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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节假日的规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是人们进行劳动生产,创造社会财富的必要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密切联系,相辅相成、此长彼短。休息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法中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正是公民这种宪法权利法律保障的具体化。通过立法来限制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各国早期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是人们进行劳动生产,创造社会财富的必要条件。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规定必要的工作时间长度,以确保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休息时间则是劳动者消除疲劳、恢复精力和体力、休养生息的必要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密切联系,相辅相成、此长彼短。确定了工作时间的长度及范围,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明确了休息时间的范围。休息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法中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正是公民这种宪法权利法律保障的具体化。科学、合理的工时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和身体健康,也有利于提高生产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工时立法既要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又要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有利于经济发展。就我国而言,既要与国际上缩短工作时间的趋势接轨,又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7.1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立法演变

通过立法来限制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各国早期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定的工作时间不断缩短,休闲时间则不断延长,直至最终普遍确立8小时最高工作时间,工时制度成为人类社会走向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国际劳工组织通常以提高工资和缩短工时为纲领,领导劳动者去争取休息权和生存权。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即实行8小时工作制,1995年又进一步将周工作时间缩短为40小时。我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进行强制性约束,使劳动者的正常休息权受到了法律保护。

7.1.1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立法的发展过程

工时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雏形,它孕育在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是工业革命之后,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矛盾日益尖锐而不得不国家干预的产物。

最早的工时立法出现在产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罗伯特·皮尔勋爵(Sir Robert Peel)提出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其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工时立法。它以限制童工最高工时为核心内容。该法规定纺织厂18岁以下的学徒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早晨5时之间工作(该法仅适用于从救济院出来做工的儿童)。1819年,国会修订该法,规定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的童工,16岁以下的学徒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继英国之后,欧洲各国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律。如德国1853年的法律规定禁止12岁以下儿童工作并限定1214岁童工的工作时间为6小时,1881年工人保护法进一步规定禁止13岁以下儿童工作,限定1316岁童工及妇女工作时间为6小时;法国于1841年也颁布了限制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瑞士1848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限制成年工工作时间的法律,限定工时为12小时;奥地利1885年规定工时为11小时。

工时立法最为显著的成果是8小时工作制的确立。8小时工作制是工人阶级与资本家之间长期斗争的结果。最早提出该设想的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17711858年),他在1817年将其作为“理想社会”制度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一名企业家、慈善家,他在自己的工厂中主动缩短工人的劳动时间,改善福利条件,提高工资。1884年,美国和加拿大的8个国际和全国性的工人团体在芝加哥城集会,决定举行总同盟罢工,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权利。1877年,美国铁路工人就展开了争取8小时工作日的斗争,直到188651日,美国1万多家企业的40多万工人为争取8小时工作日举行全国性大罢工,才迫使资本家承认了8小时工作日的权利。

8小时工作制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08年的新西兰,前苏联在十月革命后也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立法,而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各国的劳工立法才大多以8小时为每个工作日的劳动时间,1919年的“国际劳动宪章”中规定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为标准,同年举行的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业劳动一日8小时的公约。1921年第3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业实行每周休息公约,这两个公约得到许多国家的批准,这样8小时工作制才成为标准工时制度。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有些国家开始实行每周540小时工作制。1935年第19届世界劳工大会通过了每周工时减至40小时的第47号公约,许多发达国家参照执行,在1985年国际劳工组织统计中,150个成员国,有80个成员国的周工时不到48小时,其中大部分为40小时。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的周工时已经减至35小时左右,但有部分发展中国家周工时仍在4044小时,剩下的依然是48小时。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即实行8小时工作制,并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1995年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一步将周工作时间缩短为40小时。

7.1.2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立法演变的趋势

世界工时立法正沿着工作日不断缩短、工作班制日益趋向灵活化和多样化的方向演变。尽管演变十分缓慢,跌宕起伏,但总的趋势始终表现出这样两个特点:

