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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关的监督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其多项职责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国宪法或法律均赋予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具有监督权。在我国,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通过受理来信、来访,权力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从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保证政府合理、合法地进行行政立法,为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9.2.2 权力机关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其多项职责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国宪法或法律均赋予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具有监督权。权力机关的监督亦称立法监督或议会监督。在我国,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是一种最高层次的监督。这主要体现在,我国权力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享有对同级或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办事的全面监督权。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是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是否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奉公、遵守法纪、勤奋工作等,都要经常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可以说,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最重要、最经常、最全面的监督,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公民的申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受理公民的申诉,是实现这一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受理来信、来访,权力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从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监督政府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如有不称职情形,同级权力机关也有权罢免。《宪法》第101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

3.法制审查。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表明国家权力机关有权通过批准政府提出的行政法规文件,对各级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从而对行政立法进行行政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保证政府合理、合法地进行行政立法,为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4.质询和询问。质询和询问是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在开会期间通过人民代表采取的一种权力机关对其他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在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都可以通过人民代表提出质询,质询的内容包括政府各个方面的工作。通过人民代表运用质询权,各级权力机关可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进行有效的监督。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一般问题的口头提问。在我国,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提案过程时有权就有关问题随时发问,并要求回答。询问也是权力机关通过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5.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和人大代表视察。人大代表通过检查、调查和视察,了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收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反映,从中发现问题,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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