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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如果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执行死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1.主刑

(1)管制。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地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适用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个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期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中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有期徒刑。它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是刑法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刑法对死刑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第一,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社会危害特别大的犯罪分子。第二,只有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才能做出死刑的判决且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死缓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即对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缓期两年执行,若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就可改为无期徒刑。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执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配合主刑附加适用。

(1)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有贪利动机的犯罪分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追缴。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主刑的期限应相一致。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和管制的期限一样;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无期徒刑或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要用没收的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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