1.工作时间不断缩短

在我们的祖先从事农牧业生产时,由于生产力的低下,通常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这种“日光工作制”一直延续了很长时间。直到18世纪,即使工业比较发达的英国,工人还要工作1516小时,有时甚至长达1920小时。因为那时的资本家认为增加工时是降低产品成本、增加剩余价值的最经济的途径;机器已经减少了工人的体力消耗,多点劳动时间是理所当然的事;加之教会还认为闲散的头脑是“魔鬼的活动场所”,所以推行漫长的工时制就不足为奇了。

实行漫长的工时制,加大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因此他不断遭受到工人阶级的强力抵制和反抗,也受到了包括医学界、作家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和谴责。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们被迫作出让步——小幅度地缩短了工作时间,但到19世纪中叶,西方国家中的工人工作时间仍然在1415小时。为了政治和经济稳定,一些国家率先出面干预工时制度,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和推行统一的工时制度,如1848年英国就规定了10小时工作制。在美国,工人阶级经过英勇斗争,在19世纪末就开始享有8小时工作制权利,并成为世界各国工人阶级的奋斗目标。

20世纪初,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大部分工厂实行8小时工作制,少数企业的劳动者还争取到了44小时周工作制。到20世纪30年代,五天半工作制已经流行,周五天工作制开始受到重视,并在美国逐渐成为国家标准工作制。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周工时又平均缩短到35小时,在德国西部甚至把年工时降低到1557小时。在这个时期,带薪连续休假制度也逐渐盛行起来,为众多公司、工厂采用。

从世界工时演变过程来看,工时日趋缩短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2.工作班制逐渐走向灵活化和多样化

过去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都是由所在单位统一规定,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在德国出现了日工作时不变、上下班时间由劳动者自定的弹性工作制。由于这一工作制具有方便劳动者生活、有利于提高出勤率和工作效率等优点,很快便风靡世界。尔后,在西方国家涌现出紧缩工作班制、间隔工作班制、分职制和变动工作班制等多样工作班制,充分反映了时代进步对工作班制多样性的需求。目前灵活多样的工作班制还在不断涌现,可见工作班制的灵活多样化是工时制度发展的又一大趋势。

7.1.3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立法演变的原因

1)生产力不断发展是工时缩短的根本动因。人类生产活动要能连续的进行,决定于人们在生产中所创造的价值量必须大于或至少等于社会和个人消费的价值总和。而增加工时与提高生产效率都能增加新创价值,只是时期不同所采用的方法不同而已。在生产效率低下的1718世纪,是主要靠增加劳动者的工时来增加新创价值的,所以那时工人每天工作1415小时是常事。然而由于工作时间过长,致使劳动者难以完全恢复劳动能力,最终降低了生产效率,所以力图通过增加工时来提高新创价值是行不通的。实践证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生产力以提高生产效率是增加新创价值的最有效途径。生产效率的迅速提高,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的新创价值必然迅猛增长,社会新创价值就会远远超过社会消费总值。这时人们无须用过去那样多的工时就能创造出比消费多得多的产品来,缩短劳动者的工时才能得以实现。

2)劳动者生活水平对工时制度的影响。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财富的日益丰富,劳动者物质生活也会随之改善,并对精神文化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需求的驱动下,劳动者对工时制度有两个层次的要求:第一是缩短工作时间,增加非工作时间,以满足心理、生理方面的需要;第二是在上述需要基本满足后,要求获得灵活多样的工作班制和集中非工作时间,以满足社会生活方面的深层次需要。应当指出,缩减工时的实质是劳动者分享社会财富的一种形式。据美国学者估计,美国因缩短工时而减少的新创价值等于人工生产力年增长价值幅度的25%

3)战争与经济衰退是影响工时制波动的重要因素。为了战争的供给和医治战争创伤,企业和劳动者不得不增加工时加紧生产,这是情理中的事情。如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期间平均工时就超过了一周五天工作制的时间。经济衰退对工时制的影响也不小,当经济危机发生时,社会购买力严重萎缩,企业一方面必须削减生产,另一方面又受到工会不允许大量辞退工人的压力,于是缩短工时成为雇主的唯一选择。

