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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功能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面而深刻地揭示刑罚的功能,对于正确理解刑罚的目的有重要意义。刑罚的功能具有多向性的特征,表现为多种形式。同时,法院通过判决弥补被害人所受的物质损失,此为刑罚补偿功能的表现。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正常发挥这两方面的功能,可以平息民

第三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造、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可能有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如威慑功能、安抚、补偿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等。刑罚的功能表现在整个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刑罚的功能如何,反映了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取向。全面而深刻地揭示刑罚的功能,对于正确理解刑罚的目的有重要意义。

刑罚的功能具有多向性的特征,表现为多种形式。从刑罚对犯罪人的作用和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作用来看,刑罚的功能可分为特殊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两大类。

一、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是指刑罚对犯罪人适用而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它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

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未受到一定控制,就有可能再次犯罪。刑罚是对犯罪人赖以实现犯罪的一定权益的剥夺或限制,因而刑罚的实际执行在客观上可以消除或限制犯罪人的再犯罪条件。具体表现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就是针对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分别适用最有效的刑罚。死刑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特征,死刑的适用与执行使罪犯的再犯能力彻底丧失。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以永远或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为内容,其再犯能力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般也近乎完全地被剥夺。管制刑作为限制犯罪人自由的刑种,使罪犯的再犯条件受到很大限制。作为财产刑的罚金与没收财产,其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有不少是以财产为其犯罪的资本。通过罚金与没收财产,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再犯经济犯罪的可能性。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与执行,使犯罪人不再享有政治权利,消除了其利用政治权利再犯罪的可能性。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罚具有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的功能,但它并非我国刑罚的主要功能。我们并不是为剥夺犯罪能力而剥夺犯罪能力,而是通过在客观上剥夺或限制犯罪能力,为改造罪犯服务。

(二)个别威慑功能

刑罚对犯罪人的个别威慑功能包括行刑前威慑与行刑后威慑两个方面。行刑前威慑功能表现在犯罪人在受到刑罚惩罚前,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采取放弃犯罪或争取宽大处理的行为。如犯罪人在犯罪时,可能由于对刑罚惩罚的畏惧而自动放弃犯罪,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可能由于外界因素的介入加剧了其畏惧心理而弃罪潜逃,使犯罪处于未遂状态。犯罪后,也可能基于对刑罚惩罚的恐惧而投案自首,坦白认罪,退还赃物,赔偿损失等。行刑后威慑功能表现在刑罚的实际执行使犯罪人因畏惧再次受罚而不敢再犯。刑罚的实际执行,打破了犯罪人妄图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在犯罪人心理上建立了犯罪与刑罚惩罚之间必然联系的观念,从而消除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抑制其犯罪意志,使再犯心理不外化为再犯行为。

(三)个别教育功能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教育多数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死缓等刑罚制度以及一系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宽大处理的精神,以消除犯罪人的抵触情绪,使其自觉地接受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处罚,从而在心理上瓦解其犯罪意志,感化犯罪人。我国在行刑期间给犯罪人以人道待遇,在生活、劳动、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通过多种措施感化犯罪人,解除犯罪人的顾虑与对立情绪,使之安心改造。这些都是刑罚教育功能的体现。

我国刑罚的教育功能还表现在,刑罚对不知法而犯罪者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起到帮助他认清自己行为性质的作用。刑罚是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与谴责的集中表现。不知法而犯罪者,通过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刑罚的适用与执行,以亲身感受的方式清楚地认识到某一行为是刑法所禁止、为社会所不接受的,从而接受教育以后不再重犯。

(四)改造功能

这是刑罚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无论是剥夺、限制功能,还是教育功能、威慑功能都应主要服务于改造功能。刑罚的执行,通过强制改造,铲除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改变其不良习惯,使其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生活习惯和遵守社会共同生活准则的习惯,自食其力,遵纪守法。这不论对于社会还是对于犯罪者本人都是十分有益的。

在我国,对犯罪的改造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因为人的思想具有可塑性,人的意识来源于社会实践。犯罪人的犯罪意识并非天生,而是社会消极因素在其头脑中的反映。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便可以通过教育、改造,使之为进步的思想意识所取代。

上述四个方面的功能,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限制、剥夺行为人再犯能力的措施本身,如剥夺自由、剥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等,也就是个别威慑的力量所在以及促使其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但是,如果不把限制、剥夺再犯能力和个别威慑的功能,同教育、改造相结合起来,那么这种限制、剥夺再犯能力和个别威慑的措施,就不能促使犯罪人从思想上摒弃犯罪,那么,监狱和劳改场所都不足以真正预防再犯,而只会推迟再犯的发生。所以,对每一个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都必须注意发挥上述四方面的刑罚功能,依次递进,获取最佳效果:受刑人由不能再犯,到不敢再犯,到不愿再犯,最终改造成为新人。这就是特殊预防的圆满结果。

二、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是指刑罚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它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威慑功能

一般威慑功能,指刑罚对潜在犯罪人即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发生的威吓慑止作用。它又分为立法威慑与司法威慑两个部分。立法威慑即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罪刑关系,通过刑法规定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并具体列举各种犯罪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使意欲犯罪者望而止步。司法威慑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行刑机关对已决犯罪分子执行刑罚,使意欲犯罪者目睹犯罪人所受到惩罚而悬崖勒马。

(二)安抚、补偿功能

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受害人要求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平息犯罪给其造成的激愤情绪,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使其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此为刑罚安抚功能的表现。同时,法院通过判决弥补被害人所受的物质损失,此为刑罚补偿功能的表现。而且,犯罪对社会造成了损害与威胁,破坏了社会秩序,不仅引起被害人的激愤,也引起其他人的义愤。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正常发挥这两方面的功能,可以平息民愤,满足社会公正的报应要求。所以,发挥刑罚的安抚和补偿功能,乃是实现刑罚一般预防所必不可少的社会效应。

(三)一般教育功能

刑罚对犯罪行为的适用,使社会上的其他人认清了这一行为的性质,这样,不知法而可能犯者在犯罪前基于自己对将要实施的行为的性质的认识而知道该行为的严重性与违法性,从而自觉地控制自己,防患于未然。

对于自发守法者来说,他虽然是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但这种守法并非基于对法律的认识,只是因为尊重社会风俗与习惯而同时遵守刑法规范,因而是消极、被动地守法。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可以帮助他们了解法律内容,认识守法价值,由自发守法者转变为自觉守法者。

对于自觉守法者来说,刑罚规定犯罪应受刑罚惩罚,并通过法院将刑罚适用于犯罪人,既反映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守法行为的肯定,从而不断稳固与强化其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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