算前,应该对应付工资余额做必要调整、清算。

6.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发放工资时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对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职工供暖补贴,文件没有强调限额扣除(以前旧企业所得税有按职工人数限额扣除的规定);

2.对于职工防暑降温费,文件没有强调限额扣除(以前旧企业所得税有按职工人数限额扣除的规定);

3.文件明确,固定资产中,属于职工福利设施的项目,包括职工餐厅、理发室、医务室等提取的折旧费,会计核算时,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

4.取消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规定后,企业发生职工福利支出,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福利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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