4)劳工组织政策的影响。劳工组织通常以提高工资和缩短工时为纲领。正是在他们的领导下,劳动者才赢得了工作权和休息权,工时才能逐渐缩减。

5)国家立法对工时制度进行强制性约束。例如我国的《劳动法》,就从法律上否定了某些企业的漫长的工作班制,使那里的劳动者的正常休息权受到了法律保护。

总之,缩短工时、工作班制灵活多样化是世界工时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而影响和决定这种趋势发生发展的根本因素是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速度决定着工时制度变革的力度,世界工时制度的演变趋势必将规定和影响我国工时制度发展的方向。

7.2 工作时间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强度直接影响着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热情。在当下中国,无视法律,为追求利润而不惜牺牲劳动者健康乃至生命的事件屡见不鲜,这证明对工作时间加以强制性规定以保障劳动者恢复体力的休息时间的必要性。本节将对工作时间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其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7.2.1 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

1.工作时间的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从事工作的小时数的总和;工作周是指劳动者在一周内从事工作的工作日的总和。

在工作时间的表现形式中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工作时间的特征

工作时间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工作时间法定,即一般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工作时间的长度,用人单位不得突破限制来安排劳动者工作;(2)工作时间为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即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的时间为工作时间;(3)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重要依据之一,工作时间的变化一般会带来劳动报酬的变化,如延长工作时间可依法获得加班工资。

3.工作时间的范围

工作时间除包括劳动者实际从事工作的时间以外,还应该包括与正常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的从事时间以及法律法规视为提供正常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如必要的工间休息、工艺需要中断的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等;必要的预备性工作时间和收尾性工作时间;法律法规视为提供正常工作的时间,如因用人单位安排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等。

7.2.2 工作时间的种类

1.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时间。这是最常见、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工作时间的形式,也是确定其他工作时间的基础。

标准工作时间分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两种形式。标准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每个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工作周是指法律规定的每个工作周的正常工作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我国最早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每周工作6天,给予每周一天的休息日。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缩短工时成为一种世界趋势,国际劳工组织19191号公约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47号公约缩减至每周40小时。因此,我国部分企业也进行了缩短工时的探索,19943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我国开始实施职工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即5天半的标准工作时间。19953月国务院重新修订该《规定》,做出了进一步缩短工作周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从199551日起,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5日工作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规定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5日工作周,两项要求具有同时实质性限定意义,既不能超过每日8小时,又不能超过每周40小时,任何一个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即构成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害。

2.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这一规定,计件工作日应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而合理的劳动定额,应当以职工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每日8小时)或标准工作周(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超过这个标准等于变相延长了工作日时间,这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合理确定计件劳动定额是计件工作时间的关键,计件工作时间实际上是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转化形式。

同时,计件工作时间又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对实行计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合理确定了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后,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当日的劳动定额,则可以把剩余时间作为休息时间,也可以多做定额以取得相应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而未完成当日的定额时,则可以在8小时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来完成定额。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量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标准,或是在单位时间内预先规定的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标准。劳动定额水平计算,必须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大多数工人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劳动能够完成定额。

3.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条件艰苦或高度紧张的工作,以及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规定中指出了缩短工作时间的适用范围:

1)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夜班工作一般指当日晚上10时到次日早晨6时,由于夜班工作改变了劳动者的正常生活规律,使劳动者更加疲劳,因此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其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日缩短1小时,并按照规定获取夜班津贴。

2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该在每日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日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并且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3)从事特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者,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查、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当少于8小时。

4)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根据原劳动部、人事部199428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缩短工时制的审批按下述两种情况进行,属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应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由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4.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时间不确定的工作时间制度。通常适用于工作范围和生产条件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劳动者。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按照《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工作的人员;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

在不定时工作制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对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基本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只有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可以不受限制,且超过部分也不算延长工作时间,也不需支付加班工资。

