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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3月19日  

6-1税收文件解读

对于手续费和佣金,该文件明确了以下问题:

1.鉴于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人对手续费和佣金不容易辨别,所以,文件不再区分手续费和佣金,在税前扣除时,只需要按照财产保险企业、人身保险企业、其他企业分别适用15%、10%、5%比例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主要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股票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发行股票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和佣金,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能从所得税前扣除。

3.对于工业企业销售产品的返利、业务提成;商业企业的销售回扣、进场费,与手续费和佣金的性质不同,会计核算时应分别核算,税前扣除时应严格区分。

4.在购置固定资产、购置、研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通过提取折旧、计算摊销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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