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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体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的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45条、第50条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管制不押有期限,  社区矫正三二三;  限制自由有五项,  同工同酬有保障;

拘役就近一六一,  公安机关来执行;  有期六月十五载,  并罚不超二十五;

无期夺权必终身,  慎用死刑有例外;  犯罪不满十八岁,  审判怀孕不死刑;

年满七五不死刑,  残忍杀人仍死刑;  死缓二年减无期,  重大立功变有期;

故意犯罪又恶劣,  报经执行法不容;  故意死刑未执行,  死缓期间重新计;

累犯以及暴力犯,  判处死缓限减刑;  不是必须判死刑,  自首立功不严重;

激愤犯罪易改造,  令人怜悯有余地;  夺权总共有四项,  具体期限各不同;

死刑无期剥终身,  死缓减期三到十;  独立剥夺一到五,  管制期限同主刑;

管制计算同时算,  其他执行完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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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不押有期限,社区矫正三二三;限制自由有五项,同工同酬有保障;

拘役就近一六一,公安机关来执行;有期六月十五载,并罚不超二十五;

【要点解说】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38条、第40条与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根据《刑法》第39条规定,管制限制自由的内容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42条与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的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45条、第50条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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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夺权必终身,慎用死刑有例外;犯罪不满十八岁,审判怀孕不死刑;年满七五不死刑,残忍杀人仍死刑;

【要点解说】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57条)。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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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二年减无期,重大立功变有期;故意犯罪又恶劣,报经执行法不容;故意死刑未执行,死缓期间重新计;累犯以及暴力犯,判处死缓限减刑;

【要点解说】

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刑九》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局:(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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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须判死刑,自首立功不严重;激愤犯罪易改造,令人怜悯有余地;

【要点解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从客观上看,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如果犯罪的客观危害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即便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属于蓄意实施特定罪行,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也不能对罪犯适用死刑。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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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权总共有四项,具体期限各不同;死刑无期剥终身,死缓减期三到十;

独立剥夺一到五,管制期限同主刑;管制计算同时算,其他执行完毕起。

【要点解说】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上述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上述四项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上述四项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实战演练】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答案】  BCD

【考点】  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执行

【解析】  根据《刑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另外,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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