5.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作时间制度。某一工作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超过8小时或者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通常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影响或限制的季节性或特殊性的工作。根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其主要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7.2.3 延长工作时间

1.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形式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超过法定标准时间长度的一种工时形式。通常在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约束的特殊行业实行。

延长工作时间的表现有如下两种:加班,指劳动者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指劳动者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加班加点有一定的共同点,它们均延长了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长度;均占用了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时间;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均有权得到相应的加班加点工作报酬。加班加点也有一定的不同点,前者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法定的节假日,加点则是即时发生,不特定的;加班的劳动者有得到补休的可能,加点则不能。

2.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意义

工时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使劳动者的健康权、休息权不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资方的侵犯,因此各国劳动立法多采用概括式或列举式对延长工作时间加以了限定,限制延长工作时间,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直接影响着他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热情,过劳死也逐渐成为法学界不断讨论的话题,无视法律,为追求利润不惜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乃至生命为代价的案件频发,这证明保障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和恢复体力的时间,对劳动时间加以限定的必要,也对更好地确保该制度的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

2)有利于节约能耗,促进技术更新,提高管理效能。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经济意义在于促使用人单位把提高效益的关注点转移到其他的途径,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为此提供了可能,使用节能技术,改进工艺流程,引进科学的管理模式,既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也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收益,对社会的贡献增强,是双赢,更是多赢。

3)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社会意义在于改善因加班加点而日趋激化的不良劳动关系,由于延长工作时间而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同时企业面临越来越难以应对的竞争压力,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将缓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紧张的劳动关系,使双方共同面对市场的压力。

3.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加班加点意味着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挤占,同法定工时标准相矛盾,从国家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角度出发,工时立法本该取消加班加点;但从企业的生产经营难免出现预料不到的非常规情况或紧急任务的角度说,加班加点又在所难免,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也是劳动法的目的之一。所以在工时立法中,对加班加点是既允许又限制,并规定补偿标准,以防止加班加点的滥用。

1)一般情况下延长工时的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是生产经营确有必要,并且在法定的程序下进行,对此《劳动法》作了相关规定。

①生产经营要确有需要,8小时以外也必须有部分劳动者进行工作。延长工作时间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连续、长时间作业的特殊行业或生产经营的某些特殊情形。对生产经营确有需要的具体情形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在集体合同中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加以特别规定。②取得工会的支持。延长工作时间应事先与工会协商,征求工会意见,工会作为劳动者的合法组织,依据我国《工会法》赋予它的合法权利享有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合法的审查权,发现违法,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虽没有处罚权,但可以代表劳动者请求有处罚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行政管理部门有警告权、责令限期改正权和处罚权。③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有权拒绝,强迫劳动视为非法。④延长工时的主体限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加班加点,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责令改正以外,将面临罚款。⑤延长工时的长度限制。我国《劳动法》规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延长工时不受一般规定限制的特殊情形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延长工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安全保障等紧急事由的不受上述一般规定中程序、长度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4.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

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付出了比其他劳动者更多的工作量和体力,《劳动法》规定了两种补偿方式:第一是补休;第二是支付高于日常标准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以补休为主,法定休假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则不适用补休,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以正常工作时间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为标准。日工资为劳动者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所得的工资额;小时工资为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所得的工资额。法定工作日的计算如下:

年工作日:365104(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4=62.5天。

月工作日:250/12=20.83天。

根据《劳动法》规定,有侵害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及影响力大小等因素,承担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给劳动者造成健康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3 休息休假

在对工作时间确立基准的同时,劳动法也对保障劳动者恢复体力的休息休假时间予以明确的规定。通过这样正反两方面的规范,共同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和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7.3.1 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特征

1.休息休假的概念

广义上说,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狭义上说,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周休日;而休假,则是广义休息时间的一部分,是休息中的一种,具体是指法定的节假日、探亲假和年休假等假期。休息和休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休息休假的特征

休息休假的主要特征有: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无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必要保证;在休假时间里,用人单位仍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如需依法占用,则应按规定给予补偿。

7.3.2 休息休假的种类

我国休息休假时间的种类,主要是依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劳动者基本活动的特点及民族传统习惯等因素,由立法加以规定的。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过程中的必要的休息时间和用饭时间。在工作过程中,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休息时间和用饭时间,以使其精力得到恢复,有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我国,企事业单位要保证劳动者的工间休息,午休和用饭时间一般为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半小时。工作不能中断的单位和企业,应保证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用饭和短暂的休息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休息时间。这种休息时间一般应当是连续不间断的。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者可以用来休息、照顾家庭以及进行学习或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3.公休日

公休日即周休息日,又称“工作之间的休息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者在一周内,至少应当有一整日以上的休息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4.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各国法定节日一般包括3种性质的节日: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放日等;宗教性节日,如西方国家的圣诞节等;民族传统习惯性节日,如我国的春节等。

为了满足劳动者对特定节日或事件进行纪念的庆祝需要,《劳动法》、1999年国务院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法定节日作了较系统的规定,20071214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作了较系统的规定,具体内容有: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放假1天(1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1日),不满14周岁少年儿童放假一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其他纪念日,如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日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记者节、植树节、护士节、教师节等其他节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5.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根据198136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规定探亲待遇。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具体时间规定如下:(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上述假期之外,应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中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再扣除和另行补假。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主要包括: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由于上述两项规定颁布的时间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体现出较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与现实有较大差距。以后随着劳动法制建设的完善,一方面可以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者享有探亲假的条件和待遇作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在条件成熟时应对规定进行修改。

6.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年休假一方面符合劳动者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够用以扩大消费规模、刺激经济增长,因而年休假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曾在部分单位实行过年休假,但后来由于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年休假制度停顿下来。19916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劳动法》第45条对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127 日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年休假规定进行了充分细化,具体规定了年休假的适用范围、条件、休假期、工资待遇等内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对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具体表述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对年休假的条件和休假期做了具体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20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也对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做出了规定,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充分考虑了单位和职工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也做了具体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0811日起开始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弥补了我国原有关于年休假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的不足,使年休假制度落在了实处,满足了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

7.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享受的假期。包括:结婚假和丧葬假。

我国目前婚丧假执行的依据是1980年原劳动总局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授权单位酌情批准决定1天到3天的假期。结婚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和外地直系亲属死亡需前往外地奔丧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批准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费用自理。

从实际情况来看,关于婚丧假的规定并没有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尤其是婚假,各地往往和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对符合晚婚条件的职工依法增加假期。如,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上海“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增加婚假一周”。

有必要强调的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不得以请婚丧假为由扣减工资。

8.女职工的产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有关女职工产假待遇的具体规定,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章节中将详细阐述。

本章小结

通过立法来限制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一直是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定的工作时间不断缩短,休闲时间则不断延长,工时制度成为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了全面规范,使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到了法律保护。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工作时间的形式有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工作时间等种类,其中标准工作时间是最常见、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工作时间形式,也是确定其他工作时间的基础。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超过法定标准时间长度的一种工时形式。延长工作时间意味着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挤占,同法定工时标准相矛盾,但在生产经营中又在所难免,所以工时立法对加班加点既允许又限制,并规定补偿标准,以防止加班加点的滥用。在对工作时间确立基准的同时,劳动法也对保障劳动者恢复体力的休息休假时间予以明确的规定。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周休日;而休假,则是广义休息时间的一部分,具体是指法定的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和女职工产假等假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基准的范畴,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性标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必须服从。

关键术语

工作时间  休息时间  休息休假  工时立法

标准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公休日

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  年休假  婚丧假  女职工产假

思考题

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立法的演变趋势如何?

2.什么是工作时间?它有哪些类型?

3.什么是休息休假?它有哪些类型?

4.限制延长工作时间有何意义?

5.什么是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是如何保障公民休息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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